[ 石靜遐 ]——(2002-2-20) / 已閱53629次
中國的跨界破產法:現狀、問題及發展
石靜遐
(法學博士,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在研究中國破產法的現狀(集中在有關跨界破產的立法空白及不成熟的司法實踐)和引起廣泛關注的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案的基礎上,作者根據國際上的最新發展,特別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界破產示范法和歐盟破產程序規則中的一些重要原則,對中國的跨界破產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議:在普遍性原則與地域性原則的基礎問題上,應當采取較為開放的態度,并應設計具體的制度去支持;在管轄權方面,既要維護中國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需要適當的管轄權自限;最后,應注意加強跨界破產案件中的國際合作,對外國破產程序給予合適的承認與協助。
跨界破產(cross-border insolvency)也稱跨國破產、國際破產、涉外破產等,它是指在一個破產案件中,債權人、債務人或破產財產位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法域。在這種情況下,處理該破產案件會涉及到不同法律,因而產生了諸多困難的問題。近些年來,隨著貿易和投資在全球范圍內不斷發展,跨界破產案件的發生與日俱增。但長期以來,對跨界破產領域法律問題的解決卻是非常混亂而不一致的。鑒于各國的破產立法經常與其不同的政治目標及法律文化背景有密切聯系, 因此對跨界破產的國際協調一直存在諸多困難。1 但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幾年在該領域中出現的一些法律文件,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1997年通過的跨界破產示范法(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ies,下稱“示范法”)、歐盟理事會2000年通過的破產程序規則(EU Regulation on Insolvency Proceedings,下稱“歐盟規則”)等,正在獲得越來越多的理解與支持。2
中國二十多年來貫徹改革開放政策,逐步從一個落后國家成長為國際社會的重要力量。特別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外國投資與貿易將得到進一步的飛速發展,貨物和服務的生產及銷售也將日益全球化,中國將不可避免地面臨越來越多的跨界破產案件。但遺憾的是,破產法在中國的發展比較緩慢,其對經濟發展的重要促進作用長期以來被忽視了。3 盡管有少數幾個案件或許能夠暗示中國法院對跨界破產的某種態度,但缺乏具體規定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實踐中的困難與不便。這種現狀產生了許多問題,正如下文將要談到的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案所表現出來的那樣。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檢視目前中國跨界破產所存在的問題,然后結合國際實踐,對未來的發展提出若干建議。
一、中國跨界破產的立法現狀
中國現行的破產立法主要包括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下稱《企業破產法》)、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19章“破產還債程序”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和其它相關法規。4 中國沒有對各類企業、實體統一適用的破產法,也沒有自然人破產的法律制度。《企業破產法》僅適用于國有企業,《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則適用于非國有的企業法人。
(一)有關跨界破產的法律空白
《企業破產法》包括6章43條,主要內容涉及破產申請和案件受理、債權人會議、和解與整頓、破產宣告和清算等。作為新中國第一部破產法,該法實際上包含了雙重政策目標,即限制大量適用破產救濟措施,同時強調和解。考慮到大量適用企業破產法將會潛在地導致大量工人失業,產生嚴重的社會和政治問題,因此破產法在中國更多地只是作為破產威脅的一種工具。5 此外,缺乏真正的市場環境與相關配套立法也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了對破產法的消極適用。一些因素,例如對公司效率的不精確分析、破產對銀行和其它國有公司的影響、政府對司法活動的干預等,均使中國法院不是很積極地適用破產法去清算破產的國有企業。于是,盡管實際存在著大量的技術上已經破產的國有企業,但中國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仍是非常少的。6
中國現行立法在跨界破產問題上是一個立法空白。如上所述,《企業破產法》僅適用于國有企業,對任何外商投資企業均不適用。7 同時,該法沒有關于跨界破產的任何規定。《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盡管可以適用于涉外企業法人,但其內容更為簡單,未涉及跨界破產的特殊問題。其它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在這一問題上均未有規定。
需要提及的是,曾有廣東和深圳的地方性法規比較簡單地涉及到外商投資企業的破產問題,它們分別是《廣東省經濟特區涉外公司條例》8(下稱《廣東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涉外公司破產條例》9(下稱《深圳條例》)。《深圳條例》第5條規定,依外國破產法宣告的破產,對破產人在特區的財產不發生效力。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中國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從純粹保護主義的觀點來看,這種方法可能是正確的。但特區法院拒絕承認外國破產程序對債務人位于特區財產的效力,那么外國清算人為獲得這些財產,需要重復提起針對債務人的破產案件。雙重程序所需的費用必然會縮減可供債權人分配的財產數額。同時,《深圳條例》也未回答特區法院宣告的破產對破產人在境外財產的效力如何。
《廣東條例》第40條規定,合資公司、合作公司和外資公司的客商在境外宣告破產,其在特區的財產,可由客商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處分意見。在實踐中,當外國債權人或清算人希望取得債務人位于廣東境內的財產時,股份轉讓的方法比直接移交更容易被接受一些。10 但對于不同類型的外商投資企業,股份轉讓可能會有不同的要求。外商獨資企業的股份轉讓程序一般比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企業的程序簡單一些。后者應取得中方的同意,目的在于保護中方的利益免受由于外方破產帶來的過多消極影響,但前者并無此要求。11 此外,股份轉讓還需要經過當地市人民政府的批準。轉讓客商資產所得的款項,扣除核算費用、國家稅收和境內的其他債務后,全部由客商代理人處理。12 這些規定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結合。一方面,客商在境外的破產并不剝奪他處分其位于廣東境內的財產的權力。另一方面,通過股份轉讓的方式允許代理人取得客商在廣東境內的財產,將其合并到境外程序中用于分配,并不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因此保護了中方的利益。但在實踐中,一旦外方投資者在境外破產,很難做到絕對不影響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同時,這些規定也招致了不少批評,特別是在有關資產處置的行政干預方面。
(二)有關跨界破產的司法實踐
盡管目前中國法律未規定跨界破產的問題,但有關案件在現實中確實存在。特別是一旦外國投資者(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在境外被宣告破產,其位于中國境內的財產地位必然會成為一個需要處理的現實問題。有關跨界破產的立法空白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不少困難,茲有幾個案例暗示了人民法院在解決這些問題時并不一致的實踐與態度。
1. 南洋紡織品商行宣告破產案
南洋紡織品商行倒閉是首例外商投資企業在特區失敗的案例。該商行由一家香港公司經營,屬于外商獨資企業。1983年,該商行發生資不抵債的情況,當時對其控股的母公司正在香港法院進行清算。香港法院任命的接管人(receiver)到深圳有關部門要求接管該商行在深圳的財產。法院只是簡單地允許該接管人和當地政府進行談判。談判結果是接管人成功地控制了該商行位于深圳的財產,并將其用于香港的清算程序進行分配。13 當時有關法律完全沒有規定對這類問題應如何解決,是否承認香港程序也無先例可以借鑒。實際上,法院對該案的處理并沒有按照正式的破產程序來進行。14 但該案提示人們應當重視外商投資企業的破產問題,這也許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了1986年《深圳條例》的出臺。
2、荔灣區建筑公司案
在“荔灣區建筑公司訴歐美中國財產有限公司案”中,被告是一家在香港注冊的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幾個合同。由于被告對合同的違約,原告在廣州某法院提起訴訟。之后被告在香港進入清算程序,使案件變得復雜起來。在該案中,法院作出的裁決主要是依據合同法原則,而很少關注香港的清算程序。15 進一步而言,法院的裁決沒有承認香港程序中任命的清盤人,認為其缺乏在大陸的訴訟中代表被告的資格。因此,香港清盤人不能行使諸如《企業破產法》賦予清算組的權力。16 從跨界破產的角度來看,中國法院實際上適用了地域性方法來解決該案的問題。法院裁決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護原告的權益,也符合當時生效的《廣東條例》中的若干原則。17
3、國際商業信貸銀行深圳分行破產案
國際商業信貸銀行(Bank of Commerce and Credit International, BCCI)是一家總部設在盧森堡的跨國銀行集團,曾在世界各國設有許多子公司和分支機構,在中國深圳也設有一家分行。1990年之后,BCCI 先后被六七十個國家的法院宣告破產。中國銀行深圳分行,作為BCCI深圳分行的最大債權人,也向深圳中院提起宣告BCCI破產、并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的請求。深圳中院在1992年受理了該案。根據中國債權人的申請,深圳中院迅速凍結了BCCI深圳分行位于中國的財產。根據《深圳條例》第5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的規定,深圳中院任命了清算組,負責BCCI深圳分行的清算。清算組的報告表明,BCCI深圳分行在中國的財產大約有2000萬美元,而其負債達到8000萬美元。中國債權人在深圳中院開始的破產程序中得到了相應的分配。18 BCCI破產案在20世紀90年代是頗具影響的跨界破產案,盡管在該案中存在全球清算程序,但中國債權人沒有參加BCCI的全球清算。19 在處理跨界破產問題上,該案可以作為中國法院采取地域性方法的一個例證。
當然,僅從非常有限的幾個案例來概括中國關于跨界破產的司法實踐是非常困難同時也是很不全面的。但可以看出,目前立法缺乏這方面的規定,導致中國法院經常在實踐中感到無所適從。毋庸置疑,保護中國債權人利益是一個重要的而且完全可以理解的考慮因素,但是如果缺乏對目前國際實踐的了解與接受,隨著各國間相互依存度越來越高,這一目的的實現恐怕將會越來越困難。更重要的是,跨界破產國際合作的觀念對中國法院來講仍然是很新的概念,這對進一步吸引外資和貿易、加強國際經濟合作是非常不利的。最近,廣東省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承認了意大利法院作出的某破產判決的法律效力。這可能是中國法院正式承認外國破產判決的第一起案件,對于破產案件的國際合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跨界破產面臨的問題
――對廣信破產案的若干分析
1999年1月16日,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下稱廣信)由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企業破產法》宣告破產。作為中國第一起有重要影響的國有金融機構破產案,廣信案以其所涉及的財產及外債數額之大,迅速引起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該案至今尚未審結,但其中有不少值得注意的法律問題,有必要進行較為詳細的分析。
(一)對債權人的公平待遇及外債登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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