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曉楠 ]——(2007-10-28) / 已閱9339次
論我國刑法修正案方式之利弊
王曉楠
我國現行刑法是1997年頒布施行的,較之于79刑法97刑法從形式和內容上都有了很多完善。但是由于法律有固有的滯后性的特點,成文化的法典從頒布施行的一刻起就必然的與實際中的情況脫節,更不用說現今是一個“不是我不明白而是這世界變化快”的時代。事實上,歷史已經證明了這一點。在1998年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這是97刑法頒行之后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單行刑法,此后,我國對于刑法的修訂無一例外的采用了修正案的形式,現在已經有6個刑法修正案了。從理論和實踐層面來看,法律是應該也是必須完善的,但為了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我們又不能朝令夕改,法律的變化不能過于頻繁,我們應該在保證刑法本身的穩定性的基礎上,對刑法條文適時作出補充和修正。至此,刑法的修訂已經不是問題了,問題集中于采取怎樣形式來修改,現在所采取的修正案形式能否適應刑法修訂的需要。
我國是采取法典成文化的國家,這一點尤其體現在刑法上,從79刑法到97刑法體系上都是比較完整的,關于定罪與處罰的規定都集中在一部刑法之中。有一部內容集中體系完整的刑法,便于宣傳、便于掌握,能夠更有效的應用于實際。從維護內容的集中和體系完整的角度來說,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訂刑法是行之有效的方法。隨著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一次性修改刑法的條文不會改變刑法的體例,如前所述,像我國這樣一個有著大陸法系法典化傳統的國家,保持刑法的體例就是維持了刑法效力的穩定性和延續性。這種穩定和延續對于執法者來說,可以平穩的接受不會和以前所掌握發生太大的沖突,正是由于接受的平穩了,在新、舊法條之間的過渡就會平和,就會更好的避免對犯罪的定性和處刑上出現畸輕畸重;這種穩定和延續對于廣大受眾來說,可以更好的掌握得其中的內容,遵守刑法,維護刑法,使用刑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因為相較于繁多的單行刑法而言,一部集中統一的刑法典更容易掌握;這種穩定和延續對于刑法的研究者來說,能夠更好的掌握刑法的來龍去脈,只有更好的了解歷史才能更好的掌握未來,只有了解了刑法發展的脈絡才能更好的完善之。由此看來,刑法的修正案的方式好處多多。但是,沒有完美的事物,修正案也不例外。本來修正案是為了維護體系的完整,但是現在出來的修正案都是單獨發布的,而人大常委會沒有解釋如何把修正案與原來的刑法條文結合起來:是直接把修正案的內容吸收進法條還是將修正案列在法條之后,人大常委會沒有明言,現在是出版社在做這一部分的工作,以至于不同出版社出版的刑法還有差異。這恐怕是以后修正案要注意的地方。再有,對于一些專業性很強的犯罪,比如說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筆者個人認為在知識產權法中直接規定特別刑法會好一些,因為專業性強的法律部門其中有些專門概念的理解、專門權益的保護只有放在專門的部門法中才會更好為人所理解掌握。
不過瑕不掩瑜,總體來說修正案的方式利大于弊。在發展變化的世界里沒有最好的只有更好的,再沒有找到更為合適的方式來對刑法加以修訂,修正案就是更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