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宏偉 ]——(2008-1-31) / 已閱23935次
On the Lack and Cultivation for Peasant’s Legal Belief
HAN Hong-wei
(ILI Normal University, Yining 835000, Xinjiang)
[Abstract] Legal belief is the ideological basis for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hallmark of realizing legal society. We want to modernize the objective the rule o law,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foster the legal belief of peasants. Legal belief is facing great difficulties because of many factors in rural areas. To cultivate peasant to respect for the law, we must search for the critical factors on lack for peasant’s faith of law to promote the legal development in rural areas.
[Key words] Peasant; Legal belief; Lack; Cultivate
論農民法律信仰的缺失與培育
韓宏偉
(伊犁師范學院, 新疆 伊寧 835000)
[摘 要] 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設的思想基礎,是一個社會實現法治的標志。我們要實現法治現代化的目標,培育農民的法律信仰不可或缺,然而農民受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抑制著法律信仰在農村的培育。文章通過對農民法律信仰缺失深層原因的分析,提出培育農民法律信仰的基本路徑,旨在詮釋培育農民法律信仰是推進農村法治建設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 農民;法律信仰;缺失;培育
改革開放加快了中國的法治化進程,法治觀念日益深入人心,法制建設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這種現象更多地表現在以市場經濟為主的城市社會中。反觀農村,雖然經歷了幾次大型的普法教育活動,但收效甚微,法律并沒有真正走進農民的生活中,沒有在農村獲得現實的生命力。雖然立法以相當快的速度覆蓋了農民生活的許多方面,然而法律的實施情況卻相當不如人意。因為 “承諾與現實的距離愈加拉大,人們對法律和法制的期望逐漸化為失望。”[1]P158 這種現狀背后所詮釋的全部要義就是農民對法律信仰的缺失。故此,我們需要認真思索和研究農民法律信仰缺失的深層原因,以在此基礎上培育切實可行的路徑,因為它關乎到我國法治現代化的整個進程。
一、農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禮俗社會傳統文化的影響
禮俗社會講求的是一種仁義、寬讓、相安和睦的秩序,地緣關系和血緣關系的重要性與特殊性使得農村文明承載著一定的連續性。而這種連續性很少受到現代文明的影響,畢竟,幾千年形成的鄉土文化是很難在短時間內就被現代文明所同化。因此,農民基于此原因所形成的獨特的社會關系也就決定了法律很難在農村立足,因為鄉土規范在農民心中早已根深蒂固,烙下了深深的印跡。在農民傳統的思想觀念中,鄉土規范是最具權威的,盡管有時候是違法的。鄉土規范講求“和為貴”,用法律手段解決農村糾紛,是不合時宜的。一旦有人用法律手段或其他方式破壞傳統倫理和鄉土規范秩序。那么,鄉土社會的攻擊武器—— “輿論”就會站出來制裁冒犯者。首先是意見制裁——“對大多數人來說,社會的譴責和贊許就是生活的主宰”,然后是交往制裁——“人們可能拒絕協作使冒犯者失去外界的朋友和他們習慣了的社會關懷”,[2]P6 使冒犯者在當地的行為支持系統被破壞掉。在此過程中,農民因破壞傳統倫理和鄉土規范付出了很大的代價,其收益在大多數情況下卻遠遠低于這種成本。基于利益選擇,他們只能做出傾向于傳統倫理或鄉土規范的行為,除非其破壞這種規范的收益大于或遠遠大于這種成本。這種行為模式具有巨大的暗示作用,它使得農民在不存在這種利益比較的場合,去服從傳統倫理和鄉土規范。其“并非根據什么理由,而是由于他感到必須如此,他被社會暗示住了。”[3]P114。福柯指出:權力并不是哪一個人絕對擁有的“東西”,而是一種可能發生流變的關系。所以,當代表國家權力的法律進駐農村時,遭到鄉土權威的弱化就不難想象。因此,蘇力教授稱:“在這樣的一個地理空間和人文空間中,從中央政府散發出來的國家力量來到這似乎帶有隱喻意味的‘沙漠邊緣’,勢必已是‘強弩之末不能穿魯縞’。”[4]P66
(二)權力崇拜的人治傳統觀念的影響
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統治培植了農民的“權力崇拜”和“權力至上”的信仰和權威觀念, “唯權”“唯尊”“唯上”等人治觀念使農民很難相信法律的公正性。有些權力機關之間的層層關系網使得農民不敢訴諸法律,有冤無處伸,自己的合法權利因公權力的扭曲行為而喪失。因此,在農民心中形成這樣一種認識:法律是由權力來制定的,權力對法律來說是一種先天存在,法律是權力后天而生的產物,權力對法律具有絕對的創造性。在權力與法律的位次上,農民相信權大于法,法律只是為了方便權力的行使,而不是束縛和制約權力的行使。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在沒有形成一種真正意義法治權力之前,是無法對抗人治權力的,法律僅是權力的附庸。正因為這種人治傳統觀念之遺風積淀日久,才使得農民在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時,有時候不得不借助權力的力量。而一旦權利借助與權力的力量,那么權力的功能就會發生異變,失去它本來的功效。因為“一種權威的強化難免會意味著另一種權威的危機”。[5]P264既然權利不得不向權力低頭,那么權力便失去了制約而成為無所不能的超級力量。這樣,權力萬能的認識便更加強化了人治的思想觀念,法律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和意義,我們這時也就不難理解:農民為何有時候會不惜一切代價的找關系,而不是去求助于法律,因為權力比法律更能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
(三)法律運行機制的影響
信仰是一種高級的情感,而法律信仰是法律情感升華的結果。在農民最樸素的情感中,信仰是純潔的,不應摻雜一絲污垢。我們制定的法律,不是壓制人們的思想、意志和利益欲求,而是對人們這種情感的強力支持。但目前我國法律運行機制存在著很多問題,主要體現在司法不公正方面。其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司法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從目前中國農村基層的狀況來看,司法總是不能擺脫來自各方面權力的干預,因而往往使得很小的糾紛得不到公正的解決。特別是在一些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中,由于司法機關在人財物等方面受制于同級政府,并未實現真正的獨立,因此在審判中很難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判決。二是司法腐敗現象嚴重妨礙著農村司法的公正。農民中流傳的“法官肩上有天平,哪邊錢多哪邊贏”“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的說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農村司法腐敗的嚴重性和復雜性。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腐敗可以通過司法來監督和遏制,這正是司法的價值之所在。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決由社會和經濟的迅速變化所帶來的新型的爭端,人們就會不在把法律當作社會組織加以信賴。”[6]P18三是農村司法隊伍素質不高,司法水平較低。我國法院對司法審判人員的管理體制是“雙重領導,以地方為主”。這種管理體制的弊端在于,地方人事管理部門為法院配備干部時,往往并不注重人員的業務素質,領導的安排也只是注重其行政級別而忽視其專業水平,復轉軍人進法院就說明了這一點。司法隊伍的業務素質不強,那么嚴格司法和提高裁判質量是很難實現的。農村司法不公的實質是司法者對法律的不信仰,既然司法人員不信仰法律,那么又有何理由讓農民信仰呢?
(四)現行涉農法律制度的影響
法律制度是社會主體法律信仰的對象。對信仰的主體來說,良法的存在是內心法律信仰的基礎。良法從其價值上分析應該具有公正、可操作性的規范體系,能夠使社會秩序走向和諧。然而,中國的涉農法律制度是先天不足,后天失調,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我們在立法時并沒有周全地考慮和解決好二元制社會下的工農、城鄉和腦體差別等問題,法律所崇尚的平等原則在“三農”立法中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和執行。全國和地方的涉農法律、法規經常存在著撞車的現象,有些立法內容過于抽象和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涉及農民利益保護的農村養老、醫療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農業保險制度的立法嚴重欠缺、滯后。另外,隨著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工業化和小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的不斷被征收,加入WTO后對農村經濟帶來的挑戰和市場風險,立法都顯得相當滯后,而這些問題已經影響到農民的切身利益。故此,可以體現出現行法律制度在“三農”保護問題上存在著一定的缺失。
(五)普法教育方式的影響
農村的普法教育從總體上講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也有效地推進了農村法治化的進程。但是從實際效果看,并未達到理想的目標,農民依然缺乏對法律的崇敬和熱愛之情。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普法的內容以實體法(具體規定)為主,缺乏切實可行的操作程序,局限性較大。實體法的宣傳可以強化農民的守法意識,但同時卻失卻了農民對實體法價值指向是否正確的評判能力,弱化了農民對法律及其文化價值的理性思考,容易割斷法律與農民現實生活的密切關系,而且更容易造成農民“法律工具論”的思想,無形之中影響了農民對法律的深切體驗和內心信仰。二是普法的形式過于簡單。普法教育只是簡單的宣傳,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形式主義,而且涉農的法律重點不突出。普法過程不注重實效,有時候僅是走走過程,很有“作秀”的成分,存在著嚴重的功利化心理。
(六)農民自身因素的影響
農民自身素質的束縛也是其法律信仰缺失的一個重要原因。農民文化素質相對較低、現代法制觀念不強、自我保護意識淡薄、缺乏權利觀念,當其權益遭受侵害之后,不知如何救濟。而且,中國的農民基于某種血緣和地緣的同質作用,有時倒是愿意放棄一些權利,去贏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圍的社會關系。這是中國農民傳統的價值觀念在作祟,這種落后的權利意識主要的根源在于農民的經濟基礎非常的薄弱,農民的“厭訴”“恥訴”觀念的主要原因就是怕失去已經營造的很好的利益群體,這其實是一種特殊條件下的趨利避害的行為態勢或行為習慣。因為潛在的利益傾向在驅使著農民有時候必須“息訴”或“無訴”,這是一個物質成本和精神信仰的博弈過程。“打官司”并非明智之舉,現實中勝訴之后的執行受阻問題,農民是不會不考慮的。
四、農民法律信仰的培育路徑
法律的最高價值是追求一種可持續的和諧發展狀態,這種和諧表現為:法律的價值即自由、正義、秩序能夠自由發揮。要培育農民的法律信仰,最根本的是要解決好農民法律信仰中的主體和對象問題,即農民因素和法律因素。
(一)改革和完善“三農”立法制度,協調好法律與鄉土規范的關系。
改革和完善“三農”立法制度,就是要把農民的突出要求用法律進行規范,注重和諧發展。同時要注意克服法律過于超前的問題,修改一些不符合農村實際的法律規定。我們要注意的是,國家總是以制定法來規范農民的生活,但應該注意調整好農村的鄉土規范,實際上它們發揮著比國家正式法律制度更大的作用。基于此認識,我們應當盡可能避免只依靠構建一種純粹國家形態的法律秩序或者建立一種帶有強制力的權威化法律制度可能對農民造成的壓制,而應當努力保持規范適用的多元性特征,各種規范的權威性地位應當是源于農民從自身利益出發所做出的判斷和選擇,而非出于制度的人為的設計和規范。推進農村法治,不是為了建立一種權威化的思想觀念,而是為了更好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所以,法律應該有所準備、謙虛認真地對待鄉土規范。因為“法律只要不以民情為基礎,就總是要處于不穩定的狀態。”[7]P135
(二)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夯實農民的物質基礎。
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切實提高農民權益保障的物質基礎,是農村法治有效實現的物質保障。馬克思所說的“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文化發展”,說明任何規范所規定的“權利”,只有當社會具有保障其實現的經濟文化條件時,它才是真正的權利。農民經濟基礎的薄弱性,使得他們在接受教育,從事科學文化活動,特別是在法律維權方面存在極大的障礙。其實有些時候,當農民的身家性命、合法的權利受到威脅、損害時,他們也很想通過合法途徑來解決,但因為訴訟成本太大(農民一般不可能丟下生產生活,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時間去打官司),所以農民更傾向于通過鄉土規范來解決,盡管這樣可能會心理不情愿。在農村,許多刑事案件都是通過中間人“私了”(向受害者賠償一定數額的金錢)。農民需要的是權益保障的低成本,如果成本太大,一般是沒有人選擇的。農民只有以強大的經濟基礎作為堅實的后盾,他們才有時間和精力去研習法律,走近法律。故此,加快農村經濟發展步伐,提高農民收入,是提高農民權利意識、法律意識的內在條件之一。
(三)加強農村普法教育,提高農民的權利意識,內化法律精神。
法律信仰產生在于法律精神的內化,而內化的重要途徑則是學習,這是培育農民法律信仰的先決條件。農民通過對法律制度文化和法律精神文化的學習,消除對法律的陌生感,逐步認識到法律是其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更為重要的是農民權利意識的培養。因為,權利是法的內核,沒有對權利的要求,就無法產生對法的需求、渴望和敬仰,因為“權利意識與法律信仰是一種互動關系,權利意識的增強導致法律信仰的生長;從另一方面看,信仰的增強也必將推動公眾權利意識的擴張,進一步推動法律意識的增強。”我們必須清醒的認識到,在當前農村的法制宣傳中,依然盛行著法律工具論的思想,只強調人們對法律的接受與服從,而忽略法律更重要的是保護人們的權利。因此,加強農村普法活動,必須全面宣傳法律的價值,而且從內容到形式都要有所創新,特別要突出法律對農民權利的保護價值,這樣才能培育農民對法律的堅定信念,使法律內化為農民至高無上的信仰。
(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根除司法腐敗,實現鄉土社會的司法權威。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權威則是公正的基礎,對權威和公正的倚重是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根除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權威,將基層司法機關塑造為解決農民糾紛的“正義制造工廠”,這是法律在農村獲得普遍生命力的重要途徑。首先,重視本土資源,促進司法公正。面對有時候只要求討個說法和不知法為何物的農民,法官就應該運用在維持鄉土秩序方面行之有效的地方性知識,靈活地調解。其次,改善司法環境,確保司法獨立。強調法官應以“國家法”為基礎,協調好“國家法”與“民間法”的關系并不意味著法官必然要受制于鄉土社會的群眾輿論。相反,司法機關必須獨立地行使審判權,不應受到來自基層黨委、政府、村民組織和鄉土輿論的影響。再次,規范運作程序,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樹立司法為民的法治理念。法官在充分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的基礎上,應盡量縮短審理時間,提高訴訟效率,安排開庭也應適當考慮農耕時間以減少農民的訴訟成本。而且更重要的是,當判決生效之后,法院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去督促當事人去執行,讓農民在勝訴的喜悅中,應該得到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
(五)加強執法隊伍的建設力度。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西塞羅也指出:“執政官乃是會說話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會說話的執政官”。[8]P79 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是極其重要的,它應該包括公務員隊伍、行政執法隊伍、法官隊伍,同時還要包括從事高質量法律服務的律師隊伍和公證員隊伍。只有通過他們廉潔、高效、公正的執法活動,才能使廣大人民群眾體會到法律的真正作用,享受法治帶來的實際利益,從而尊重和信仰法律。執法者是法律得以運轉的主要成員,要樹立鄉土社會農民的法律信仰,執法者首先必須自己信仰法律,去捍衛法律的公平、正義與秩序的價值。如果基層執法者沒有深入領會法律的精神和真諦,只是一味地享受權力所帶來的樂趣,故意“坑農”、“傷農”,習慣于扮演“官老爺”的角色,那么法律培養起的情感對農民來說只是“恐懼”和“敬而遠之”。“如果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安置一個不稱職的官吏去執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這些法律的價值便被掠奪了。”[9]P751因此,農村執法者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農民的情感是最需要尊重的,特別是當自己的利益被損害時,法律應該為農民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當農民的權益被法律充分保護時,他們除了感激之情外,就是逐漸對法律產生了信任和敬仰之情,這種情感經過渲染,就會內化為整個鄉土社會對法律的集體信仰,這是對法律的一種最高情感。因為“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東西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10]P9
三、結語
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構建法治和諧的社會。中國法治建設的重點在農村,難點也在農村,要讓農民熱切地走進法律、學習法律、崇敬法律,進而信仰法律,法治和諧的農村社會才能建立。但是關鍵在于:法律要尊重農民、尊重和保護農民的合法權利。農民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的一部分,更應當受到法律的強勢關懷,這是我們社會對其人權保障的最大福祉,同時也是法治現代化在農村構建的最低基點。因為我們不能靠掩蓋思想中的懷疑因素來建立一種虛偽的信仰。[11]P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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