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瓊 ]——(2001-2-4) / 已閱8809次
提高效率不能違反法律程序
徐瓊
程序是保證法律正確實施的生命,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則是審判質量的重要保障。
當前,全國法院系統正在進行審判制度改革,大力提高審判效率。但是,一些法院推出的一些做法卻很值得商榷。近日,有媒體這樣記錄了一些法院是這樣提高“效率”的:某地法院原來辦理離婚案件往往要幾個月的時間,法院辦案提高了審判效率,現在辦理一起離婚案件只需要十幾分鐘的時間,大大提高了審判效率,并有效地克服了長期困擾法院工作的積案問題。乍一看,這種做法好像真的是提高了辦案效率,案件的辦理速度真的很快,但是仔細一想,人們卻不難發現,這樣辦案,其實是為了刻意追求所謂的效率而簡化了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嚴重地違背了法律的原則。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案件法院必須要先行進行調解,并且必須要查明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無和好的可能,才能作出判決。法院辦案,不能是雙方到場說同意離婚,法院就可作出判決。這樣的判決是不負責任的判決,是直接違背法律原則的判決。
目前,國家正在加緊進行修訂婚姻法的工作,這項工作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因為婚姻家庭關系涉及到每一個公民,因此,立法機關采取了非常謹慎的態度。日前,全國人大辦公廳將婚姻法(修正草案)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梢灶A見,作為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調解制度、調解程序仍將是法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更何況,在婚姻法修改前,法院辦案還必須依據現行的法律。辦理離婚案件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堅持調解原則,不能盲目追求所謂的辦案效率而違反。盲目追求辦案效率違反法定程序,無疑拋棄了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這樣的作法,表面上好像是提高了效率,實質上是對于法律原則的破壞。這樣的所謂“效率”還是不提高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