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中虹 ]——(2007-10-28) / 已閱36203次
未成年人違法是中學生違紀的延續
云中虹
導言:青少年是國家的希望,決定著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和人類的未來,國家為營造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作了不少部署,有關青少年問題的法律法規接連出臺和不斷完善。青少年犯罪問題,已成為繼環境污染、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會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強烈關注,同樣也引起我國領導人的強烈關注,青少年犯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不和諧音符,是與當今社會精神文明發展相悖的,因而,預防青少年犯罪也就成為社會各界的共同責任。
關鍵詞:青少年 未成年人 違法犯罪 學校、家庭和社會教育
案例一:不久前,幾個十六七歲的輟學生在外糾合在了一起,他們已在外玩了很久,身上已沒什么錢了,就連吃飯的錢也所剩無幾,更別說抽煙喝酒了。恰恰這幫人都是從抽煙喝酒上的道,這曾是他們在校時“有趣的事”和“光榮的英雄壯舉”。有人提出,那商店不就有嗎?于是,他們拿出了刀,幾個人沖進了一個個體小超市,拿走了幾條煙和一些飲料。事后被公安機關抓住,檢察院批捕,法院一星期就定了罪:“持刀搶劫罪”,最高的領行8年,最低的是3年。
據犯罪學專家的研究表明,煙酒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重要誘因,很多未成年人的犯罪道路都是從吸煙飲酒開始的。千萬不要把這個問題當作無足輕重的小問題。
案例二:2000年,隨州安居一名16歲的學生,在襄樊某技校讀書,一次在人民廣場坐‘麻木’,不僅沒給錢,還讓‘麻木’給錢他,多少呢?20元。‘麻木’報了案,構成搶劫罪,被判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第二章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案例一、二所說的幾個未成年人,都已滿十四不滿十八歲,但犯的是八大罪中的搶劫罪,而且是持刀搶劫,屬于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犯罪,所以沒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請注意,我這里說的是未成年人,它和青少年的概念是有區別的。在我國,青少年是指12至25周歲的人群,而未成年人是指18周歲以下的人群。
青少年犯罪問題,已成為繼環境污染、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會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強烈關注,同樣也引起我國領導人的強烈關注,青少年犯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不和諧音符,是與當今社會精神文明發展相悖的,因而,預防青少年犯罪也就成為社會各界的共同責任。8月1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羅干、公安部長周永康等高層領導、中央綜治委及相關部委負責人一起審議、部署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各項新舉措。
自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由于多種原因,青少年犯罪就一直呈上升趨勢,九十年代以后,未成年人、特別是在校生犯罪的比率較八十年代增加了一倍多,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更是一路上升。據統計,2003年,青少年刑事案件占全國總案件的45%,目前,全國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接近65%,上升了近20個百分點,也就是說青少年犯罪已超過全國刑事案件一半以上,犯罪的初始年齡比70年代提前了2至3歲,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明顯增多,并呈現出(年齡)低齡化——(手法)成人化、團伙化——智能化、惡性化——暴力化的新特點,有的甚至參與黑社會性質的犯罪。
我們說,青少年是國家的希望,決定著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和人類的未來,國家為營造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作了不少部署,有關青少年問題的法律法規接連出臺和不斷完善,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都對青少年特別是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作了細致而嚴厲的警誡,同時對未成年人作了很大程度的保護。
然而,為什么還會出現以上例舉的未成年人犯罪呢?結合學校的情況,我們來作一些分析看看。
一、 生理特征——正常發育的人,在這個年齡段上,正是身體發育的旺盛期,精力充沛,體力過剩,有發泄不完的過剩精力,“走在路上連石頭都想踢幾腳”。
二、 心理特征——現代青少年,心理成熟往往滯后于生理成熟,處于半幼稚狀態,獵奇心強,易受暗示,認識表象化,模仿性強,自我控制能力差,希望有更多的個人空間和時間,具有叛逆性和可塑性。
三、 家庭影響——家庭是青少年思想影響最深,聯系最緊密的地方,家庭教育環境是青少年人生價值觀形成的重要場所,不良的家庭教育是導致問題青少年的溫床。所謂家庭教育主要包括:家庭環境、父母素質和監護力度等等,而不良的家庭教育又是指:1.缺乏關懷。這又分幾種情況,一是父母忙于事業,追求自身工作的完美,是所謂要事業,放棄未來型,從而忽略了對子女的關懷;二是父母為生計而背境離鄉,子女得不到父母的呵護和關懷,這部分學生被稱為“留守生”;三是父母離異,單親家庭,子女有父親不痛,母親不愛的感覺,各自為自己尋找新的歸宿,對子女是想起來就管,子女也就鉆了父母都不管的空子。2.嬌慣溺愛。除了天上的月亮,子女要什么,家長就給什么,不問為何,不問去處。在外出了事,總是自己子女有理,真在外闖了禍,又破財消災。3.放任自流。父母對子女不聞不問,愿回來就回來,想走就走,在外干什么父母從來不過問,有的想管也管不了。4.動輒打罵。父母有時迫于生活的壓力,脾氣難免暴燥,對子女的過失不問青紅皂白,開口就罵,動手就打,什么“滾”、“去死”之類的話語掛在嘴邊,這種家庭暴力式的教育方法得到的效果總是與家長的本來愿望相背離,根本起不到教育的作用。
案例三:2006年5月,一名女中學生因父母離異,跟其奶奶住,一次將其男友帶到家同居,遭到奶奶的怒斥,該女生送走男友后,竟殘忍地用被子將自己的奶奶捂死,然后還跑出去玩了一天,竟無事一樣。
案例四:小新,17歲,八年前因其父親過分溺愛,為他殺死了小新的母親,入獄服刑,小新只得跟隨祖父母生活,為了上網,他找祖母要錢,祖母不給,就去偷,并懷恨在心,最后竟殘忍的用斧頭將祖母砍死,砍傷祖父。
以上兩個案例駭人聽聞,卻是真實的。
四、 社會影響——未成年人不可能脫離社會生活,在他們接受學校教育的同時,也逐步接觸到色彩斑斕的社會,而社會對他們的影響是無形的,潛移默化的,同時他們對社會又知之甚少。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絕大部分青少年都能積極向上,奮發有為,但也有人從商品經濟的浪潮中受到了一些不良因素的影響,如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使一部分青少年迷失了方向,形成錯誤的人生價值觀。另外,一些非法網吧、不良信息和屢禁不絕的黃、賭、毒,宣揚色情、兇殺等不健康的影視、書刊泛濫等等,以及輟學浪跡于社會的閑散青年的影響,使部分未成年人錯誤地認為,人生的價值不是去奉獻,也不想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而是向社會索取,認為打架斗毆、敲詐欺騙、不服從管理是“有趣”的事,是“光榮的冒險”,是“英雄”的壯舉。他們往往忽視社會積極面,只看到社會的陰暗面,(如:社會分配的不均現象),并把這些當作犯罪的理由,把犯罪當成“瀟灑”生活和致富的途徑。
案例五:青年嚴某帶著一個少年偷了600元錢,去上海玩,把錢都花光了,兩人無法回家,就策劃騙一輛出租車回家,在回家的路上,用準備好的酒瓶猛砸司機頭部,搶劫未遂。公安機關問他們為什么這樣時,得到的回答是:“看電影里這樣可以搶到錢。”
五、 法制觀念淡薄——多數學校只注重文化學習、注重升學率,而忽視了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即便是搞了一些法制教育,也只是停留在一般說教的層面上,顯得比較膚淺,相當一部分學生對法制教育不感興趣,不想著好好學習,也不計后果,以至犯了法還不知道。
案例六:某縣高二學生馮某抽煙喝酒,沒錢時就想到從低年紀同學哪兒搞錢,利用放學時機,尋釁找茬,說低年紀學生踩了腳或是碰撞了他,采取威逼、恐嚇、毆打等手段,搶劫、勒索低年紀同學的錢,被抓后,他說:“我還錢不就得了嗎?”干警們問他知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一種犯罪時,他還反問干警:“什么時候放我回去上課?”
正是以上諸因素的影響,導致了青少年和更多的未成年人在沒能得到正確的引導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幾組數據,據統計,90年代,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明顯增多,年齡最小的還不滿10歲,某市不滿14歲犯罪人員97年是27名,98年是35名,99年已到47年名,其中,75%都屬于團伙作案。而14—18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犯罪就更多。
截止今年上半年,我國網民總數達到約1.23億人,其中18歲以下的網民達18.30萬,約占總數的18%,而其中“問題學生”和“網癮少年”比率高達13.2%,超過200萬人,這中間有35.8%的未成年犯是上網成癮的人。
中國17歲以下青少年中,至少有3000萬人受到各種情緒障礙和行為問題的干擾。
案例七:2003年4月17日,南昌一中學生因連續兩天上網,死在網吧。
2004年3月21日,武漢某警校溫州籍學生,因連續24小時上網,瘁死在宿舍。
2006年9月的一個上午,北京順義一名中學生,瘁死在順義金南街口的一個網吧。
這些殘酷的事實足以讓我們警醒!
以上種種,在我們學校中也可以看到一些影子,而這些影子在我們學生中的表現為:抽煙喝酒、翻墻上網、談情說愛、抹牌賭博、小偷小摸、敲詐勒索、打架斗毆,這些現象都極可能引發違法犯罪行為。
因此,國家制定和頒發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在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上,對未成年人都有特殊的規定,如我們前面提到的《刑法》總則第二章第十七條的內容,就排除了一些較為嚴厲的制裁措施,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原則,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目的還是為了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有的同學可能會說,我在學校的一些事,還夠不上違法吧?其實,一些同學的行為的確已經超越了法律法規的界線,而法認定的是行為所造成的事實,并不認定違反者在什么地方違法。教育部2002年6月25日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總則第六條中明確規定:“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同時指出:“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有的同學家長說:“我的孩子交到學校就應該由學校來管”,那么,《辦法》還指出:“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老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且指出:“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這里的學校教育,老師的管理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學校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老師們大都能認真履行自己的教育管理職責,同學們絕大多數也能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能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學習中,可令人遺憾的是有部分同學除前面例舉的現象外,還存在不思進取、吊兒郎當、遲到曠課等嚴重違紀現象,特別是在行為養成上,不能嚴格要求自己,甚至連起碼的禮貌也不懂,等等諸如此類的現象,不禁讓人為這部分同學的未來擔心。
通過教育實踐和對學校學生心理分析,我們發現之所以有同學出現以上現象,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心理困擾:
1. 學習方面:學習中的心理障礙、學習情緒的調節、克服學習困難的能力等。
2. 交往方面:同學間的關系、師生間的關系、家庭親情間的關系。
3. 青春期的困惑:早戀、暗戀(單相思)等。
這些困擾在不同的年紀段有不同的側重點。
我們常說,教育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培養德、智、體、美、勞復合型的社會有用人才,要讓學生學會求知、學會做人、學會做事,更要讓學生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規則和秩序,懂得為自己的行為后果負責,這是家庭、學校和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學校是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重要陣地,然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已成為社會、尤其是作為教育主導部門的學校政教工作的一道難題,僅靠學校的一些規章制度,僅靠老師聲嘶力竭的說教,已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如何在學校這個有目的、有計劃、有系統、有組織的教育機構,采取有效的手段,輔之于家庭教育和社會力量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仍然需要我們在工作中不斷探索。前段時間聽了湖南長沙望城特殊教育學校秦校長的一次報告,很受啟發,在全國還有不少類似的學校,他們的做法就是把臨近違法犯罪的問題學生,集中起來,用最嚴厲、最殘酷的管理和摯愛,教育、挽救了一批學生,這其中外界的強制措施固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根本的還是這部分“問題少年”在這個過程中自身覺悟的提高,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為此,感到欣喜的同時也感到一絲悲哀,我們的一批未成年人真需要靠這種模式的教育才能成長起來嗎?(由此看來,我們的教育法在新時期的現實中是否該作部分修改了?)
那么,我們同學們應該怎么做呢?我以為做到以下幾點對同學們來說并不難,而一旦真正做到,就可以避免違法犯罪,那就是:1.正確認識社會,確立自己未來的目標;2.加強學習,提高自身文化素養和道德品質修養。學習上高標準嚴要求,生活上低標準,不攀比;3.多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在活動中提升品味;4.學會感恩,多想想在家或在外勤扒苦做的家長和親人,盡可能多的與家長、老師溝通、交流;5.學會約束、控制自己,遇事三思而后行。
為了同學們的明天,為了校園學習環境的凈化,讓我們共同努力,學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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