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08-1-29) / 已閱11227次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24條是非說——與鐘鳴先生商榷
作者:宋飛
最近拜讀了網上有一篇鐘鳴先生的《行政法學新發展――淺談《行政復議條例》的先進性與缺陷》一文,感覺寫得很不錯,也很及時。這篇文章的發表,對我們理解和學習新出臺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很有幫助。但我覺得該文美中不足之處在于:他的有些說法我不能茍同。
鐘鳴先生認為: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的一大不足是“政府的公權力有擴大的趨勢”,并補充說道::” 政府的公權力在《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有擴大的趨勢,該趨勢極可能導致因與《行政復議法》這一上位法發生沖突而被撤銷!皞人覺得這種想法有點杞人憂天?纯此恼摀骸薄缎姓䦶妥h條例》第24條與《行政復議法》第12條第2款極有可能發生上面所述的沖突。在《行政復議法》中明確規定行政相對人對海關、金融、外匯管理、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只能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復議申請。然而在《行政復議條例》的第24條中卻規定“申請人對國務院批準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項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我認為,這兩條法律法規明顯發生了沖突,而引出一個窘境:當申請人因對某省一下垂直領導的部門(如市國稅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向市政府提出申請,而市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使市國稅局不服而以《行政復議法》第12條第2款提出申訴,致使該復議決定無效撤回,那市政府的威信何在?《行政復議條例》的衛星也不覆存在。而這種情況反之亦然。因此,我強烈認為應對《行政復議條例》第24條第1款進行修改,將缺口補上,以維護國家政府和法律的尊嚴和威信!
看了這一段話后,我覺得他舉國稅局為例也是很不恰當的。理由何在呢?目前我國中央一級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主要有:1、海關2、金融3、國稅4、外匯管理5、國家安全(注:還應包括海事、糧食儲備管理);省級以下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主要有:1、工商2、質監3、煙草4、國土資源5、地稅6、公安7、監察8、食品藥品監督(注:國土資源、審計、統計、林業、國稅、地稅、工商、公安、交通(包括公路、港航、交管、運管以及地方海事部門),這些行政機關使用的行政執法證件都是本系統上級機關制發,只需向同級政府備案。郵政的也是如此,不過現在已不被視為執法機關。)很明顯,國稅局屬于中央一級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而非鐘鳴先生所說的省級以下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因此現實中不可能發現”對市國稅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向市政府提出申請,而市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使市國稅局不服而以《行政復議法》第12條第2款提出申訴,致使該復議決定無效撤回“這樣荒唐的事情!缎姓䦶妥h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并沒有擴大政府的公權力。理由在于:此條規定,體現了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力制約的要求,有利于體現行政復議制度的本質要求,且帶有一定的靈活性,同時有利于推動地方的行政復議工作。
作者簡介:宋飛,1980年12月11日生, 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現在湖北黃岡市黃州區政府法制辦工作.曾在法律圖書館網發表論文《人治與法治的較量-兼論德治》、《從一案看勞動教養制度的存廢》、《從一案看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之區分》、《房地產權屬變更案例評析》、《試論國有資產流失與法律規制》、《周枏與<羅馬法原論>》、《蓋尤斯與<法學階梯>》、《格老秀斯法學思想研究》、《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較研究》、《憲法定義新論》、《試論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問題與對策》、《對12起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復議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與勞動法競業禁止原則之比較》、《試論公司監事制度》、《評柏拉圖<法律篇>中譯本——兼與張智仁、何勤華先生商榷》、《評格老秀斯<戰爭與和平法>中譯本——兼與何勤華先生商榷》、《淺析交叉執法問題及其對策》;譯作《中國傳統哲學與爭端解決》、《美國訴微軟案》、《屠宰場案的負面影響》。
參考文獻
1、鐘鳴,《行政法學新發展――淺談《行政復議條例》的先進性與缺陷》,原載法律圖書館網站
2、曹康泰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6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