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7-10-23) / 已閱11289次
使用企業名稱也構成侵犯他人商標權
“報喜鳥”是一個著名的服裝類別商標,該商標早在2002年就被行政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服裝經銷商白某通過授權取得了“香港報喜鳥”企業名稱和商標的使用權,并且在其銷售的服裝上使用了“報喜鳥服飾集團(香港)有限公司”字號,“報喜鳥”商標權利人以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了白某。將知名商標注冊為企業商號使用,這是傍名牌者慣用的手段之一。該案件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白某構成商標侵權,停止使用“報喜鳥”作為商號。以下我們來分析法院為什么這么判決。
商標與商號的沖突是個棘手而難以解決的問題,在我國商號的注冊分散到各縣級以上的工商局,商標則統一由國家商標局注冊,商標與商號雖然同屬國家工商局注冊管理,但是因為商標與商號兩種注冊體制以及沒有進行資料共享等原因,不可避免地造成這兩種權利的沖突。商標與商號還有另一種沖突,是被故意制造的,是惡意利用兩種注冊體制漏洞達到傍名牌的目的。惡意制造的沖突是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在惡意沖突中,法律保護的是在先權利。法院查明“香港報喜鳥”企業名稱的注冊時間明顯晚于“報喜鳥”商標注冊,其字號不構成“報喜鳥”商標的在先權利。白某作為服裝經銷商顯然知道“報喜鳥”商標的知名度,其仍然取得授權使用“報喜鳥”為字號,有攀附報喜鳥公司正在馳名的商標的嫌疑,當“報喜鳥”成為馳名商標后,這個攀附成為事實。法院認為白某在其銷售的服裝上使用“報喜鳥”文字的企業名稱是通常使用方式的標注,不是突出使用“報喜鳥”文字,但是“報喜鳥”因為是馳名商標而在相關公眾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在服裝上使用“報喜鳥”作為企業字號,不同于通常情況下商號權與商標權善意的沖突,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聯想,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與報喜鳥公司相聯系,對于“報喜鳥”馳名商標而言,可能存在的這種聯想,即造成對該商標的損害,顯然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沒有明確規定將他人商標的文字部分登記為企業商號使用的行為為商標侵權行為,2002年10月12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該司法解釋彌補了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缺陷,明確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突出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即構成商標侵權。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用所有普通商標,傍名牌者一般喜歡傍馳名的商標,而對于馳名商標法律有更為嚴格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將馳名商標作為公司的商號使用,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侵權。很顯然將他人知名商標作為公司商號使用這種傍名牌的方式已經行不通了。
作者:王律師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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