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軍 ]——(2007-11-26) / 已閱8423次
分權的法理論證——讀周永坤著《規范權力—權力的法理研究》
高軍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06級博士生 蘇州 215006)
權力是一個與人類社會共生的現象,任何社會構建均離不開權力的作用,當代中國法治社會的建構亦莫能外。但是,古今中外人類的歷史已充分證明:權力的盲目作用與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帶來社會災難,因此,如何降服權力利維坦一直是從古希臘、古羅馬以來的西方思想家所思考的永恒主題。人類法治國家的歷史及現實表明,建立現代權力結構是現代化的重要任務,也是推進社會現代化的必要手段。但是,在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所奉行的是絕對權力觀念,權力制約在傳統中國絕無生成之空間,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至今它仍然還被刻意回避。當前,我國已確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任務,國務院出臺《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十年內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無論是建設“法治國家”還是“法治政府”,歸根結蒂,其核心均在于建立合理的權力制約制度。因此,權力制約的制度化建設在當代中國法治化進程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緊迫性。但是,在法理上對權力進行規范分析,為制約權力進行法律理論上論證的成果卻為數不多,而且在傳統的統治理論下顯得蒼白無力。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我國著名法理學家周永坤教授歷時四年傾心研究的力作——《規范權力——權力的法理研究》是一個有意義的嘗試。
這是國內第一部從法理的角度,運用規范學方法對權力制約的理論基礎與制度構造的哲理進行開拓性研究的具有較高學術價值和實踐參考價值的力作。著作提出的以下理論與假設值得學界與實踐界重視。
一、弘揚人的自由與解放——通過解讀馬恩經典確立本書的基調與趣旨
該書以“人的自由與解放——馬克思恩格斯權力思想的基石”為緒論開篇,對馬克思恩格斯經典著作中有關權力的論述進行了前人很少做過的較為全面的梳理與解讀,對馬克思主義政治法律哲學的核心問題進行了正本清源的、有創意的解讀。指出,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核心內容與最高目標是人的自由與解放,革命只是達于這一目標的手段,任何社會形態都應當服從人的自由與解放的目的。在人與國家的關系上,作者提練了馬克思主義思想中“人是國家的原則”的思想,指出人權是國家活動的目標,國家是為人權服務的。特別認真挖掘了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權力分立思想,包括:人民主權是分權的政治思想基礎、理性的國家是分權的倫理思想基礎、市民社會對分權的依賴是分權的社會理論基礎、分權有利于人權保障、分權有利于無產階級實現自身解放的目的等等,并對馬克思恩格斯批判集權的思想進行了描述。這在以往的馬克思主義研究中是不多見的,它糾正了人們將分權作為資產階級思想的錯誤認識。另外作者還特別論述了馬克思恩格斯關于司法獨立的思想、關于法律規范權力的思想,以及如何理解馬克思恩格斯對關于集權的論述等內容。通過以上對馬恩經典的解讀確立了以人的自由與解放為本書研究的趣旨,而人的自由與解放亦一直貫穿該書的始終成為研究的基調。
二、對權力和權力現象的剖析深刻而獨到
1.作者對中西方權力學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兩種不同的權力學說”的觀點,將人類學術史上的權力思想分為“論證的權力學說”和“規范的權力學說”兩大類。指出,論證的權力學說以不平等的主客體的權力關系為基礎,它以論證權力的正當性,以鞏固權力主體的利益——鞏固現存的統治關系為目的。規范的權力學說,以相對平等的主體際權力關系為基礎,它以對權力的批評與規范權力為宗旨,通過對權力的分析與批評,促使權力制度的進化。通過對中西方權力學說史的考察,作者指出人類的權力學說史是一個從論證的權力學說向規范的權力學說轉型的歷史,我國的權力學說,特別是法理學視野中的權力學說目前正處于這一轉型的起始階段。
2.作者用規范學的方法對權力的一般哲理的研究,開創了權力研究的新的視野與領域。以往的權力研究主要集中在哲學與社會學層面,存在一個嚴重缺陷,即限于對權力現象進行分析與歸納,是一種基于“事實”的研究。對于權力這一重要的規范性現象來說,它的結果就是無法建立規范權力的理論基礎,人們只能停留在經驗的層面上研究分權,因而分權缺乏權力的基礎性理論支撐。而作者在詮釋中外具有代表性的權力定義、并進行學理疏理的基礎上,將權力的定義分為不同的種類,對權力要素進行了新的分析,創立了權力主體、權力對象、權力行為人的三元分析框架,把權力內容放到三大要素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框架中去認識與評價,提出了權力的規范性定義:權力是確認和改變人際關系或處理他人財產或人身的正當能力。這一概念將權力限于正當的范圍以內,赤裸的暴力被排除在外,以區別事實上的權力,從而將權力納入正當性即規范的網絡之中,為權力的法律控制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奠定了基礎,也為將權力引向規范、將權力納入規范體系提供了學術手段。這里作者所運用的對權力的規范研究,對憲法研究尤其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它有助于將中國的憲法研究從過分側重實證規范描述的研究引向正當憲法規范建構的研究。
3.作者從時間和空間緯度上對權力和權力現象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首先,作者對從時間緯度上把握權力和權力現象顯得非常嫻熟而游刃有余,該書始終貫穿著對權力學說及實踐的歷史考察,為論證打下了厚實的根基。其次,作者又從對內和對外兩個不同的視角從空間的緯度上對權力進行了分析。在權力對內方面,作者運用了平面與立體相結合的結構學方法對權力結構進行分析,提出了權力結構模式這一全新的概念。指出,權力的基本構建分為單一構建、職能分工構建、不完全分工構建、分權平衡構建四種類型,并在此基礎上,結合權力在不同層級間分配的原則(絕對的縱向控制原則、自治原則、以及兩者之間的折中原則),將權力結構分為寶塔式權力結構和網絡式權力結構,論證了憲政與權力的網絡式結構存在內在關聯的思想,指出網絡式權力結構模式是法治的權力結構模式。權力結構模式概念的提出,有助于形象的、立體的、全方位解釋權力概念并極大地有助于讀者理解。
在論述權力對外方面,作者主要分析了主權與治權的關系。值得關注的是,在這里,作者帶領我們放寬視野,將主權放到了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進行研究,提出并論證了“主體際主權”這一全新的概念。指出主體際的主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對內和對外。對內主權是公民共同體的主權,公務人員只是受命于公民共同體并為之服務的公仆。公民共同體的規范形態就是公民自己制定的憲法。所以,主體際的對內主權的表現形式就是憲法。是憲法代表主權,而不是任何個人或人的組合體代表主權。對內主權的主體際性表現在:沒有一個社會實體是主權的承載者,或不存在一個具體的主權者,主權只是組成這個政治共同體的所有的人的抽象,是他們的主體間關系的產物與行為規范:憲法。在這樣的共同體中,每一個人都是主權者——每一個人都有權參加或實際上參加了作為主權表征的憲法的制定,并有權參與對它的修改。每一個人又都不是主權者——任何人都無權統治他人,任何人都不能高于憲法。因此,這個主權實際上是通過政治共同體的成員的主體際的關系來體現與實現的。
主體際的對外主權是指政治共同體作為人類社會一員的資格,是國際法律人格。作為國際法律人格的主體際的主權的對外方面,不再是單單強調主權者的權力,而是作為人類社會一員的權利,以及隨之而來的義務。對外方面主權的主體際性表現在:第一,主權是相互的,或曰是互為主體的,不允許存在任何將他在的主權客體化的主權。這不僅在同質的主體間是這樣(主要是指國家間、不同的國際組織間),在不同質的主體之間也是如此。例如,在超國家的主權(例如,享有主權的國家組織、聯合國)與主權國家之間的關系上,也不允許將國家客體化。國家與超國家的主權享有者之間的關系也是主體際的關系,要相互尊重。第二,在當前以民族國家為主要主權者的時代,國家主權應當受到特別尊重,超國家主權的形成應當建立在互為主體的國家間的協議的基礎之上。作者在分析當代主權的實際狀態的基礎上,認為在法治的世界上,絕對主權是一個極具誤導性的概念。
這一理論對于維護國家獨立、防止民族主義和霸權主義、建立國際法治秩序是非常重要的。
三、在對權力及權力現象深刻剖析的基礎上,引導出分權、司法權獨立及司法審查是法治社會構建的基石的結論
1.權力制約的政治之維——規范權力的前提和核心在于分權。權力制約根本上是一個有關權力安排的政治架構問題,政治問題不解決,單純期望通過法律的力量來約束政府,其功效畢竟有限。作者認為,權力安排的核心在于合理的分權,分權是該書一以貫之的紅線和核心內容。該書開篇對馬克思恩格斯經典的解讀中,即論述了馬克思恩格斯分權的思想。在第四章“權力結構模式”中,作者梳理了制約權力的學說史,指出,作為限制權力倫理學努力的自然法理論、社會學努力的市民社會理論、和政治學努力的主權理論的形而上學性,以及這三種理論試圖在權力之外找到一個權威來限制權力的最終歸于無效或難以克服的缺陷。指出只有從權力內部對權力進行分解,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個穩定的、相互制約的權力體制才能有效地控制權力。在第五章“權力的運行”中,通過對有關權力來源學說歷史的梳理,作者發掘出較少被人論及的可以形象地說明權力歸屬制度的“權力所有制”的概念,指出并贊同在論及這個概念的哲人博丹及馬克思的思想中,權力乃是公器的追求,國家權力理所當然屬于公有的思想。同時,通過對權力濫用與權力腐敗的分析,從實證的角度論證了構建合理的權力結構的必要性,指出權力合理性取決于權力主體產生于理性的程序、權力主體的認識合理、合理的施政目標、權力行為的正當性、確立法律對于權力的權威、權力行為的可責性與可訴性,從而邏輯推演出合理的分權的結論。在第六章“分權的實踐”中,具體研究了古典的分權實踐、中世紀分權實踐的殘余、啟蒙運動與現代分權制度的確立、現代分權的突出制度建構、階級分權與職能分工問題,從分權的實踐看分權對于民主、共和與人的自由與解放的內在關聯。在對分權實踐考察的同時,本書的第七章還對分權的理論史進行了全面系統的梳理,研究了古代的混合政體理論、洛克的立法與執行分立的理論、司法權的突起與司法政治控制能力的獲得、康德的權力結構理論、黑格爾的雙重分權理論、美國立法之初的制約平衡理論、對分權理論的批評、對批評分權理論的反批評、分權理論的現代闡釋、分權與集權理論的比較、以及分權理論在中國的命運。在對人類歷史分權的實踐及理論作全面回顧與考察的基礎上,最終提出分權是權力進化的結果,指出在法治與權力結構的關系上,法治社會中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應當分立并相互制約。
2.權力制約的法律技術之維——司法權獨立與司法審查。規范權力的核心在于分權,即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分立與互相制約,而在三權之中,作者在對分權理論與實踐考察的基礎上,突出強調了司法權獨立與司法審查對法治社會建立的關鍵意義。首先,關于司法獨立對法治社會構建的意義,從開篇對馬克思恩格斯經典著作解讀中,作者就著重論述了馬克思恩格斯關于司法獨立的思想,指出馬克思恩格斯認為,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等政治性權力不同,司法權屬于社會權力,它應當完全獨立于立法和行政,司法權的特殊性內在地包含了司法獨立的要求和屬性,司法獨立才會有自由,同時描述了馬克思恩格斯反對各種控制司法權的企圖的思想。此外,在文章的結尾部分,作者還考察了黑格爾市民社會理論,指出,在黑格爾的國家權力中,只有立法權和行政權兩種,司法權存在于政治國家之外,屬于市民社會的權力,它獨立并且高于立法和行政權力。其次,作者運用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方式對司法審查制度進行了論述。在第五章“權力的運行”中論述權力的合理化時指出了權力行為的可責性與可訴性的意義,構建了司法審查的理論基礎。隨后,作者即對分權實踐,尤其是現代分權的突出制度構建——司法審查制度進行了考察。通過理論分析和實踐的考察,作者強調了司法審查對法治社會的意義,認為在政府間與政府內部建立監督關系是維護民主的基本價值和基本程序的基礎性制度,沒有這樣一種制度,維護民主的基本價值和基本程序只能淪為空談。
研讀這部著作,給本人留下的最為深刻的印象是,與通常所見的法理學、政治哲學著作在行文風格方面佶屈聱牙不同,語言通達流暢、概念清晰是該書的一大特色,達到了后記中所說的當初寫作所追求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的人應當是讀得懂的”目標。
總之,在當前這樣一個整個社會包括學術界普遍浮躁的時代,《規范權力——權力的法理研究》是一部難得的嚴肅的極具理論價值與現實意義的力作。書中對西方有關權力制衡、司法獨立及司法審查制度等思想進行的新的學術梳理,特別是對馬克思恩格斯經典著作中有關權力的解讀對于在政治思想上徹底否定及清除“以階級斗爭為綱”極左思想、糾正過去在權力問題上“資社對立”的思維模式有重要的學術意義,為借鑒、批評西方相關學術資源,發展我國的相關學術研究拓寬了思路。同時為建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權力關系提供理論支撐,對完善我國的權力制約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具有重要的實踐參考價值。
最后,還需要補充說明的是,該書自出版以來,受到讀者廣泛的好評,出版不久即已名列法律出版社百本最受讀者歡迎的圖書之列。通覽全書,細心的讀者也許會發現,本書理論上規范性分析的內容多,而對中國現實問題的分析及構建的內容少,似乎不太符合作者治學中所一貫奉行的關心當下中國問題、探求中國問題之解決方案的強烈現實主義關懷的學術理路。經了解,才得知本書的出版原來頗費周折,作者忍痛同意砍去全書的一部分內容,其中包括中國法治社會的權力配置的理論、提出并論證了當代中國的問題仍然是權力過于集中的問題、提出了中國的問題只有通過分權才能解決的觀點、論證了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建立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等有關內容。我們盼望能一睹著作的全貌。
本文發表在《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