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真理 ]——(2007-11-8) / 已閱17295次
精神病人涉嫌違法犯罪問題調查分析
朱真理
精神病患者是典型的社會弱勢群體,處于社會地位底層,由于受自身疾病的影響,在很多情況下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而出現許多肇事肇禍現象,部分肇事肇禍涉嫌違法犯罪,嚴重威脅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很強的社會危害性。在宣威,精神病患者違法犯罪現象也時有發生,成為影響社會治安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一、 精神病人涉嫌違法犯罪情況分析
(一)主體分析
一是在涉嫌精神病人違法犯罪案件中,男性居多。據統計,精神病人違法犯罪案件中,男性占80.32%、女性占19.68%。二是青壯年人員居多。在涉嫌違法犯罪的精神病人中,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出生的居多,這些人都處在生理的青壯年時期。三是鄉鎮精神病人涉嫌違法犯罪現象較多。涉嫌違法犯罪的精神病人以生活在鄉鎮的居多,城區也存在精神病人,但涉嫌違法犯罪的極為少見。
(二)違法犯罪類型
精神病人涉嫌違法犯罪中,在涉案類型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最為常見的是傷害、殺人、毆打他人、損毀公私財物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放火案件。在大多數情況下,精神病人在違法犯罪過程中,多種行為同時并存。
(三)違法犯罪特征
精神病人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具有五個方面的特征:
一是社會危害后果嚴重性。精神病人一旦發病作案,后果往往非常慘痛。二是發案時間不確定性。精神病人作案與其發病時間密切聯系,精神病人在未犯病時與普通群眾無異,而發病又具有猝然性,作案時間缺乏規律性。三是侵害目標隨意性。違法犯罪行為指向不確定,往往在發病作案時,見人傷人,見物毀物,令受害人防不勝防。四是作案手段暴力性。精神病人雖然思維異常,但具有正常的體力,破壞力甚至大于常人,人身危險性大,特別是傷害、殺人、打砸行為突出。五是侵害行為重復性。患者呈現反復發病的情況,因而反復危害社會現象嚴重。
二、精神病人涉嫌違法犯罪防范處置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監護制度不完善,案件防范困難。我國法律對精神病人明確規定建立監護人制度,即精神病人的家屬或監護人應該承擔監護責任,在必要情況下由民政部門和基層單位履行監護職責。但何種情況下、由何部門履行監護職責并沒有具體的規定,而精神病人的危害性并不針對具體的人,對其親屬的威脅也同樣存在,落實監護制度,困難是不言而喻的。
(二)違法犯罪行為與主觀故意之間存在矛盾,案件查破困難。
精神病人客觀上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也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但其與受害者之間往往沒有明顯矛盾,也沒有明顯的作案動機,作案目標也不具有特定指向,襲擊目標具有隨機性,違法犯罪行為、危害后果與主觀故意之間不一定存在必然的聯系。
(三)精神病人涉嫌違法犯罪的免除責任或限制責任處理規定,案件處理難。我國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后,公安機關對其只能采取臨時性強制手段,一旦被認定在發病時實施行為,絕大多數情況下只能依法“無罪釋放”,而釋放后往往得不到有效看管和規范治療,一旦病發又再次犯案,而在屢屢多次作案后,一直難以追究責任。
(四)民事賠償、經濟補償困難。根據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實施侵害他人的行為不認為是違法犯罪,免于處罰,但其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在宣威,沒有通過司法程序針對精神病人違法犯罪危害對其監護人提起民事賠償的情況。一是精神病患者首先以正常人的身份進入司法程序,精神病患者鑒定的得出多以結論性證據使用。日常生活中,精神病人出現許多癥狀,但沒有病理性結論說明其就是精神病患者,多是以“正常人”狀態生活,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之后也以正常人身份接受偵訊。二是司法鑒定是偵查工作的一個必需環節。精神病患者侵害行為實施后,為偵辦、查處案件的需要才對其進行司法鑒定,但病理性結論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三是被侵害對象索取民事賠償的意識不強。精神病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后,多通過司法程序強調法律責任追究,而一旦鑒定結論得出之后則普遍認為“法律責任都承擔不了,何況經濟責任”。四是宣威總體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精神病患者家庭經濟條件惡劣,即使承諾有賠償責任,但履行責任比較困難。
三、精神病人涉嫌違法犯罪案件多發原因
(一)病理原因。從調查情況可以看出,精神病人患病主要包括先天遺傳、后天生理性損傷、外界突發性刺激引發三個方面的原因,其中以外界突發性刺激居多;而興奮躁動型、幻覺妄想型和易激惹型等精神病容易引發精神病患者實施暴力行為。
(二)社會原因
一是監護體系存在漏洞。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朋友,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監護,但履行監護職責的程度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則缺乏明確規定;而在具體實踐中,精神病患者違法犯罪的不確定性決定了其親屬本身也是受害者,親屬對病人大多是無力監護,部分是無心監護,還有部分是不愿監護;而單位或職能部門承擔監護責任缺乏相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障,很多精神病人實際上處于無人監管狀態。
二是社會救助體系不健全。精神病人大多數家庭經濟狀況惡劣,精神病未納入大病救助范圍,而精神病患者維持治療費用極高,很多患者根本得不到治療,有些只能斷斷續續的接受治療。
三是精神病知識匱乏,對精神病患者存在歧視行為。對精神病缺乏病理性知識,對患者缺乏應有的理解和同情,存在偏見與歧視;極個別不法分子還存在侵害精神病人權利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孤立了精神病患者,成為誘發精神病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因素。
四、預防精神病人涉嫌違法犯罪的對策建議
一是推進精神病人監護治療法制化工作。針對絕大部分精神病人家庭經濟狀況惡劣,無錢醫治的實際,對精神病人的治療納入城市“低保”或農村大病救助制度,各級政府和患者親屬分級承擔,保證患者發病時及時救治,患者康復進入平穩期后開展維持治療工作,通過控制患者病情防范精神病人違法犯罪。
二是落實精神病患者監護制度。建立醫療、衛生、民政、社區等部門專人與患者親屬聯系制度,日常監護由患者親屬和村、社負責,對無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出現患病苗頭或發病時,親屬有經濟能力的及時救治,親屬無經濟能力的則由醫療、衛生、民政等職能部門及時強制治療。
三是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群眾精神衛生水平。正確認識、友善對待精神病患者,宣傳精神病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危害性,提高患者親屬和周圍群眾的防范意識和防范能力,避免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易受攻擊人員與精神病患者單獨在一起,避免刺激精神病人,主動關心、體恤精神病人,了解其思想變化,通過減少引發精神病的誘因來減少此類違法犯罪。
四是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快速出警,果斷處置,有效控制精神病患者肇事案件,防止事態擴大;把重點監控轄區精神病患者特別是“武瘋子”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督促患者監護人、所在單位和居(村)委會和有關部門落實監管責任,防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作者:云南宣威市公安局 朱真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