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智名 ]——(2007-10-18) / 已閱23674次
3、實現司法解釋公開化和民主化。
主要包括三項內容:其一,司法解釋作出后應及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檢察院》上刊登,重要的還要以“公告”的形式在報紙、電臺公布,杜絕以“內部文件”下達司法解釋的做法。其二,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司法解釋的正式或官方的清理、編纂和出版工作,不再使這方面的工作放任于社會。其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國家權力來自人民,服務于人民,若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同樣應是體現人民的意志。公布需要解釋事項,舉行聽證,征詢法學專家、律師和利益相關群體等民眾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群策群力,有利于改善目前司法解釋的隨意和混亂局面。
4、加強對司法解釋的審查監督。
由于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可能作為法律解釋任務的主要承擔者,而大量的司法解釋具有彌補立法不足的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司法解釋的監督就至關重要。一些學者建議,司法解釋應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對于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或與立法解釋矛盾的司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應予以撤銷[5]。 隨著社會的發展,對不適宜的或相對滯后有礙法治進步的司法解釋,經審查后及時作出修改、補充和完善。
參考資料:
[1] 參見「美」詹姆斯·安修著,黎建飛譯:《美國憲法判例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5頁。
[2] 詳見周道鸞《論司法解釋及其規范化》。
[3] 劉淑媛《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博弈與調適》(2006年4月26日發布),載廣東商學院網,www.gdcc.edu.cn。
[4] 羅豪才著:《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之評論·序》,載于甘文著:《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之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序言第1-2頁。
[5] 參見《北京立法法國際研討會發言摘要》(1995年11月)第16—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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