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卞軍民 ]——(2007-11-6) / 已閱8712次
貫徹《監督法》 建設法治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是一部專門規范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實施監督的法律,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時代特征,對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監督法》的頒布有助于打造陽光政府,促進政府在人大的監督下,公開公正透明地履行職能,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引導和帶動全體公民提高法制素質,增強遵紀守法意識,推動和促進依法治國進程全面加快。
真正的法治離不開監督。現代意義上的法治猶如硬幣的兩面:一面是法律的運行,包括立法、執法、守法、司法等;另一面就是對法律運行過程的監督,它是法治健康生長的保障。透過《監督法》文本,我們不難發覺其在內容設計上,注重發揮對法治的保障功能,諸多亮點顯現出監督對于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非凡的意義。一是對政府行政權力的行使予以規范和制約。《監督法》規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根據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本級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本級人大專門委員會、本級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在執法檢查、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等,來確定政府的專項報告并審議,對政府行政權力運作過程中行政行為進行監督,這就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不斷規范行政行為,始終把自己置身于《監督法》約束之下。二是促進了政府行政決策納入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軌道。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決策的失誤是最大的失誤。在我國,各級政府行使著很大的權力,掌握著許多的資源,決策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監督法》規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對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經審查,發現有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或者同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或者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有權予以撤銷。這就要求政府行政決策必須做到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從根本上杜絕隨意決策、濫用決策權、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現象發生。三是有力地強化了對政府依法行政的監督。良法在于行,法治要求法律得到全面履行。只有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能夠得到全面、正確實施,國家才能保持法制統一、政令暢通。在我國,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法規、幾乎全部的規章都是由政府及其行政機關負責執行和落實的,大多數行政管理行為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各級政府及其行政機關直接面向社會和公眾,執行法律的水平關系到政府的形象,執行法律的結果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監督法》將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作為一項重要監督內容,這就要求政府必須全面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各項職能,強化行政程序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打造陽光政府、透明政府和法治政府。
保障監督法的全面正確貫徹實施,這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首先,我們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監督法》的精神實質,進一步強化人大意識和被監督意識,把自覺接受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貫穿到行政管理工作的始終。要以人大代表滿意為標準,認真辦理人大代表的批評、意見和建議,提高人大代表建議、意見辦理的落實率、答復率和滿意率。
其次,我們要認真履行《監督法》規定的行政機關的若干具體職責。要堅持重大事項向人大報告制度,做到重大決策、重要項目、重要政策事先及早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按照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凡法律規定應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安排,要及時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和決定。規范性文件應及時報送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對人大常委會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中提出的意見、建議,要認真采納,及時整改,并將辦理和整改情況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再次,我們要以貫徹監督法為契機,抓住以下主要環節,堅持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一是要端正執政理念,增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意識,提高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創新管理方式,增強管理透明度,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二是要堅持科學民主決策,不斷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的決策機制,積極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科學合理界定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決策機制,完善政府內部決策規則。完善行政決策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決策公開制度、專家論證制度、聽取意見制度和合法性論證制度。建立健全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適時進行調整和完善行政決策,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三是要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法律法規正確實施。繼續做好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完善行政執法運行機制,嚴格規范行政執法程序,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確保各級政府及其行政機關真正做到依法執法、和諧執法。四是要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防止權力的缺失和濫用。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自覺履行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認真做好行政復議工作,完善行政復議工作制度。完善落實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政府對所屬各部門、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的經常性監督制度,強化層級監督的力度。加強行政監察、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等專門監督,形成強有力的監督依法行政的合力,促進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廉潔、高效行政。強化社會監督,拓寬監督渠道,完善監督機制。五是要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完善經濟調節,加強市場監管,強化社會管理,優化公共服務,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法治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卞軍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