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武 ]——(2007-10-6) / 已閱45644次
1、法律上的推論推定。法律上的推論推定,是指法律規定應當從一已知事實的存在作出與之相關的另一未知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這種推定,存在著已知事實甲和未知事實乙,已知事實是作出推論所依據的事實,所以被稱為“基礎事實”或“前提事實”,未知事實是從已知事實中推斷出的事實,所以被稱作“推定事實”。
法律上的推論舉證對證明責任的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減輕了主張推定事實的一方當事人證明上的困難。主張推定事實存在的當事人只需證明那些相對說來較為容易證明的基礎事實,基礎事實一旦得到證明,法院就會依照法律的規定作出推定事實的假定。這實際上是通過變更證明主題,使當事人較容易地完成對推定事實的證明。第二,將不存在推定事實的舉證責任轉移于對方當事人。當推定事實因基礎事實得到證明被假定存在后,否認推定事實,就需要對不存在推定事實負舉證責任,對不存在推定事實,該當事人負有提供本證的責任,即該當事人必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推定事實,如果僅僅提出一些證據,使推定一事實存在與否陷于真偽不明狀態,仍然會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2、法律上直接推定。法律上直接推定,是指法律不依賴于任何基礎事實便直接假定某一法律要件事實存在。侵權民事責任中的過錯推定,是這種推定在民事法律中的典型代表。例如《民法通則》第126條關于建筑物等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時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的推定。
直接推定是一種暫定的真實,它與推論推定共同之處是因推定而處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推翻這一推定,并且該方當事人對不存在推定事實負舉證責任。直接推定與推論的區別在于首先是否依賴基礎事實不同。作出直接推定不依賴于任何基礎事實,而作出推論推定則是以基礎事實的存在被確認為前提;其次,對舉證責任的影響不同。直接推定的作用在于確定推定事實不存在的舉證責任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而推論推定的作用是緩解證明困難和轉換舉證責任。
(二)真實上推定
事實上推定,是指法官依據經驗法則,從已知事實推斷推定事實存在的假定。如根據某人在事故發生后的瞬息間正駕駛著某輛汽車這一事實,法官可以推斷該人在事故發生時正駕駛著這輛汽車。
事實上推定與法律上推論推定具有共同之處。首先,它們都是從基礎事實推斷推定事實;其次它們都緩解了推定事實證明上的困難。它們之間的區別在于:事實上推定未被法律規定,而法律上推論推定由法律規定,事實上推定不具有轉換舉證責任的作用而法律上的推論推定具有轉移舉證責任的作用。
參考書目:
《民事訴訟法學原理與安全教程》 (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法律碩士研究生用書) 湯維建 中國人民大學 出版社2006年版
《證據法學》 何家弘、劉品新 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民事訴訟法》 張衛平 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訴訟法與律師制度》 陳桂明、宋黃輝主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證據制度的改革任重而道遠》 齊樹潔
《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與特殊規則研究》 肖建國
《舉證責任倒置的實證分析》 廈門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研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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