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景宇 ]——(2002-2-24) / 已閱23969次
根據我國政府在加入WTO議定書中的承諾,我國中央政府有義務確保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符合WTO規則和我國入世承諾。為此,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已于今年9月發出通知,對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作了部署。根據通知的要求,凡是法律、行政法規為適應加入WTO的需要已經作出修改的,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應當作出相應修改;凡是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或者阻礙全國統一市場形成的地方規定,應當修改或者廢止。目前,各地方正在抓緊進行這項清理工作。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以前沒有公開但仍需執行的政策措施,都要及時在地方官方刊物上公布。
二是,無論中央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還是地方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策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符合WTO規則和我國入世承諾,確保質量。按照WTO的規定,在各成員關稅領土內,中央、地方在制定有關政策措施方面的權限劃分,由各成員依據其國內法自主確定。根據我國憲法、立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只能由中央規定的事項,如外匯、進出口、關稅、海關估價、貿易救濟措施等,地方不得作出規定。凡是按照WTO協定不能作出限制性規定的事項,如對進口產品征收高于國內同類產品的稅、費,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優先購買國內原材料、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實現外匯平衡等,誰都不得作出規定。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地方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作出規定的事項,也應當符合WTO規則和我國入世承諾。這些要求同樣適用于特殊經濟區(包括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等)。
三是,增強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按照WTO規則的要求,我國加入WTO以后,凡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集中在官方刊物上公開刊登。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公布時間與施行時間之間,一般都要間隔一個月以上,不再一公布就施行。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過程中,要發揚民主,充分征求各方面尤其是管理相對人的意見。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制定后施行前,如果WTO成員提出要求,我們有義務向其提供文本。同時,我國加入WTO以后,中央政府還要設立或者指定咨詢點作為對外的“窗口”,為國內外企業提供有關的法律信息服務,并對WTO成員提出的有關咨詢問題提供權威性的答復。這里需要說明,咨詢點只能是“提供”而無權“作出”權威性的答復。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法律解釋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行政法規解釋應由國務院作出,司法解釋應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部門規章解釋應由制定機關作出。
(二)統一實施。按照WTO規則和我國入世承諾,我國中央政府負有保證有關WTO的法律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的責任。為了確保不同層次法律規范的一致性,我國加入WTO以后,需要建立保證有關法律制度統一實施的機制。任何企業、個人都可以就不統一實施貿易制度(包括不統一實施中國根據WTO協議和加入議定書承擔的義務)的情況,向中央政府反映。中央政府有關部門要迅速將反映的情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并且在不統一實施的情況得到證實后,有關主管機關即應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并考慮我國的國際義務和提供適當救濟的需要,迅速予以處理。作出的決定和采取的措施都要迅速書面告知有關企業、個人。這就要求我們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避免發生影響WTO規則和我國入世承諾統一實施的情況。
按照WTO規則的要求,政府機關必須以統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執行所有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亂執法、濫執法,搞地方封鎖和行業壟斷,以及不依照統一程序執法等行為,都是不允許的。
(三)加強監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確保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得到統一、公正、合理的實施,必須進一步加強對立法工作和行政執法的監督。
一是,切實加強對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備案審查。國務院將加強對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該撤銷的依法予以撤銷;該修改的,依法責成制定機關及時修改。各地方也應當加強對有關政策措施的備案審查,加強監督,對違法的政策措施,及時依法作出處理。這是避免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違反WTO規則和我國入世承諾而引發國際爭端、損害我國政府形象的重要措施。
二是,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為了防止因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執法行為引發國際爭端,需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雖然WTO爭端解決機制所要解決的是針對成員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與WTO規則不一致而引發的爭端,但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如果反復、頻繁發生,也會引起WTO成員要求對這些行政執法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進行審查,從而可能引發國際爭端。因此,強化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作用是必要的,可以促進統一、公正、合理地執法,避免或者減少違反WTO規則現象的發生。目前,有些地方、部門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揭行政機關的“短”,不利于維護“政府形象”。因此,在實踐中,有的要求法制工作機構對行政復議申請能不受理的就不受理,不得不受理的也要盡可能維護“政府威信”實際是“官官相護”;有的在發生行政訴訟后不是積極依法應訴,而是想方設法影響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審理。這些現象必須切實加以糾正。
(作者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