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志國 ]——(2007-9-7) / 已閱44134次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征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條第三款 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D、《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
第四十二條 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四)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結論意見:
礦業權抵押,對于抵押權人的資質,法律并無特殊限制,除對抵押人有一定的條件限制外,僅是規定要按照礦業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管理,由抵押人持抵押合同和礦業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抵押備案手續,也即抵押物須符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轉讓條件,方可進行抵押登記。
若非法用礦業權作抵押的,將面臨抵押合同無效和5000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證照的行政責任。
在礦業權抵押中應當注意:1、必須符合《擔保法》的相關規定,礦業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礦業權屬無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2、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3、資源價款未繳清是否影響辦理礦業權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
A、《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
五十七條 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礦業權抵押解除后20日內,礦業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B、《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
第十二條第一款 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
第十三條第一款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C、《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第九條 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條第一款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結論意見:
根據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的規定,已繳清資源價款的采礦權可以辦理抵押登記,未繳清資源價款(分期繳納)的只可以辦理抵押備案手續,其所稱的備案手續對抵押權人的保障程度如何呢?根據《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在這里,法律并未區分抵押登記與備案手續,而只是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故“抵押登記”和“抵押備案”在礦業權抵押過程中屬同一概念。
況且,我國實行礦業權有償使用制度,原則上,不繳納采礦權使用費或者價款是不能取得礦業權的,占有礦業權是以支付礦業權使用費和價款為條件的。但是礦業權出讓又體現的是合同關系,如果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約定礦業權價款采用分期繳納的方式,登記機關就不能以未繳清資源價款而拒辦抵押登記。
由此可見,“抵押登記”和“抵押備案”在采礦權抵押過程不存在抵押效力的區別,對抵押權人的保護是一樣的。
問題二:關于出租礦業權的抵押
已經出租的礦業權能否設置抵押權?
法律依據: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
第五十條第二款 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出售、合資、合作、上市和設定抵押。
結論意見: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已經出租的采礦權,且是國家出資勘查形成尚未被有償取得的,是不允許設定抵押的。但對出租的探礦權和已經有償取得的采礦權能否設定抵押,法律并未做禁止性規定。故該企業第一次申請抵押貸款時,銀行以采礦權被出租而拒絕貸款的理由是正確的,
問題三:關于礦業權抵押的實現
1、如何實現礦業權的抵押?
法律依據:
A、《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申請實現抵押權,并從處置的礦業權所得中依法受償。新的礦業權申請人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當事人應依法辦理礦業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B、《山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山西省九屆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抵押權實現發生采礦權轉讓時,必須符合《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的轉讓條件并辦理采礦權轉讓手續,換領采礦許可證。
C、《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