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安洲 ]——(2007-10-24) / 已閱21629次
娛樂場所、學校等特殊公共場所的毒品防范
法學碩士研究生 石安洲
一、對娛樂場所防范毒品的有關法律規定
眾所周知,娛樂場所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可以豐富人們的文化生活;另一方面,這類場所又比較容易滋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目前,世界上不少國家、地區將娛樂服務定性為“風俗”或“風化”行業,出于預防犯罪、凈化社會環境的目的,在政策取向上對這類場所采取嚴格管理、限制發展的態度。例如,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國的臺灣地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均對這類場所采取了嚴格管理的政策。因此,要對娛樂場所采取較為嚴格的管理制度
1999年3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對加強娛樂場所管理,促進娛樂場所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娛樂場所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娛樂場所內聚眾吸販毒現象比較嚴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娛樂場所引誘、教唆他人吸食、販賣k粉、搖頭丸等新型毒品,一些娛樂場所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放任、容留吸食、販賣新型毒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部在總結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經過調查研究,起草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公安部修改建議稿)》,于2004年8月報請國務院審批。2006年1月18日國務院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什么是娛樂場所。根據這條規定,構成娛樂場所需要三個要素:(一),它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據此,免費提供娛樂服務的場所,不是《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調整范圍。(二),它是向社會開放的公共場所。據此,單位內部專門為本單位職工、家屬服務的場所,《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不調整。(三),它是消費者自娛自樂的場所。據此,專門提供各種演出的場所,也不屬于《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調整范圍;這類場所,應納入《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調整。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娛樂場所大致包括兩類:一類是以人際交誼為主的歌廳、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等;另一類是依靠游藝器械經營的場所,如電子游戲廳、游藝廳等。需要特別說明,賓館、飯店、酒吧、茶吧、咖啡廳、洗浴、桑拿、按摩、網吧等場所,不屬于《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調整的范圍。但賓館、飯店中對外營業的歌舞、游藝場所仍由《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調整。
關于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的有關文件中已規定: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一律不得早于8點、晚于凌晨2點。從近幾年的執行情況看,效果是好的,各方面的反映也不錯。因此,《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維持了現行做法,規定: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做出上述規定的深層次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方面,凌晨2點以后,往往是“黃、賭、毒”犯罪的高發期;為預防違法犯罪活動,防止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有必要對營業時間加以限制。另一方面,一些娛樂場所通宵達旦地營業,其音樂噪音、人員往來嘈雜,嚴重侵擾和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近年來,不少群眾對娛樂場所的擾民現象反映強烈。限時營業也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休息權利和正常生活。第三方面,凌晨2點以后,場所內的消費者數量逐漸減少,經營者仍然開啟全部設備、滯留全部工作人員,必然導致成本相對增加,但要關門又因缺乏法律依據而易與消費者發生矛盾、沖突。現在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便于業主降低經營成本。
據了解,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有關法律對這類場所的營業時間也有同樣限制。如日本《有關風俗營業等的規定以及業務的適正化等的法律》規定,風俗營業場所的營業時間不得超過晚12點,日本所謂風俗營業場所與《條例》調整的娛樂場所范圍大體相當。我國臺灣地區的《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規定,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等場所,每日凌晨3點至9點不得營業。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娛樂場所管理條例》關于營業時間的規定,只適用于娛樂場所;不適用于非娛樂場所,如賓館、飯店、酒吧、茶吧、咖啡廳、洗浴、桑拿、按摩等場所。
為了有效預防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凈化娛樂場所,《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增加對娛樂場所投資者和從業人員的限制,防止有特定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以及吸毒成癮人員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禁止曾犯有“黃、賭、毒”罪的人員和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人員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內容;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這些行為提供條件: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娛樂場所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治安處罰法》第七十四條同時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也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同時有關部門也加大對娛樂場所涉毒行為的執法力度。公安部、文化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整治歌舞娛樂場所吸販“搖頭丸”統一行動方案>的通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和公安禁毒、治安部門密切合作,聯合開展了清查歌舞娛樂場所專行動,重點對存在吸販“搖頭丸”問題的娛樂場所進行整治。2005年,全國共清查歌舞娛樂場2萬余家,限期整改或取締涉毒歌舞娛樂場所4532家。云南省公安、文化、工商部門實行“一次死亡法”,即歌舞娛樂場所一經發現存在吸販毒問題即予關閉;浙江實行“三步曲”(教育、培訓、簽訂責任狀)和“兩次死亡法”(歌舞娛樂場所存在一次吸投毒問題的停業整頓,第二次被發現存在吸販毒問題的即予關閉);北京市朝陽區工商部門啟動了“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將存在吸販毒問題的場所和業主列入該系統,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學校防范毒品的有關法律規定
(一)學校防范毒品的重要性
吸毒青少年在整個吸毒人群中所占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2002年全國登記在冊的100萬吸毒人員中,35歲以下的青少年占74%。在青少年吸毒原因的調查中發現,相當一部分是由于對毒品危害的無知和對毒品的好奇而嘗試第一口的,從而陷入吸毒的深淵而不能自拔。青少年階段是人生成長的關鍵時期,在這個時期教育培養他們形成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自覺養成遠離毒品、積極向上的良好生活習慣,是至關重要的。而青少年大多數是在校的學生,學校是他們成長的重要場所,也是青少年比較集中的地方,對青少年的影響非常大。他們集中學習和生活,具有開展集中統一的禁毒教育的良好條件。
在青少年有可能接觸毒品之前,就給他們講述毒品知識、介紹有關禁毒的法律法規,傳授一些抵制毒品、與毒品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經驗、方法,先入為主,使之一開始就從內心深處排斥、拒絕毒品,減少他們吸食毒品的可能性。青少年兒童身心發展具有一定的順序性和階段性,所以對中小學生的毒品預防教育應該適應這一規律。如從小學開始就對學生多進行感性方面的教育;對中學生、大學生則應更多地從原理方面教育,使他們對毒品有較深的理性認識。
所以國家禁毒委員會把抓好青少年的禁毒教育置于突出位置,并會同教育行政等部門,共同抓好在校中小學生的毒品預防專題教育。目的是使他們在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關鍵階段、在走向社會之前,較為系統地接受毒品預防教育,掌握拒絕和防范毒品的基本知識與技能,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新吸毒人員的滋生。
(二)學校防范毒品的有關法律規定
1.中國政府尤其重視對青少年進行毒品預防教育。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對保護青少年不受毒品危害做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強制戒毒辦法》的規定,學生戒毒后,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受歧視。解除強制戒毒的吸毒人員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繼續對其進行幫助、教育,防止其再吸食、注射毒品。
2.1997年,國家教育委員會會同國家禁毒委員會下發通知,規定把禁毒教育作為國民素質教育的組成部分,正式納入中小學德育教育教學大綱,要求在大中小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形式多樣的禁毒教育。國家禁毒委員會、中央綜治辦、教育部、共青團中央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不生毒品預防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在小學五年級至高中二年級全面開展預防毒品主題教育。各級禁毒、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共青團組織廣泛開展“禁毒知識一堂課”活動,通過讀書征文、知識競賽、夏令營、參觀禁毒展覽等多種形式,幫助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云南省禁毒條例》第20條規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毒品預防教育納入學校教學內容,并編入有關教材。學校應當對學生加強毒品預防知識教育,每學期安排毒品預防教育課時。學校發現在校學生有吸毒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和家長進行幫教,督促戒毒;對戒毒返校學生應當加強教育和監督,不得歧視。這是關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及學校開展毒品預防教育的責任規定。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要高度重視對青少年進行禁毒教育,保護他們的身心健康。根據教育部辦公廳教基廳[2003] 3號文件下發的《中小學生毒品預防教育專題教育大綱》的規定:毒品預防教育要在小學五年級至高中二年級進行,按平均每學年2課時安排教學內容。中小學生毒品預防教育的總目標是:在各學科滲透毒品預防教育的基礎上,通過專題教育的形式,培養學生毒品預防的意識和社會責任。中小學生毒品預防的分目標是:小學,了解毒品危害的簡單知識,遠離毒品危害;初中,了解有關禁毒的法律知識,拒絕毒品誘惑;高中,學會自我保護,培養禁毒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3.1999年,根據國家禁毒委員會的要求,全國縣以上各級禁毒部門在24223所中小學校建立了毒品預防教育聯系點,直接指導學校開展禁毒教育。確定毒品預防教育聯系點。要聯系一些重點社區,以了解和總結社區青少年禁毒教育的特點、經驗。團中央社區和維護青少年權益部、國家禁毒辦重點聯系100所社區青少年法律學校,并根據各聯系點制定的工作計劃和完成情況配備一批青少年毒品預防教育的資料和相關設備。這100所社區青少年法律學校的確定應考慮地區特點、毒情分布和工作實際,要與社區青少年活動陣地建設相結合,有工作基礎,有固定的活動場所,有穩定的師資隊伍,有專人負責。
4.2002年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學校禁毒宣傳教育資料的通知》針對社會上一些出版單位出版的禁毒宣傳教育資料
存在內容老化、失實等問題,造成學校在選擇適當的宣傳教育資料上出現困難的情況,做出了以下規定:
(1)各級禁毒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承擔起學校禁毒宣傳教育資料開發、管理、運用的重要職責。凡進入學校的公開出版的禁毒宣傳教育資料必須經過本省禁毒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共同審查。全國禁毒課程資料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地方禁毒宣傳教育資料必須經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和教育部有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不得向學校推薦禁毒宣傳教育資料。由此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拍攝禁毒音像制品,如要向大中小學校推薦,也應由各級禁毒和教育行政部門審查通過后才可推薦。
(2)各中小學校要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毒品預防教育工作的通知》(禁毒委發[2002]13號) 精神,充分利用各類禁毒宣傳教育資料,在尊重青少年心理和認知規律的前提下,采用游戲、活動等參與式毒品預防教育形式,切實安排好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活動,幫助學生認識毒品危害,加強自我管理和與人相處的能力,養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有效抵御毒品危害。各地要積極組織中小學生毒品預防教育實踐的展示與交流活動,使學校禁毒教育的內容、途徑和手段不斷多元化,使禁毒教育的針對性和時效性不斷提高。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教育督導的作用,將禁毒宣傳教育教材的使用及教學質量納入督導內容,作為評價學校教育工作的一項重要指標嚴格考核。
5.國家教委辦公廳于2002下發《關于在中小學加強禁毒預防性教育的意見》規定:中小學教職員工中參與販毒、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等活動的人員,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加強抵制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對青少年一代的影響的工作,保護青少年。對于引誘、教唆中小學生吸毒的犯罪分子,要及時舉報,由司法機關嚴厲打擊。
(三)完善學校防范毒品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議
到目前為止,我國有關禁毒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刑法》、《刑事訴訟法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以及《海關法人毒麻藥品管理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主要針對打擊懲處制販毒品行為和加強毒麻藥品管理而制定的,沒有特別強調加強毒品防范和教育管理。以至于當前的學校禁毒教育中,禁毒教育課只能用"機動"時間來安排,并主要采取講座形式,效果不盡人意。
應以法津的形式,將禁毒教育、禁毒宣傳、組織管理等作出規定,提出明確要求,納入中長期法制建設規劃,并建立必要的運行管理機制,形成有效的約束力。同時,對現有法律、法規中的禁毒條款進一步修改和補充,增加剛性,確立權威性,講求可行性,充分顯示國家強制力的重要作用。法律的責任在于維護國家和人民大眾的利益。對于不符合國家利益的任何行為都必須摒棄,對于不適應形勢發展的法律條款,必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應結合國外有關禁毒的法律和我國幾年來禁毒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從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堵塞毒品流通渠道,嚴厲懲治毒品犯罪等方面進行修改、補充和進一步完善。法律應該對教唆、引誘和提供毒品給青少年的毒品犯罪分子進行嚴厲的打擊懲治,為共和國的下一代健康成長打造一方凈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