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蓋闊 ]——(2002-4-2) / 已閱40132次
強調旅游者 旅行社虛假宣傳責任
優先選擇訴
知悉權原則 和違約責任加重原則
訟救濟原則
證據的重要來源
為了闡明本文所主張的觀點的合理成分,下面將結合具體案例做理論分析:
⑵、案例:王先生是某公司經理,是個瓷文化愛好者,于1999年7月在《XX報》上看到一則廣告,全文如下:“XX旅行社,為了答謝廣大旅游者的厚愛,將在8-9月舉行黃金旅游月活動。在本旅行月內,將增設瓷文化旅游專線5日游,屆時您將領略到瓷都景德鎮宜人風光,陶醉于中國博大精深的陶文化。此旅游線路總共費用是XXX圓,您可以享受8折優惠,后期付款,陶瓷街購物是您固定的游覽項目。”
王先生被瓷文化旅游專線和廉價的費用所吸引,毫不猶豫地就參加了瓷文化旅游團。但是結果,確是出乎意料的。導游不是本地人,而且對景德鎮毫不了解,更不用說對瓷文化的解說,迷路、繞遠是常有的事情。旅游景點少的可憐,陶瓷街購物卻占了旅游時間80%。最后交費的時候確是全額,根本就沒打折。王先生同XX旅行社理論,結果旅行社告訴他,他沒有在指定的陶瓷街購物,所以不能享受打折服務。其他人,因為購物的數額沒有達到規定,也不能享受打折服務。最終,文化旅游成了精神疲憊游、沮喪游。
結合本案例分析:第一,根據強調知悉權原則,王先生如果在參加之前弄清楚廣告中的優惠是否附加條件、“陶瓷街購物是您固定的游覽項目”的真正目的、服務的標準、導游的素質極其旅游的具體線路,顯然就可以避免“精神疲憊游、沮喪游”的發生。歸根結底,是王先生忽略了自己的知悉權,導致了客觀損害的發生。第二,如果實行旅行社虛假宣傳和違約責任加重原則,一方面,旅行社是不是能夠自我督促、自我檢點自己的宣傳行為,刊登摸棱兩可的廣告;另一方面,是不是也可以懲罰這種欺詐行為,使行為者“得不償失”。我們相信如果實行旅行社虛假宣傳和違約責任加重原則,上述損害是能在一定范圍內避免的。第三,王先生找旅行社理論,實際上是想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結果確是自己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合理及時的保護。如果堅持訴訟為先原則,通過法院解決問題,也假設法律法規中有保護旅游者精神感受的相關規定,王先生的合法權益是不是就能得到合理及時的保護。旅行社的消極態度是不是相應的變得主動、積極。本案例的法理啟示,值得我們探討和研究。
我們相信伴隨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憲法》精神的貫徹,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最終必將得到及時合理的保護,旅游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三者的矛盾,必將最終得到合理的解決,全面促進我國旅游業的蓬勃發展。
附:
參考書目
⒈楊紫煊等《經濟法學》,北京大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
⒉周葉中等《憲法學》,北京大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
⒊江偉等《民事訴訟法學》,北京大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
⒋張文顯等《法理學》,北京大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
⒌王利明等《合同法要義與案例分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版
⒍焦承華等《旅游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版
⒎王健編著《旅游法原理與實務》,南開大學出版社,1998版
⒏楊榮新等《仲裁法理論與適用》,中國經濟出版社,1998版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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