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饒輝華 ]——(2002-3-14) / 已閱69497次
首先,相對人會取得比有權代理還大的權益,變相鼓勵相對人在交易中不認真審查代理權。因為相對人可以根據自身利益考慮進行多種選擇:1.相對人與無代理權人之間的法律行為成立后即對相對人不利,則相對人為終止該合同行為,主張狹義無權代理而由無代理權人承擔法律責任。而即便在有權代理中,相對人也不能依單方意思表示終止成立的合同2.開始時表見代理的結果對相對人有利,則相對人將主張表見代理;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可能基于相對人的經濟計劃、經濟狀況、本人履行能力變化等考慮,相對人欲終止與本人之間的原法律關系,則相對人此時可以主張狹義無權代理,又由無代理權人承擔責任。所以,無限制地賦予相對人以選擇權,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則,破壞了交易秩序,不利于交易安全。
其次,當法院判決構成表見代理由本人承擔責任后,相對人發現主張無權代理對自己更為有利,就又主張構成無權代理進行申訴或另行起訴。那么法院就必需撤銷原生效判決,極不嚴肅,而且浪費司法資源。這樣還可能出現讓無代理權人與本人均對相對人承擔責任的情況,顯然不公平。
再次,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訴訟當事人有可能不同,無權代理訴訟中的當事人是相對人和無代理權人,本人可以不參加訴訟,表見代理訴訟中的當事人是相對人和本人,無代理權人可以不參加訴訟,案件審理中途如果相對人第二次行使選擇權將使訴訟主體變化,案件的審理無法正常進行。
因此,要避免這些弊端就必需對相對人的選擇權作如下限制:
1、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相對人的選擇權消滅。在法院根據相對人的訴訟請求作出構成表見代理或構成狹義無權代理的生效判決后,相對人選擇權即告消滅。法院只產生一份生效判決書,要么由本人承擔責任,要么由無代理權人承擔責任,可避免出現無代理權人與本人都對其承擔責任的情況,防止相對人濫用選擇權取得不合理的權益。
2、相對人在一次訴訟中不能行使兩次選擇權。相對人在一次訴訟中只能行使一次選擇權,不能中途進行第二次選擇。若相對人在訴訟中想行使第二次選擇權,那么必須先撤訴,后另行起訴參加訴訟。
(二)無代理權人的抗辯權問題
當相對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慮主張構成狹義無權代理時,如果善意無代理權人對無權代理的產生沒有任何過錯,無代理權人是否可以對該無權代理的主張提出抗辯?有學者對此認為:“無代理權人沒有過失的前提下,第三人不能主張狹義無權代理以逃避自己原應承擔的與本人契約關系的風險。”12還有學者提出,代理人若能證明成立表見代理,則本人應負授權責任。意即表見代理中的代理人可以無過失為由對相對人主張的無權代理提出抗辯,迫使其主張構成表見代理而由本人承擔后果。
然筆者認為,無代理權人不得以無過錯為由提出抗辯或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理由如下:
1、表見代理本質是一種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中的代理人承擔的是一種無過錯責任。不論有何表象,代理人畢竟未獲合法授權。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國家不同的是,表面授權不是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能強制代理權因此產生或責令本人進行事后授權。綜觀德、日、中國臺灣地區有關表見代理的表述,均未把無代理權人視為有權代理人。因此,表見代理本質是無權代理,而無權代理人承擔的是無過失責任。《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無權代理行為,本人不予追認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此無代理權人的責任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不以無代理權人有故意、過失為要件,屬于一種無過失責任。因此無代理權人不能以無過錯為由主張不承擔法律責任,也不能以具有授權表象為由主張具有代理權。
2、表見代理制度是為維護交易安全而設立的,交易的雙方是本人和相對人,如果交易雙方都主張構成無權代理,那么法律就沒有必要讓無代理權人主張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因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而產生的,如果連相對人都不主張該代理為有權代理或表見代理,那法院就沒有判定其構成表見代理的必要。否則違背了交易雙方的共同意志,強行干涉交易,對交易的正常進行不利。表見代理實質是通過維護相對人的利益來實現交易安全,只有相對人才有權主張構成表見代理。如果允許代理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那么可能會損害相對人的利益,不能實現表見代理維護交易安全的法律價值。
3、無代理權人不能通過主張表見代理來逃避自己的責任。由于無代理權人沒有代理權,那么當無權代理行為發生后,首先應該由無代理權人對相對人承擔全部責任。至于無代理權人是否有過錯,應該承擔多少責任,那是無代理權人與本人之間的法律問題,與相對人無關。不能由無代理權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否則將使代理人逃避責任,對相對人不利。 無代理權人如果確實對無權代理行為的產生是沒有過錯的,可以通過以下方法進行救濟:如果本人對無權代理的產生有過錯,那么相對人承擔了責任后可以向本人追償,如果能夠舉證本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那么即可免除責任,甚至對利益損失可要求本人與相對人共同賠償。
近年來,我國表見代理制度的學術研究和立法實踐均取得了很大成就。學者對它的研究正在不斷深入,以使其更加完善,發揮出最佳法律效果。可以預見,表見代理制度將成為我國未來民法典中代理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該制度對于維護我國經濟生活中的秩序,保護交易安全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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