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麗梅 ]——(2002-3-24) / 已閱56918次
③ 參見陳潛、楊堅爭、高富平主編:《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理論與實踐》,百家出版社2001年版,第395頁。
① 參見浩子:《起來!保護我們的Email地址》,http://www1.yesky.com/33554432/36700160/130249_1.htm.
② 參見華聲報訊:《我國公安部規定禁止買賣電子郵件地址》,http://tech.sina.com.cn/i/c/41003.shtml.
③ 詳情參見中新社:《公安機關:警惕電子郵件送來的“西非詐騙”》,http://tech.sina.com.cn/news/internet/2000-03-17/20272.shtml.
④ 王禹:《吉林省發現走私者利用電子郵件販私》,http://tech.sina.com.cn/oi/46991.shtml.
⑤ 中新社:《調查顯示電子郵件是傳播電腦病毒媒介》,http://tech.sina.com.cn/s/n/45754.shtml.
① 參見:《轉發電子郵件當心被解雇》,http://usch1.vitalic.com/newsdata/showdetail1.php?ID=3668.
② 參見林佳蓉:《彈指之間,禍已上身?——轉發電子郵件相關法律問題》,http://www.fcu.edu.tw/~cc/Chinese/newsletter/11/1103.htm.
① 參見羅希夷:《電子郵件在證據法上的幾個問題》,http://www.cnlawservice.com/chinese/lawscience/xsgj/0263.htm.
② 參見高云:《電子合同中電子郵件應用的法律問題研究》,http://go7.163.com/edwinsky/wlfy/wlfy001.htm.
③ 參見:《電子郵件,證據如何保全》,http://www.hongen.com/proedu/flxy/flsw/ztzl/dzsw/lfdt/sw3.htm.
④ 參見高云:《電子合同中電子郵件應用的法律問題研究》,http://go7.163.com/edwinsky/wlfy/wlfy001.htm.
⑤ ISP、ICP在向注冊用戶提供接入、內容等服務的同時,將電子信箱作為附屬品與主要服務捆綁銷售,如果因各種原因合同終止,則電子信箱一并取消。
⑥ 根據用戶的指定,服務商將郵件信息轉移到尋呼機、移動電話或掌上電腦等移動通信設備上。附加服務有些收費,有些是免費的。
① 參見沈衛利:《電子郵件服務的法律規制》,http://manager.ccidnet.com/news/expert/2000/10/10/85_36.html.
② 參見黃志萍:《電子郵件服務也是合同之約》,http://www.jc.gov.cn/personal/ysxs/fnsx3/fnsx2417.htm.
③ 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1)海民初字第11606號。
① 自2001年開始,我國包括263、163、21CN在內的多家網站都先后推出了收費郵箱計劃,業內人士認為郵箱收費服務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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