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07-11-12) / 已閱12682次
現場鑒定書不是檢驗報告
武合講
摘要:《現場鑒定書》是確定事故原因和損失程度的法律文書;《檢驗報告》是判定種子質量的法律文書。在田間現場鑒定實踐中,專家鑒定組常將它們相混淆。為改變這種局面,本文就制作現場鑒定書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現場鑒定書,檢驗報告,鑒定結論,檢驗結論
《現場鑒定書》和《檢驗報告》是兩種性質、作為、制作規范、內容和要求等均不相同的法律文書。我國實行種子質量檢驗制度時間較長,種子質量檢驗規程、種子質量判定標準和種子質量檢驗報告書的制作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處理種子糾紛時,人們對判定種子質量的法律文書即《檢驗報告》已習以為常。我國采用田間現場鑒定方式確定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事故原因和損失程度的鑒定制度實行較晚,且時間短;除農業部發布的《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外,尚無其他具體規章制度可供遵循。造成人們對種子鑒定與種子檢驗不分、《現場鑒定書》與《檢驗報告》不分。例如,重慶市種子管理站發布的《關于統一使用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規范格式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了《DB45/T 135—2004廣西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技術規程》、北京市種子管理站發布的7項表格中的《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報告》,就有將《現場鑒定書》與《檢驗報告》相混淆之嫌。為了幫助組織田間現場鑒定的種子管理機構和實施田間現場鑒定的專家鑒定組正確制作《現場鑒定書》,現就有關問題談點個人意見。
1 《現場鑒定書》不應稱為《檢驗報告》。
1.1《現場鑒定書》和《檢驗報告》接收人的社會地位不同。
依據《農業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質檢機構的主要任務是承擔國家和各地、各部門下達的農產品(含農業投入品、農業生產環境和轉基因生物)質量監督檢驗、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監督抽查、質量普查及產品質量認證和市場準入、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糾紛的調查、鑒定和評價等檢驗工作,承擔委托、仲裁等檢驗工作只是質檢機構的任務之一。對政府下達的指令性檢驗任務,質檢機構不僅應全部“受理”而且應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檢驗報告》是質檢機構完成任務后向下達任務的政府及有關部門用書面形式所做的正式陳述。“報告”一詞體現了下級向上級匯報工作的意思。
田間現場鑒定是種子管理機構為解決雙方當事人對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損失程度存在分歧的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接受種子質量糾紛處理機構、種子質量糾紛當事人的申請,為確定事故原因或(和)損失程度而組織農業專家進行的田間現場技術鑒定活動;其不是承擔上級部門交辦的任務。種子管理機構對符合《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現場鑒定申請,不予受理。得出鑒定結論后制作的現場鑒定書,種子管理機構應當交付申請人,而不是向其“報告”。
1.2現場鑒定法律文書的法定名稱是《現場鑒定書》。
田間現場鑒定是為處理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而進行的技術鑒定活動,屬于司法鑒定活動。司法鑒定活動制作的法律文書的名稱應當反映鑒定活動的性質和作用;法律文書名稱必須符合法律規范。依據《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種子管理機構為確定事故原因或(和)損失程度這種專門性問題,組織農業專家組成專家鑒定組進行的田間現場技術鑒定活動,得出鑒定結論后出具的法律文書的法定名稱是《現場鑒定書》。《現場鑒定書》是田間現場技術鑒定活動出具的法律文書的法定名稱。依據《農業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基本條件》,質檢機構對種子的質量進行檢驗得出檢驗結論后出具的法律文書的法定名稱是《檢驗報告》。依據《司法鑒定文書示范文本》(試行)說明(司發通[2002]56號),司法鑒定人根據所委托審查的書面資料,通過分析、比較而出具的法律文書的法定名稱是《審查意見書》;司法鑒定人對委托咨詢或者難以形成鑒定結論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法律文書的法定名稱是《分析意見書》。在實踐中,專家鑒定組以《鑒定意見》、《鑒定報告》、《檢驗報告》、《專家意見》等文書名稱代替《現場鑒定書》的做法,都是不合法的。
2 《現場鑒定書》不是《檢驗報告》。
2.1現場鑒定是“會診”而非“檢驗”。
專家鑒定組對因種子質量或者栽培、氣候等原因導致田間出苗、植株生長、作物產量、產品品質等受到影響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損失程度進行的田間現場技術鑒定活動,類似于醫院為對疑難病人或危重病人得出正確的診斷而組織相關醫學專家共同進行的“會診”。質檢機構為確定種子質量進行的種子質量檢驗、為確定土壤質地和肥力而進行的土肥化驗、為確定環境質量而進行的調查和測定等檢驗、化驗活動,都是為診斷種子質量事故而采用的輔助技術。這些檢驗、化驗活動,是通過檢驗特定檢驗對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說明,直接地客觀地反映檢查、測試所見或實驗結果。這些檢驗、化驗活動得出檢驗結論后制作的《檢驗報告》,就像醫生為給病人看病,對病人進行體檢形成的《化驗單》和《檢驗單》一樣,是醫生診斷疾病的參考材料,而不是診斷結論和處方。種子質量檢驗報告等檢驗或化驗結果單(以下統稱《檢驗報告》),只能為田間現場鑒定提供證據材料,而不能對事故原因和損失程度進行分析,更不能做出結論。只有專家鑒定組在綜合分析各種《檢驗報告》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后才可判斷事故原因和損失程度,得出鑒定結論,制作《現場鑒定書》。檢驗結論與鑒定結論是因果關系,不是相互取代關系。記載檢驗結論的《檢驗報告》是制作記載鑒定結論的《現場鑒定書》的證據材料,《現場鑒定書》才是技術鑒定活動產生的法律文書。
2.2《現場鑒定書》應當“講理”。
是否講理是《檢驗報告》與《現場鑒定書》的重要區別。 關于種子檢驗與種子鑒定的區別,作者已在《種子檢驗和種子鑒定的區別》(載《中國種業》2007年增刊)予以論述。由于種子檢驗與種子鑒定有重大區別,作為種子檢驗和種子鑒定得出結論后制作的法律文書——《檢驗報告》和《現場鑒定書》,也有很大區別;主要表現在文體不同:《檢驗報告》屬于說明文;《現場鑒定書》屬于議論文。《檢驗報告》是記載監督檢驗測試機構通過檢驗特定檢驗對象(如種子、土壤、肥料等單一因素)后,不加任何分析說明,直接客觀反映檢查、測試所見或實驗結果的法律文書。《檢驗報告》是對客觀世界的感性認識;其只記載檢驗過程及其與判定標準比較的結果,不記載檢驗人員的主觀認識,即不講道理。在訴訟法上檢驗結論不是獨立的證據,屬于書證的內容。標志CMA、CAL的《檢驗報告》,國家授予其權威性,證據效力較強。法律沒有規定檢驗員必須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現場鑒定書》是專家鑒定組對鑒定地塊中種植作物的生長情況進行鑒定時,充分考慮作物生長期間的氣候環境狀況、當事人對種子處理及田間管理情況、該批種子室內鑒定結果、同批次種子在其他地塊生長情況、同品種其他批次種子生長情況、同類作物其他品種種子生長情況、鑒定地塊地力水平、影響作物生長等因素后,進行綜合分析各種因素對事故的影響,排除非事故因素(論據),判斷(論證)出造成事故的原因得出鑒定結論(論點)后制作的法律文書。鑒定結論是專家鑒定組對客觀事物的理性認識,《現場鑒定書》既要有結論,又要就得出結論的分析、推理、論證的依據和過程予以說明,即要講理。講清道理是《現場鑒定書》的重點。在訴訟法上,鑒定結論是獨立的證據,屬于專家證言。在訴訟中,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專家應當出庭作證。在實踐中,《現場鑒定書》存在的最突出的問題是不講道理或不會講道理。這也是造成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要求專家出庭作證和專家在出庭作證時常遇尷尬的重要原因。
3 《現場鑒定書》和《檢驗報告》的格式不同。
依據《農業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基本條件》的規定,《檢驗報告》應當采用統一的表格式的格式。該表格只記載監督檢驗測試機構通過檢驗特定檢驗對象(如種子、土壤、肥料等單一因素)檢查、測試所見或實驗結果,不含有任何分析說明的論述內容,以保障《檢驗報告》的直接客觀性。依據《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和《司法鑒定文書示范文本》(試行)的規定,現場鑒定書應當采用論文式的格式。該文書既要記載專家鑒定組通過現場鑒定所觀察到的現象(如農作物的性狀表現、生長發育情況等),又要記載收集、了解到的栽培、氣候、室內檢驗結果等證據材料,還必須依據農業科學理論對種子質量、栽培、氣候等因素與事故的關系進行分析論證,對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損失結果做出判斷。分析論證時要做到有理有據、引經據典。《現場鑒定書》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等處理事故的鑒定書的一樣,應當依據《司法鑒定文書示范文本》(試行)的規定,采用論文式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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