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鋼 ]——(2007-10-12) / 已閱10544次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該按行駛證
核定載質量認定超載
李鋼
部分公安交通警察在路面執法中對如何選擇車輛超載的認定標準存在迷漫,對于是按機動車軸數認定還是按機動車行駛證核定載質量認定,無法作出明確抉擇,導致民警在執法中畏手畏腳,不敢執法,對超載車輛退避三舍,想落個眼不見為凈。那么超載應該如何認定呢?筆者認為公安交通警察應該按行駛證核定載質量進行認定,對于實際車貨總重超過行駛證所核定總質量的機動車就應該認定為超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原因。根據以上規定,可以認定,公安部門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機動車只有經過注冊登記,領取了行駛證,才具備依法上路行駛的資格。因而,機動車行駛證在法律性質上是一種許可證;機動車行駛證上的機動車總質量、整備質量、核定載質量、準牽引總質量等記載信息應為行政許可內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路面執法交警作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執法管理人員當然是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許可內容的執法管理者,行駛證的許可內容理所當然就應成為路面執法交警認定機動車超載與否的依據和標準。
使路面執法交警感到困惑的按機動車軸數認定超載的標準,筆者認為其是適應交通管理部門工作需要的執法標準。交通部門治理超載的目的是為了減輕超載車輛對路面的損壞,是為了保護道路,是一種靜態的目標;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治理超載的目的是為了消除超載對交通安全造成的隱患,是為了保障交通安全,是一種動態的目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與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兩個承擔不同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部門,盡管兩個部門之間存在一些職能交叉,但這并不能改變兩個部門的不同性質;超載車輛會導致制動性能減弱,制動距離和制動時間變長,還會導致機動車其他機件性能的變差,這些因素往往成為導致事故發生的隱患,而且在事故發生后還會造成施救排障的困難,往往成為造成嚴重交通堵塞的罪魁禍首,也因此成為了事故的重要誘發因素,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重點整治的嚴重違法行為之一。既然兩個部門治理超載的側重點不同、目的各異,那么就不應該采取一樣的認定標準,而應該適用適合各自工作特點和需要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