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時華 ]——(2007-12-21) / 已閱7318次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唐時華
12月13日上午9時,震驚全國的吉林導游麗江殺人案再次在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辯護律師出示了中國法醫(y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人徐敏超作出的《法醫(yī)精神病學鑒定書》,在這份鑒定書中認定:“徐敏超作案時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評定為限制(部分)刑事責任能力”。而在此之前,云南省公安廳的司法鑒定為:“徐敏超對作案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不同的鑒定結(jié)構(gòu)作出了截然相反的鑒定結(jié)論,控辯雙方各執(zhí)一份精神病鑒定書,爭辯激烈。(2007年11月14日《都市時報》)
一個人,一個案情,卻鑒定出兩種不同的結(jié)果,這司法鑒定可真有點懸。對于司法鑒定,咱們是外行。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可能把這東西鬧明白的可也不多了。君不見同樣是精神病鑒定的專家,給出的結(jié)論卻是天上地下,您說這鑒定的事,您給誰解釋去?
不過話說回來了,鑒定結(jié)論雖然不同,可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有沒有精神病是直接影響法院定罪量刑的關(guān)鍵。雖說采用哪一份鑒定是法官的事,可咱還忍不住要問一聲:這精神病的司法鑒定還有沒有點譜?
近年來,這種精神病司法鑒定“打架”的事情在全國屢屢出現(xiàn)。這些“打架”的司法鑒定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審理,還導致社會公眾對司法鑒定客觀公正與嚴肅性產(chǎn)生懷疑。其負面影響不容忽視。筆者看到一些學者慷慨痛陳一些“打架”原因,比如可異地受理導致混亂、比如機構(gòu)管理不健全、比如學者對精神病的鑒定理解不一,等等等等。似乎都有些道理。不過,需要明確的是:精神病鑒定既然是嚴肅的司法鑒定,就應該有一個統(tǒng)一的科學標準,至少也應當有一個行業(yè)內(nèi)通行的共識。否則,喪失了科學依托的鑒定,就算鑒定者是金口玉言,一錘定音,不容更改,但是這樣得出的鑒定結(jié)論,姑且不 敢說有人可能“指鹿為馬”,又如何讓一頭霧水的公眾口服心服?
精神病鑒定很復雜,這是事實。但是,我們還要補充的是:精神病鑒定,靠的是客觀事實,更需要科學、理性、公正與責任。那種“差之毫厘,謬以千里”的不審慎態(tài)度,無論是在我們的司法鑒定還是其他活動中都是極為有害的。把原本嚴肅的司法鑒定,弄到非要靠鑒定者或鑒定機構(gòu)的“名頭”來“肉搏”的地步,這樣的現(xiàn)象,更多地讓旁觀者齒冷。
真理越“鑒”越明,在近年來轟動全國的邱興華殺人案中,多名法學專家要求給邱興華作精神病鑒定,以求給公眾與被告本人一個交代。此次事件使精神病鑒定再次成為公眾關(guān)注的焦點,也從再次凸顯了司法鑒定對查明事實真相的重要性。而在這起吉林導游麗江殺人案件中,對被告人徐敏超的最終判決是什么,其實并不重要。有罪受罰,無罪釋放。這是普通老百姓都明白的淺顯道理。重要的是,對徐敏超的行為有一個科學、客觀的司法鑒定,這才是問題的關(guān)鍵所在。
因為,一個公正科學的司法鑒定制度,讓被告人罰當其罪,比單純懲罰或者釋放一個人,其積極意義又何止千倍萬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