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玲艷 ]——(2007-11-26) / 已閱27213次
上述表明,我國防范外來物種的立法規定亟待進一步改進。
(二) 我國外來物種風險分析制度的完善
1 貫徹風險預防原則
生態系統的復雜和生物物種的龐大,以及外來物種自身傳播途徑、衍生方式的復雜性,使得人們在現有的科技水平條件下無法準確地認識、預測和推斷特定外來物種對生態可能造成的影響。同時,一旦外來物種的危害發生,其對生態系統及生物多樣性的損害將是不可逆轉的。這決定了以確鑿的損害證據為依據而采取防治措施的損害預防原則,已經無法適應新形勢下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的需要。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特性,為彌補損害預防原則的上述缺陷,國際上催生了“風險預防原則”。
《生物多樣性公約》序言中的規定 “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按照本國的能力,廣泛適用預防措施。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的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實證據為理由,延遲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環境惡化。”即如果對某種活動可能導致對自然生態環境有害的后果存在著很大的懷疑,最好在該后果發生之前不太遲的時候采取行動,而不是等到獲得不容置疑的因果關系科學證據之后再采取行動。之后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是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確立的法律框架內關于國際生物安全法律保護的專門性國際法律文件,在其序言中,締約國明確表達了在國際法中建立規范處來物種入侵的國際法律框架的共同意愿,并提出將外來物種入侵生物安全的國際法律保護,建立在風險預防法律原則基礎之上。風險預防原則與損害預防原則的區別在于避免環境災難之可能性,它針對的是在科學上尚未獲得確鑿證據的環境風險,其要義在于,不應當以尚未獲得確鑿的科學證據為理由而推遲采取預防環境風險發生的措施,因為如果等到獲得環境風險的確鑿科學證據后再采取行動,那么環境風險一旦發生,將造成重大或者不可逆轉的環境災難。世界自然保護同盟(IUCN)制定的《防止外來入侵物種所造成的生物多樣性喪失指南》中規定在考慮外來物種引進的問題時除非有足夠理由認為此項引種是無害的,否則都應被視為可能有害。風險預防原則的確立,是對傳統法律思想的創新和發展。
筆者認為,我國在風險分析的立法中應當借鑒吸收國際公約的先進立法經驗,轉變立法指導思想,將指導思想統一到 “風險預防原則”上來。即,在“科學的不確定性”及存在“潛在危險發生的可能性”的情況下,應以風險評估為決策依據采取“預防性的措施”,建立起一套預防機制。
2 統一風險分析工作基本原則
對于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是否應當完全采納,筆者認為,基于我國國情,同時考慮國際規則可執行性較弱等特點,應當對之作出選擇性規定,即應當“執行或參考”有關國際標準、準則和建議。同時,在處理風險分析與國際貿易的關系上,筆者認為,《動物風險分析規定》的規定較為合理。在處理外來物種入侵與貿易自由化的關系上,應當優先保證當地的國家生態安全。因為我國已處于以可持續發展為主題的二十一世紀,環境保護政策已成為我國的基本國策,因此,任何以損害生態為代價換取經濟的增長的做法,都是違背可持續發展原則的,也是違背科學發展觀的。因此,在處理與國際貿易的關系上,應以不構成不合理的貿易壁壘為限。比較而言,《動物風險分析規定》有關風險分析的原則較為適宜,即以“不對國際貿易構成變相限制”為原則。
3 設立跨部門、多學科、綜合性的專業評估機構
如前所述,現行的風險分析機構設置已不能適應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的需要。基于環境的復雜性,我們應當在借鑒其他先進國家經驗的基礎上,設立跨部門的風險分析專業機構。這一機構應當由來自包括國家質檢總局、農業部、林業局、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海洋局以及各科研機構的專家組成,只有這樣,才能對外來物種的經濟影響、環境(生態)影響和社會影響做出全面而準確的評估。
4 使評估指標具體化
這一點應借鑒澳大利亞的雜草風險評價系統。該評價系統根據待引進物種的有關信息、生物學特征、繁殖和傳播方式以及氣候參數等情況,設計49個問題,通過問卷的方式回答每個問題,再對每一問題的回答給出得分,將所有問題的得分相加,根據最終的得分與標準值的比較來決定是否引進該物種。一般包括三種結果:一是允許該物種進口;二是不允許該物種進口;三是需要對這一植物進行更多評價。[7]筆者認為,我國的外來物種風險評估體系應根據其遺傳特性、繁殖和擴散能力及其生物學特征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設置不同的問題,根據回答問題的得分來量化其風險程度的大小,從而使風險評估工作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結語
面對我國外來物種入侵的嚴峻形勢,此方面的立法卻十分薄弱,與此相關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尤其是極為重要的風險評估制度還有很多漏洞。如立法觀念還很落后,還停留在舊的損害預防原則上,現有法律對風險分析工作的基本原則規定不統一,風險分析專業機構設置不合理,缺少評估具體指標的規定,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應注意轉變立法觀念,建立風險預防原則,統一風險分析工作的基本原則,設立跨部門、多學科、綜合性的專業評估機構,使評估指標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在可持續發展呼聲日益高漲的今天,更應該保護我國的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防止外來物種入侵對我國造成更大的損失。只有建立更為完善的風險評估制度,才能更好應對我國外來物種入侵的嚴峻形勢。防治外來物種入侵是一項艱巨的任務,尤其是我國的外來物種入侵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任重而道遠”,我們更應該重視對外來物種入侵的法律調控.
參考文獻
[1]解焱. 外來物種入侵、危害及我國的對策研究.2003.4.15 http://www.chinabiodiversity.com/ shwdyx/ruq/ruq7.htm
[2]張博.美國外來物種入侵相關法律對我國的啟示. [J] 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院報.2005,(4).第25頁
[3]陳賽.外來物種入侵及其環境法律調控準則[J].新疆環境保護.2002,(4).第30頁
[4]黃錫生.論我國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法律對策. (J)蘭州大學學報.2005,(4).第20頁
[5] 陳賽.外來物種入侵及其環境法律調控準則[J].新疆環境保護.2002,(4).第33頁
[6] 黃錫生.論我國防治外來物種入侵的法律對策. (J)蘭州大學學報.2005,(4).第21頁
[7]左菁.外來物種入侵及其法律防治對策.李昌麒經濟法網.2005.11.15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