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9-4-3) / 已閱8440次
律師在私募股權基金中的主要工作
唐青林
這兩年私募股權基金(PE)在我國非;鸨,吸引眾多人才加入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的行列。在國外,私募股權基金先后吸引了前美國總統喬治•布什、克林頓政府的白宮辦公廳主任麥克拉提、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雅瑟•里維特、前國務卿貝克、前國防部長卡魯奇等“總統班底”為重要團隊成員,此外該基金還在海外先后聘請了英國前首相約翰•梅杰、菲律賓前總統拉莫斯、泰國前總理潘雅拉春作為顧問。國內的情形也差不多,私募基金吸引社會名流加盟。全球最大的私人股本基金KKR(Kohlberg Kravis Roberts)2006年底聘請前聯想總裁柳傳志、前中國網通CEO田溯寧為公司資深顧問。
私募股權基金具有充滿挑戰性的業務、全球范圍的事業空間、大手筆的運作手法和非常高的薪資待遇,往往會對政界與商界的成功人士產生巨大吸引力。但是私募股權基金取得成功取決于:(1)拿到好的投資項目(社會名流將好的投資項目攬入基金之囊中具有很大的作用);(2)具有一個一流的專業技術支撐團隊,一個由精通私募股權基金運作的律師、財務、技術專業人士組成的基金經理團隊。
律師則作為專業的法律人士,參加到私募股權基金的工作,其作用主要在于:(1)防范投資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2)為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運行提供標準化文本,促成各項交易順利、規范地完成。
筆者近兩年開始關注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表現,并作為國內某大型私募股權基金公司風險控制部負責律師,參與了全程的工作。根據以往的經驗,認為律師在私募股權基金中的主要工作如下(涉及的方方面面工作較多,本文僅僅選擇部分工作內容略作總結):
一、 設立私募股權基金階段的法律工作
(一) 參與私募基金設立模式設計(公司、合伙企業等不同形式);
(二) 起草設立私募基金的文本(公司章程、合伙協議等);
(三) 進行私募基金的設立登記;
(四) 私募基金擴大規模(增資擴股、認股協議、入伙協議等);
二、 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的法律工作
(五) 參與對投資之前的可行性分析(分析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出具法律意見書;
(六) 合作雙方簽署《保密協議》;
(七) 對決策擬投資的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八) 根據擬投資項目情況,參與設計投資模式、推出模式,洽商與被投資方的《合作框架協議》;
(九) 根據不同的合作模式,分別起草并簽署《增資擴股協議》或者《股權轉讓協議》;
(十) 重點起草私募股權基金最終退出目標企業的協議或者條款;
(十一) 起草辦理股東變更的工商變更登記文件,正式變更或者增加目標公司股東;
(十二) 根據投資方的要求,參與目標公司治理結構設計(董事會、監事會),實現投資者的管理權(國外一般強調私募股權基金有管理權,國內則有時候不強調管理權,只是在約定的時間和價格退出);
(十三) 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時,作為專業人士參與并起草相應文本,并協助完成相應法律程序。(1)減資程序和文件;(2)IPO上市程序和文件;(3)股權回購程序和文本。
作者: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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