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安洲 ]——(2007-10-24) / 已閱39658次
(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的認定
根據1988年7月13日頒布的《公安部關于毒品案件立案標準的通知》規定, 私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當于生鴉片一兩)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私種罌粟等毒品植物二千五百株(相當于生鴉片十兩)以上的,立為重大案件; 私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二萬五千株(相當于生鴉片一百兩)以上的,立為特別重大案件,以上各條所說的毒品數量“以上”都連本數在內。
根據新刑法第351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不滿3000株,大麻5000株以上不滿30000株,應認定為“數量較大”。如果達到法定的數量較大的標準,就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論處。根據測算,一般情況下,250株罌粟可收割生鴉片50克。500株即可收割100克生鴉片,已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應予以刑罰處罰。如果達不到法定的數量較大的標準,不認為是犯罪,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六、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至第356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2條至第10條。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販賣、運輸、存放、使用罌粟、大麻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的殼、籽、苗的視為違法行為。
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處罰標準,國外主要有三種做法:第一是以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種類為標準,分別規定不同的刑罰。如印度尼西亞《麻醉品法》中規定:種植罌粟的,判處十年以下徒刑,處l500萬盧比以下罰金;種植古柯或印度大麻的,判處六年徒刑,處1000萬盧比以下罰金;第二是以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數量為標準,分別規定不同的刑罰。如澳大利亞《毒品濫用和交易法》對各種毒品分為“少量”、“可被控告量”、“交易量”、“商業量”四個數量等級,種植不同數量的毒品原植物,處以不同的刑罰,刑罰幅度從監禁一年到終身監禁;第三是不區分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種類和數量,只規定一個刑罰幅度。如肯尼亞法律規定:種植印度大麻或其他毒品原植物的,判處十年以下監禁,單處或并處2萬先令以下罰金。
在我國,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處罰,既考慮了種植數量,又考慮了犯罪情節,而對毒品原植物的種類沒有在立法上加以區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6條和 《刑法》第351條、第35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1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66條、第81條;《云南省禁毒條例》第39條;《云南省嚴禁毒品的行政處罰條例》第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規定對涉及毒品原植物的非法行為的處罰分為三種情況:
(一)刑事責任
1.對種植罌粟500株以上不滿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或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或抗拒鏟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
2.對非法種植罌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3.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行政責任
1.對非法種植罌粟不滿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小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對查獲的毒品、毒品原植物(含籽、殼、葉脂)、非法所得及有關器具依法沒收。
2.因種植、制造、販賣、運輸毒品受過兩次拘留處罰,又種植、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違反政府規定,販賣、運輸罌粟籽、殼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籽種、葉脂的,處警告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單處或者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4.非法買賣、運輸、儲存、使用、攜帶罌粟殼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非法買賣,運輸、儲存、使用、攜帶罌粟、大麻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的籽、苗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5.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未依照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年度種植計劃進行種植或未依照規定報告種植情況或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種植資格。
(三)免除處罰
對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這里的“可以免除處罰”,應理解為構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刑罰處罰,但不構成犯罪的,不免除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這是聯系刑法351條整個條文以及它在刑法中的意義來看,因為它是規定在刑法中,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所以可以免除的中是刑事處罰。而免除刑事處罰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因此,行為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即使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也構成犯罪,只不過鑒于其自動鏟除的情節而可以免除刑事處罰。注意這里的法律用語是“可以”。如果具備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大或特別巨大或是其它嚴重情節的,也可以不免除刑事處罰。免除刑事處罰,不意味著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也不是放任不管,可以按刑法第37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刑法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所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構成犯罪,但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適用刑法第37條規定的非刑罰處罰措施進行刑事責任的追究。
正確適用這一從寬情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時限性。即行為人鏟除所種的毒品原植物必須是在收獲之前,在收獲前鏟除,實際上避免了更為嚴重的后果發生。
2.自動性。即行為人鏟除毒品原植物必須是出于本人意愿主動鏟除的,而不是在有關國家機關的強制下被迫鏟除的。
3.徹底性。即行為人的鏟除行為必須是徹底的,毫無保留的,如果行為人在鏟除時保留部分毒品原植物,或者在鏟除后又利用鏟除的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的,不僅不能適用這一從寬情節,還要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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