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7-10-23) / 已閱7005次
商標注冊事項發生變更是否需要辦理變更手續
A餐飲公司將其注冊商標“××”轉讓給陸某,該商標轉讓通過了商標局的核準。陸某正式取得了“××”注冊商標后以侵犯“××”商標權起訴C餐飲公司,而C餐飲公司則認為早在簽訂商標轉讓合同的一年前,A餐飲公司名稱變更為B餐飲公司,當時蓋在商標轉讓合同 “A餐飲公司”的公章并沒有任何效力,因而該商標轉讓的行為實則無效。C公司提出的抗辯理由反映了另一個問題,商標注冊人名稱變更了,需要辦理商標變更手續問題。
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如果不變更會有什么結果,商標法第四十四條:“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法律明確規定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地址變更應當辦理變更手續,并且詳細規定了變更的具體程序,但是實踐中商標注冊權人并不愿意去辦理辦更手續,尤其是一些小型公司搬遷頻繁,誰愿意經常往商標局跑,辦理變更手續。那么就帶來了一個嚴重后果,使該注冊商標處于不穩定狀態。在一般情況下,商標局并不知道商標的任何變更情況,所以難以主動查處那些自行變更名義、地址等又不辦理變更手續的人,但是在商標轉讓過程中,必須要去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其名義和地址等的變更將暴露無遺,那么是限令改正還是撤銷,就任憑商標局了。對于商標出讓人而言,該商標的價值將受到嚴重的影響,對于受讓人而言,也增加了購買的風險。
商標注冊人地址變更如果不辦理變更手續還將存在另一個風險,隨商標申請量的增大,有限的文字組合成為一種資源,當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已經取得注冊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已經注冊的商標成為要注冊的商標的阻礙時,有人就會想歪點子,利用大多數商標權人變更了地址不辦理變更手續的漏洞,直接向商標提出該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要求撤銷該商標。商標局接到申請后,一般向商標權人發函以核實該商標是否在使用,因為地址變更而沒有辦理變更手續,商標局的函件只能發到老地址,當然是無法收到的,這樣很容易造成商標因此被莫名其妙地撤銷,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有過不少案例。
在我國無形資產的價值被企業明顯被低估,還沒有引起企業的足夠重視,絕大多數企業根本就不注冊商標,就是注冊了也不好好使用,更談不上管理。商標一般來講使用的時間越長,其價值也越大,就象老酒越陳越香。當商標具有很高的價值時如果企業因為疏于管理,致使商標被撤銷,那就追悔莫及了。
作者:王律師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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