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懷忠 ]——(2007-9-19) / 已閱16915次
從一名衛生執法人員涉嫌玩忽職守罪說開去
韓懷忠
據媒體報道,2006年年7月13日凌晨3時許,27歲的楊守峰因腹痛來到鄭州市十八里河鎮站馬屯新村,在張法合無證非法開設的“康復門診”內就醫,張法合在聽取了患者敘述的病情后,對其實施氨基比林與654-2混合注射、5種以上的口服抗菌藥物重復用藥,并對其進行潔霉素與慶大霉素混合輸液。楊守峰在輸液的過程中,突然出現頭暈、惡心等異常癥狀。張法合雖進行心臟按摩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但120醫生到達時,楊守峰已死亡。
鄭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結論指出:“張法合在對楊守峰治療中存在多種問題,楊守峰符合藥物過敏性休克死亡,其死亡可能與張法合臨床用藥不規范有關。”
2007年初,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以非法行醫罪,依法判處張法合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但此案并未就此了結,在辦理張法合案件的同時,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檢察院將目光投向了鄭州市管城區衛生監督所監督一科科長劉軍鋒身上,并于2007年8月13日,將其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公訴至管城區人民法院。讀到這則消息,除了為被起訴的衛生執法人員惋惜外,確實還有如鯁在喉的感覺。
因非法行醫致人死亡的案件并不少見,而以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公訴至法院的衛生執法人員并不多,正如無證駕駛導致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事件屢見不鮮,而沒聽說有哪個交警因此被公訴至法院一樣。因為無論是非法行醫還是無證駕駛,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們不能簡單地將其的存在與負有監管責任的人盡沒盡責劃上等號。
各級衛生執法機構打擊非法行醫行為多么艱難,只要在“谷歌”上搜索一下“黑診所”就知道了,與此相關信息多達33萬余條,這些與黑診所相關的信息,往往又都與另外兩個詞相關聯:一個是奪命,另一個是取締(或查封、搗毀)。這一方面說明黑診所在危害人民健康,另一方面說明,各級衛生執法機構在極力履行監管職責,查辦非法行醫行為,凈化醫療服務市場。黑診所之所以屢禁不絕,絕不單純是一個地方的衛生執法人員監管沒到位的問題,而是有著極其深刻的社會根源。
首先,醫療保障不健全,群眾看病難、看病貴,使得小診所成了城市低收入群體,特別是外來打工者的最先選擇,黑診所也就有了賴以生存的市場環境。
其次,衛生監管不力,這主要源于多年來衛生行政部門并沒有一支專門從事醫療市場監管的執法隊伍,雖然近年來成立的衛生監督局(所)將醫療市場監管列入了自己的職能,但隊伍數量不足、執法水平不高的問題不是短時間內所能解決的,監管不力的現象存在也就在所難免了,因體制而產生的問題,不能讓具體負責監管的個人承擔責任。
再其次,在現實情況下,非法行醫的特殊性使得衛生執法人員很是無能為力。以本案為例,新聞中提到,對當地診所負有衛生監督責任的劉軍鋒,曾在2006年3月帶領本科室衛生監督員在例行檢查時發現了這家診所,只是因其未開門營業,就放棄檢查。一方面我們不能原諒劉軍鋒在那以后的3個多月的時間里沒有再次對其進行檢查,另一方面,我們也體諒他的難處,一是人員少,監管面寬,可能沒顧過來,二是在現實社會里,許多黑診所都是隱藏在行醫者的住家內,有的也沒有明顯標識,衛生執法人員很難發現,更無權進入其住房內進行檢查,即使查到了,其診室內往往只放幾個空藥箱,一個聽診器,一支體溫表,即使明知其住房內藏有值錢的藥物,但衛生執法人員也不能進屋搜查,將其取締后,其還可換個更隱蔽的地方繼續行醫,沒收和罰款等處罰達不到傷筋動骨的程度。
如果不考慮上述因素,就一口咬定劉軍鋒沒再去檢查這家黑診所,讓其成了漏網之魚,最終造成奪命慘局,就犯了玩忽職守罪是有失公正的。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系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而是屬于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筆者認為,在本案中,劉軍鋒未對張法合進行查處與楊守峰的死亡并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系。鄭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的鑒定沒有明確指出楊守峰的死亡肯定是由張法合的行醫行為造成的,從該鑒定書的綜合分析中也不能得出這一結論,而藥物過敏性休克死亡,即使在合法醫療機構也可能發生。如果本案劉軍鋒是在接到群眾舉報或與非法行醫相勾結如收取好處后故意不去查處,或明明發現此處為非法行醫點而不去查處,在這種情況下被追究刑事責任還理所應當。但據知情人講,在此黑診所治死人以前,當地衛生執法機構根本就沒發現其有非法行醫行為,在2006年3月查處其對面的黑診所“回春堂診所”時,張法合的診所就沒開門,門外也無任何行醫的標志。正因為如此,劉軍鋒沒有進一步追蹤查處張法合的診所,屬于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和責任心不強的問題,應由其所在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
筆者這樣說,絲毫沒有替當事人開脫責任的意思,只是不明白,我們的行政手段哪兒去了?我們不是有行政問責嗎?在本案中,放任行政資源閑置而浪費司法成本的做法,從保護干部、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角度看是最佳選擇嗎?
事實上,自從黨的十六大提出“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辭職制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以來,行政問責已經成為政治生活中的一種常態。大到衛生部部長,小到一般的干部,相繼有一批官員因為問責制而去職或受到其他的行政處分,應當說,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執政理念已經在實踐中得到體現。問責制是建立權責對等的現代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共行政的基本原則。
但從現有的問責事件看,問責范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許多地方和領域,都是在事故或事件引起上層或公眾的關注后,才問責。而且問責對象具體到何人,責任如何分配,也帶有一定的不可預期性。這種不可預期性又與權責不清相連,因而很難令當事人心服口服。久而久之,會使問責流于形式,也使得司法被迫介入,出現本案這種許多人不愿看到的結果。
醫療市場服務秩序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任何疏忽都有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結果。通過本案,希望各級衛生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切實負起監管責任,通過有效的行政問責,即可提高相關工作人員責任心,也可防止事態擴大,導致司法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