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晉曄 ]——(2007-12-15) / 已閱20315次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犯處罰建議
——從廈門海滄環評談起
方晉曄
。ㄉ虾 華東政法大學 20042)
摘要:現代社會,環境危機此起彼伏,生態狀況持續惡化,而我國現行刑事立法對環境犯罪的規定卻不利于保護環境。本文探討了對環境犯罪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執法過程中亟待完善的問題,提出了在現行刑法修改時或發布刑事特別立法時,增設處罰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犯的條款建議,以期拋磚引玉,豐富和發展環境犯罪的司法研究。
關鍵詞: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環境犯罪 危險犯 實害犯
據老牌咨詢公司零點研究咨詢集團12月發布的“2007零點中國公眾城市宜居指數”顯示:廈門位居中國宜居城市指數首位。然而與此同時,一場關于PX的熱議也在廈門點燃。而它的導火線,即是《廈門市重點區域功能定位與空間布局環境影響評價》簡本。該簡本中稱:“翔鷺石化PTA一期工程2000年經審批建設,2002年底試生產。由于該企業初期環保設施不完備、未通過環?⒐を炇占赐度肷a,醋酸排放大大超出環保審批的限值要求,對周圍居民和新市區居民區產生不利環境影響,廢氣污染投訴不斷。福建省環保局曾于2003年12月17日發文(閩環監函2003第187號)責令翔鷺石化公司參照國際上PTA生產先進技術和工藝,盡快組織力量開展整改工作。在近三年的生產建設過程中,雖有環保部門的督促監管,企業也在努力改進環保設施,但是廢氣污染問題至今尚未徹底解決。強化現有企業內部環境管理、控制環境污染是當務之急!
也就是說,翔鷺石化的污染根本不是“偷偷地排”,而是明目張膽地排,不必遵守國家的法律,也不必理會地方環保部門的監督,更不把周邊居民的健康當回事。針對在廈門生產PX的問題,趙玉芬院士認為“PX就是對二甲苯,屬危險化學品和高致癌物,對胎兒有極高的致畸率”,“聯苯廠存在特別重大的安全性隱患,是不能靠近城市的,至少要建立在100公里以外,城市才能算安全!
我國刑法第383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盵1]從該條文我們可以得出:在我國的環境刑事立法中,是以污染或破壞環境行為實際造成環境污染或破壞,或造成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實際損害的結果作為成立環境犯罪的構成要件之一。也就是說,我國關于懲治危害環境罪的立法中只規定了實害犯,而對危險犯——不論是什么類型的危險犯——均沒有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罰制裁。其次,我國刑法學界普遍都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 [2],可是,如前文所述,福建省環保局曾責令翔鷺石化盡快組織力量開展整改工作,而翔鷺石化卻置若罔聞,其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結果顯然是明知的。第三,本罪的刑事責任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蔽覀冎,凡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其后果都是相當嚴重的,而我們的刑罰卻又是極其輕微的。
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犯與實害犯之爭
(一)危險犯與實害犯的關系
在我國刑法理論中,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所謂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3]而實害犯則是指行為已對受保護的法益造成了實際危害的犯罪。[4]危險犯之所以不以實害的結果為構成要件要素,原因之一就在于其所侵犯的往往是重要的社會關系,這類社會關系一時遭受實際的侵害,一般會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因而有必要將危險結果設定為侵犯這類社會關系的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以實現刑法對重大法益的充分、有效的保護。我們看到,在我國刑法中,危險犯被主要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中,如放火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等。仔細研究這些罪名,我們發現,它們所指向的法益都具有不明確性,行為人對此既無法預料也無法加以具體控制。而且,法益遭受侵犯的范圍可能處于隨時擴大的狀態。如假藥究竟會對多少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威脅,事前是無法作出準確判斷的。這就意味著如果我們坐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后刑法才予以介入,就會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這就為立法者將堵截犯罪的防線向前推進從而創設獨立的危險構成要件提供了一定的根據。[5]由于危險犯的行為具有引起實害結果的高度危險性,因此,實害犯相對應的應為危險犯的結果加重犯,即行為人故意地實施具有內在地發生重結果的高度危險性的基本犯罪行為,至少過失地引起了重結果的發生。[6]
(二)我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實害犯的規定不利于環境保護,且對于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脅
從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來說,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以翔鷺石化為例,PX裝置的主要原料及產品均為對人體有害的污染物質,其中苯為對人類具有致癌作用。同時,與各國的大型化工項目做對比,翔鷺的規模是最大的,與市區的距離卻是最小的,如果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就可以毀滅整個城市,污染整個閩南地區。此外,廈門周邊海域有大量珍稀海洋生物,如中華白海豚、文昌魚等。這些珍稀的海洋生物對水質要求非常高,在沒有建大型化工項目的情況下數量尚且日漸稀少,如果大型化工企業再往海里排污,將會給這些寶貴的生物帶來滅頂之災。因此,如果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社會權益造成嚴重威脅,使其處于危險狀態,而未加以犯罪化,只是消極地等待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造成生命、健康、公私財產和生態系統重大損失時,才依保護生命或身體法益或財產法益的傳統刑法條款或有限的保護環境權益的條款定罪量刑,充其量只是亡羊補牢,悔之晚矣。
(三)實害犯的規定不利于司法機關的提前介入
《廈門市重點區域功能定位與空間布局環境影響評價》簡本一出,許多民眾不理解,我們的司法機關為什么不啟動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樣一家失去基本誠信的違法企業,為何無須承當其相應的法律后果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和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1)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然而,現實情況是,環境污染是一個量化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污染常常是透過廣大的空間和長久的時間,經過多種因素復合累積以后,才逐漸形成或擴大的。其所造成的損害是持續不斷的,并不會因侵害行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往往要在生態環境中持續作用一段時間。倘若嚴守傳統犯罪的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勢必因證明的困難而將部分生態犯罪漏出法網。況且有相當一部分生態犯罪侵害的是全人類,并無具體被害人。[7] 而確定環境犯罪刑事責任的關健問題,在于必須證明犯罪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司法機關當然也就無法啟動司法程序。
我國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因此,預防和保障功能是刑法的基本功能,通過刑法的威懾和懲戒可以促使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危險結果引起高度的重視和責任感,降低發案率。因此,在立法上增加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犯的規定,有利于充分發揮刑法的預防、指引作用,使違法者能預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刑事后果,使司法機關能有效地行使其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職能,從而使得人們更為謹慎地對待自然生態環境。
(四)我國刑法處罰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犯的設計
從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看,不乏對危險犯處罰的條款,許多罪的犯罪構成都不要求有實害結果。如第116條投放危險物質罪、第330條妨礙傳染病防治罪等等。這些危害行為使刑法所保護的社會權益所處的危險狀態,并不一定比某些危害環境行為使刑法所保護的環境權益所處的危險狀態更加“危險”,其社會危害性,也并不一定比某些危害環境行為所足以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更加“嚴重”。因此,在現行刑法中增設懲治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犯的條款,是對現行刑法的發展與完善。同時,環境問題是全人類共同面臨的問題,雖然各國的環境問題有程度上、形式上、時間上的差異,但在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發展過程及治理和預防方法上卻有著極大的相通性。在懲治環境犯罪問題上也一樣。因此,適當地借鑒國外有關處罰環境犯罪危險犯的規定也是必要的。從世界各國懲治環境犯罪的立法上看,實害結果在許多情況下并不是環境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如日本、德國等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只要從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或破壞,足以對人的健康和財產造成危害,就可以構成犯罪。
由此,筆者建議,以后在修改刑法時,增設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危險犯,即只要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放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足以給公私財產或者公眾生命、身體帶來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就構成犯罪。如果造成了實際危害后果,即實害犯,則加重處罰。
注釋
①摘自《廈門市重點區域功能定位與空間布局環境影響評價》,該報告是廈門市人民政府委托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開展的調研,主要是由于目前海滄南部地區存在著嚴重的環境爭議,而在“04總規”中海滄南部地區定位為臨港工業和城市發展的重點區域,南部地區發展與城市空間布局密切相關。因此,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專門就海滄南部地區發展定位與空間布局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提出本專題報告。
②該項目中心地區距離廈門市中心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鼓浪嶼均只有7公里,距離擁有5000名學生(大部分為寄宿生)的廈門外國語學校和北師大廈門海滄附屬學校僅4公里。不僅如此,項目5公里半徑范圍內的海滄區人口超過10萬,居民區與廠區最近處不足1.5公里。而10公里半徑范圍內,覆蓋了大部分九龍江河口區,整個廈門西海域及廈門本島的1/5 。而項目的專用碼頭,就在廈門海洋珍稀物種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該保護區的珍惜物種包括中華白海豚、白鷺、文昌魚。海滄區原本規劃出的隔離帶,出于商業考慮已經完全蓋滿了學校與住宅,一旦投產,將使整個廈門島,甚至是人口稠密的閩南三角都籠罩在劇毒的化工陰影當中。在極端情境之下,比如戰爭、恐怖襲擊,它就是送給對手及恐怖分子的禮物。只要這個工廠一有閃失(人命就不算了,反正也不怎么值錢),對閩南經濟的致命打擊,可能將損失天文數字般的GDP。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Z].
[2] 王作富.刑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462.
[3] 高銘暄.新編中國刑法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208.
[4]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P150-151.
[5] 王志祥.危險犯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26.
[6] 李邦友.結果加重犯基本理論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87.
[7] 王樹義.俄羅斯生態法[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48.
[作者簡介:方晉曄、男,福建省云霄縣人,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研究生,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研究中心助理,主要從事金融刑法學研究。通信地址:華東政法大學碩0602班,郵編:200042。郵箱地址:fjy-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