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政 ]——(2007-12-10) / 已閱25048次
如何理解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較輕”?
王 政 律師
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具體的,在確定了具體的罪名后,犯罪情節的輕重便是對犯罪行為人施以刑罰的最重要依據。以故意殺人罪為例,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雖然同樣是故意殺人,可能由于考慮到具體情節的不同,可能會被判處差異較大的刑罰。按照《刑法》該條規定,如果是情節較輕,可能會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如何理解這里的“情節較輕”呢?由于司法實踐中法律還沒有非常具體和明確的規定,一般由具體辦案人員根據案件本身情況予以靈活掌握。本文主要從被害人過錯角度,談一下對故意殺人案中“情節較輕”的認識。
一、司法實踐中對故意殺人案中“情節較輕”的一般認識。對刑事犯罪,最容易讓人想到的從輕或減輕量刑情節是“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現”。但在故意殺人案中,這些都不屬于犯罪“情節較輕”的范疇。在一般司法人員的眼中,故意殺人案中的“情節較輕”,無外乎以下幾個方面:
(一)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指在故意殺人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外的原因使殺人行為沒有得逞,尚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指在故意殺人案中,由于犯罪分子自身意志的原因(如良心發現、出于對被害人的憐憫或畏懼法律制裁等)而自動放棄犯罪或防止更嚴重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當然對于中止犯,原則上只在已經造成一定的犯罪后果的情況下(如被害人受到了肉體或精神上的損害)才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脅從犯。指故意殺人案件有多人實施,在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中,被脅迫參與殺人或在殺人行為中起次要作用的情形。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四)存在特殊犯罪主體時的情形。指精神病人或盲聾啞等殘疾人由于存在某些先天性的缺陷,控制和辨認自己能力差,在特殊條件下而實施殺人的情形。法律依據是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存在防衛過當時的情形。指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而故意將不法侵害者殺死的情形。法律依據是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司法實踐中,在故意殺人案中,存在上述情形時,司法人員據其認定“情節較輕”是正確,也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上述情形,除了防衛過當外,都沒有從被害人過錯角度去考慮犯罪“情節較輕”,這無疑是我國刑事立法的一大缺陷。筆者以為:故意殺人案中,在存在以下兩種特殊情形、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時,亦應當按犯罪“情節較輕”進行處理。 。
二、認定與處理兩種特殊情況的故意殺人罪
在故意殺人案中,與被害人過錯相關的兩種情形是激情殺人和義憤殺人。下面就這兩種特殊情況的故意殺人做一下分析。
(一)激情殺人。我國刑法中沒有規定何為“激情殺人”,但這類殺人卻經常出現在司法實踐中。具體地講,激情殺人是指行為人因被害人的嚴重過錯而受到強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將被害人殺死。它有下列幾個特征:
1、被害人的嚴重過錯致使行為人產生激情。 作為行為人而言,不存在過錯。而被害人則對行為人實施了各種侵權行為,即被害人的過錯存在,才導致了行為人產生殺人的激情。實踐中下列情況,都可認定為被害人的過錯行為:(1)被害人暴力攻擊行為人,使其產生很大的痛苦,但被害人的暴力攻擊不是行為人挑起的;(2)被害人的近親屬受到暴力攻擊,使目睹此種情況的行為人不能忍受而產生激情的,如甲見乙正在毆打甲的妻子,便上前制止,乙不聽勸阻,反而更加兇猛地毆打甲妻,甲激情頓生,尋尖刀刺殺乙;(3)被害人與行為人的配偶正在通奸時,被行為人發現后,一怒之下殺死被害人的;(4)行為人聽到足以使其產生激情的言詞后,憤怒之下殺死他人的,這里單純地誹謗、謾罵不能認定使人產生激情的原因,而是正常人得知信息反映的事實后產生了憤怒,并且這種事實中行為人的權益受到了嚴重的侵犯。如甲聽到其父被乙無故打傷,便產生殺死乙的激情。
2、行為人在激情支配下,當時殺死被害人。行為人產生激情后,立即實施殺人行為。如果被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人利益后,行為人一時產生激情,但行為人又因種種因素而使激情平靜下來,如果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再去殺死被害人,則不屬于激情殺人。
由于激情殺人是行為人主觀殺人的意圖支配下實施的殺人行為,因此,行為人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行為人的激情殺人是因被害人方面的嚴重過錯并受到強烈刺激后實施了殺人行為,因此,應在量刑時考慮“被害人嚴重過錯”的因素,對激情殺人的行為人按情節較輕予以處罰。例如,被告人張某與其妻于某從山上拉草回家后,李某、何某找上門來,以索要電費為由,找張某妻子談話,并提出張某妻子曾說過他二人的“壞”話,要求她賠禮道歉,遭到張某妻子的拒絕后,李某、何某便對其大打出手,二人將張某妻子倚在墻角處毆打其頭部、胸部,張某見狀,便去找其弟來拉架,待返回屋后,見李某、何某仍在狠打于某,頓時火冒三丈,遂從外屋缸內抽出一把尖刀,向里屋的李某、何某奔去,李、何二人見狀,遂放開于某,朝張某撲來,張某在與李某、何某廝打中將何某捅死。案發后,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張某犯有故意殺人罪判處張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省法院在復核時,發現此案應屬“情節較輕”,量刑畸重,遂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告申庭重新開庭審理此案,經審理,認為張某的行為是在其妻被毆打、身心健康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因激情而實施的,被害人在這里有明顯的過錯行為,故對張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筆者認為,這種判決是正確的,它既考慮了行為人的殺人行為的危害性,又體現了被害人的嚴重過錯。
(二)義憤殺人。我國刑法也沒有直接規定什么屬于“義憤殺人”,司法實踐中一般指行為人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或迫害,因不能忍受而被迫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義憤殺人具有下列特征:
1、行為人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迫害。這是行為人產生義憤的前提。所謂“義憤”,是指基于正義,倫理道德而產生的憤怒。
2、行為人無法忍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迫害。這里的侮辱、迫害、虐待行為是較為嚴重的行為,情節較輕的,行為人實施殺人的,不屬于義憤殺人。
3、行為人為擺脫所受的虐待、侮辱、迫害而殺人。被害人的虐待、侮辱、迫害在一段時間內是連續的,行為人無法忍受而欲擺脫所受的虐待、侮辱或迫害,不得已實施了殺人行為。如果所受的虐待、侮辱或迫害已停止,行為人出于報復而殺人的,不屬于義憤殺人。
義憤殺人的,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被害人實施的虐待、迫害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致使行為人實施殺人的誘因,因此,量刑時應充分地考慮這些因素,按“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甲、乙二人生有一子丙,丙長大成人后,橫行鄉里,對甲、乙二人不盡贍養義務,而且施以打罵、凍餓等虐待行為,甲、乙二人忍氣吞聲,曾去派出所報案,丙被拘留十日后回到家中,變本加厲地虐待甲、乙,甲、乙二人實在無法忍受,只好商議于夜晚勒死丙,夜晚,丙酒后醋睡,甲、乙二人用繩索將丙勒死后,投案自首。后經某縣人民法院以甲、乙二人犯有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筆者認為,法院的判決是合理合法的,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是正確的判決。
三、對因被害人過錯而導致的殺人按“情節較輕”處理的理論依據
從道義上講,“害人者,終害己”,“多行不義必自斃”。因為按照傳統的道德理念,凡事必有因果,善惡皆有報。在被害人具有重大過錯的殺人案中,正是由于被害人惡行或不義之舉首先激怒或惹惱了行為人,所以才引來了行為人“以惡制惡”的極端報復。這種道義上的平衡,可以從我們每個人在小說或影視中,當看到惡棍、貪官、反革命或劊子手被人殺死時所產生的快感中能夠得到證實。也就是說,實施惡行的人被殺死雖然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在道義上卻能夠得到大家一定的同情和支持;這種道義上的平衡無疑也會減輕或降低行為人主觀上的罪責。所以,行為人如果殺死的是存在重大過錯的被害人,在對其量刑時按“情節較輕”處理合乎情理。
從法理上講,對他人生命的非法剝奪是最大的侵權行為。在侵權行為中,法律上也必須講究侵權人和被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對這種利益上的平衡,我們稱之為“過錯相抵”,即被侵權人的過錯與侵權人的過錯能夠進行相互抵銷或抵減,通過對被侵權人與侵權人相互利益損害計算的方式平衡雙方的權益救濟途徑和方式,從而達到公平保護各方權益的目的。在行為人激情和義憤狀態下實施的殺人案中,由于被害人失去了生命,所以被害人的過錯與行為人的過錯顯然是不能相互抵銷的,所以有追究行為人殺人行為法律責任的必要。但是法律在保護被害人權益的前提下,按照“過錯相低”的基本原則,也不應當忽略掉對犯罪者權益的保護。在對因激情和義憤實施殺人者進行量刑時,按照“情節較輕”處理合乎基本的“過錯相抵”法律原則。
從社會防衛和功利的角度講,對因激情或義憤實施殺人者進行量刑時,按照“情節較輕”處理,有利于教導每個社會公民對自己實施的影響或侵害他人利益的行為更加理智地進行權衡。考慮到激情或義憤殺人行為屬于“情節較輕”的量刑依據,每個人為避免自己成為激情或義憤殺人行為的被害人,會本能地對自己不符合社會道義的行為自覺地內斂,從而更加理智地劃定自己行為的邊界,盡可能地避免侵害他人事件的行為發生,有利于最大可能地減少社會矛盾和沖突。只有每個人在社會中時刻想著避免實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減少引起他人激情或義憤殺人的因素產生,那么我們整個社會才會更加和諧,才會實現社會自我防衛、主動預防犯罪的社會功利目的。
總之,我們認為:對故意殺人者實施嚴刑峻法未必是預防犯罪的理想措施。正如古人所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相反,對殺人者采取更加符合人性或道義的刑罰,尤其是對符合激情或義憤狀態條件下的殺人者實施較為輕微的刑罰,不僅可以實現勸導人們積極“向善”、減少社會矛盾和沖突的目的,而且順應國際上刑罰朝著更加“科學化”、“輕刑化”和“人道化”方向發展的大趨勢。
(作者簡介:王政,系北京市中企國盛律師事務所合伙律師,現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專業委員會委員,主要從事公司證券、房地產和訴訟等方面的法律業務,擅長刑事辯護,具有多年律師執業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