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鋼 ]——(2007-10-12) / 已閱10723次
加強對“綠色通道”貨車超載的查處
李鋼
最近,常聽身邊同事抱怨,持有“綠色通行證”的貨車超載現象有增無減,對交通安全造成了極大影響,但在路面執法中卻不敢對其進行檢查,更別說對其給予處罰了,人家司機有某些政府“授權”核發的“綠色通行證”這把尚方寶劍啊!傾訴之時滿臉無奈,也很無辜,身為一名公安交通警察,眼見有影響道路通行安全的交通違法車輛,卻因顧及某些政府的地方保護主義而不敢進行查處,這是何等凄然的執法環境。“綠色通道”車輛難道就真的不能查處嗎?筆者認為完全可以消除此種顧慮,只要“綠色通道”車輛存在超載等違法行為,就應該理直氣壯地對其依法進行處罰,絕不可以讓“綠色通行證”成為逃避查處的擋箭牌。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這是作為基本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貨運機動車超載處罰的明文規定和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貨車超載行為實施處罰的明確授權。我國《立法法》對不同層次法律文件的權限和效力作了規定,其他層次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都不能與基本法相抵觸,凡抵觸者一律無效。九部委和某些地方政府近幾年相繼出臺的有關“綠色通道”的規定,其保障瓜果、蔬菜等農副產品的供應,保護農民利益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其公然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以部委規定和政府文件的形式野蠻地踐踏基本法的規定的方法卻極不明智,這是一種法制觀念淡薄的表現,是“特事特辦”人治理念的典型復蘇,是一種本末倒置行政行為的體現。超載是交通事故頻發的一大重要元兇,這一點共識是勿容置疑的,在全國開展超載超限治理統一行動之際,政府卻不合時宜地給出了錯誤的引導,打著為民的牌子,做著損害法律權威之事,讓超載者有恃無恐,卻使執法者畏手畏腳、避守三舍,這是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地方保護主義”現象的集中表現。提高農副產品的運輸效率,保護農民的利益,這本無可厚非,是國務院加強“三農”工作的應有之意,但政府的市場引導行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實施,效率要建立在安全的基礎上,沒有安全又何談提高效率?拿著超載免檢、免罰令牌,會讓駕駛員對違法超載心安理得,對安全的警惕性就會松懈下來,長此以往,事故的發生就很難避免了,到時,不但無法為農民提供利益保障,還會造成物資的損失、人員的傷亡,對家庭、社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慘重災難,這些責任又該誰來承擔?損失又該誰來埋單?“好心辦壞事”的教訓是令人痛心的。
綜上所述,民警在路面執法中對于發現的“綠色通道”超載貨運機動車應該依法進行檢查和處罰,只是在處理之時要盡量快速處理,避免農副產品的腐爛變質,增添一些“以人為本”的理性執法色彩,做到既維護法律權威,使違法者受到平等的處罰,又不讓廣大農民的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