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棟杰 ]——(2008-3-5) / 已閱34302次
法官審判案件必須堅守現代司法理念的公平正義。要忠于法律,尊重案件事實,判案時不受外界的干擾和影響,必須堅持公正立場不動搖。確保案件的公正裁判。
(6)勤懇
法官的審判任務繁重,責任重大;在審判時必須有追求發現案件真相的熱誠,勤懇并腳踏實地;廣泛求證;不得捕風捉影、無中生有,也不得將應當調查的案件事實漏未調查、或者是將未調查的事實證據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否則其所作的事實認定容易出現錯誤。
(7)犧牲
法官之所以徇私情而不中立,與法官廣泛的交際關系是分不開的。如果法官交游過廣,則容易受人情的困擾,難以做出公正的裁判。所以法官必須犧牲其社交生活,不能結交太多的朋友。
(8)緘默
法官判斷案情時,需要不斷思考;需要有一個安靜平和的心境,否則易與失去理智,難以辨別是非善惡。
(9)勇氣
法官要主持正義、公正,就必須有勇氣面對一切不正之風;要敢于同社會惡勢力作斗爭;不畏懼權勢。
(10)反省
法官在裁判宣示之前,對于其一己之行為應先進行反省,其裁判是否充滿主觀與矛盾而失去公正,是否合情合法合理。
2·法官具備的智識魅力
法官的智識魅力就是指法官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識、豐富的辦案經驗和高超的辦案智慧[ 賀日開著:《司法權威的憲政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頁。]。
現代訴訟通常都是由三方組合,“就像凱撒大帝將其統治下的高盧分成三大部分一樣,所有的法庭訴訟都由三部分人組成——起訴方或原告、被告、審判席上的法官或陪審員。[ [英]查理得·杜·坎恩著:《律師辯護的藝術》,陳泉生、陳先汀編譯,群眾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頁。]”不論是對抗制或當事人主義的英美法系,還是詢問制即職權主義的大陸法系,法官作為法庭訴訟三方組合的一方,是中立的裁判者;他們要么處于消極裁判地位,要么處于積極主動指揮裁判地位。但是,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識、豐富的辦案經驗和高超的辦案智慧是法官具備智識魅力的必備條件。
西方有句法律諺語:“法官不是人,而是人之上的神”。英國大法官愛德華•柯克說過:法律是一門藝術,它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掌握,在未達到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從事案件的審判工作。[ [美]羅斯科·龐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頁。]
一是必須嚴格執行《法官法》規定關于法官的任用制度。
二是改行政任命方式為司法任命。
目前,我國法官的任命方式與行政任命同法同步。就基層法官的任命而言,審判員的任命程序是:首先由組織部門考察,再報該地區常委會通過后,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并頒發任命狀。這種做法的特點在于行政干預法官的任命,顯然不利于司法獨立化,也不利于發揮法官的智慧。因此,必須實現法官任命的司法獨立化,即直接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三是對現有法官進行異地交流和不定期的培訓。
有些地區已經進行法官異地交流活動,異地交流主要是東部發達地區和中西部不發達地區之間的交流。實踐證明,這種交流能夠起到豐富法官知識和辦案經驗的作用。不定期的培訓也在全國范圍內得到推廣,并且從高級法院以上,都設有法官培訓學院。問題是由于法院經費困難原因,這種培訓所涉及的面很窄;多數法院的普通法官就享受不到,只有副庭長以上人員才能享受到。將整天在一線辦案的法官或所謂的辦案業務骨干排除在沒有機會去培訓和學習的這種現象必須得以扭轉,否則就可能影響智識魅力型法官所要具備的條件。
3·法官所具備的人格魅力
它是指法官應當符合司法理念和司法倫理即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而表現出來的魅力。它所具備的要素有良心、剛直和廉潔。
(1)良心
良心表現為一種內心深信,深信自己的言行要怎樣才是正確的,只有按照自己深信為正確的去說去做,才能得到心安理得,所以良心具有辨別是非得失,取舍善惡的意識作用,對人們的言行往往能夠發揮決定和約束的功能,當一個人的言行違背了良心常常會感到良心的折磨[ 賀日開著:《權威司法的憲政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頁。]。良心具有自然的藝術屬性即根據自己作為人所具有的愿望和體驗寫成的什么是應該做的,什么是不應該做的意識。
這里所說的良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良心,而是具有法官職業意義上的良心;按照日本學者伊藤正已的說法:“法官的良心就是公平無私的精神”[ [日]參見伊藤正已:《憲法》,弘文堂譯,1982年版第553頁—554頁。]。英國的霍布斯認為:“成為一個良好的法官或良好的法律解釋者的條件第一要對自然法中主要的一條——公平要有正確的理解。這一點不在于讀別人的書籍,而在于自己的善良的天賦理性和深思熟慮。[ [英]霍布斯:《利維坦》,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220頁。]”如果法官沒有公平正義的心,就會導致對司法公正的踐踏,就會利欲熏心;就會對案件產生偏見而不中立。另外,依照培根和美國大法官布倫南的觀點:法官的良心還具有抑爆扶良、同情弱者的精神[ 參見[英]培根著:《培根論說文集》,水天同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第194頁—195頁。]和非凡的耐心[ 宋冰著:《程序、正義與現代化——外國法學家在華演講錄》,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92頁。]。
(2)剛直
提到剛直,就會聯想起人們經常所說的剛直不阿之精神和不畏權勢之勇氣。作為一名法官,要面對黑惡勢力不屈服,面對錢權勢力不低頭。路易斯·博洛爾說得好:野蠻人的境況也比一個司法受制于政治影響的文明國度里的人的境況要好得多。野蠻人的毒箭、獅子的牙齒,蝰蛇的毒液也比不上杰佛里、羅馬德蒙和福格爾,特維爾的司法奴性更致命。一頭野獸僅僅是結束一個人的生命,而受政治因素影響的法官則在頃刻間不僅可以剝奪一個人的生命,而且還可以毀掉人之所以為人的尊嚴和榮譽[ [法]路易斯·波洛爾著,蔣慶等譯:《政治的罪惡中》,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279頁。]。
相反,如果法官在案件審理中,不堅持原則,阿諛奉承、投機取巧、見風駛船,視法律為兒戲,那勢必在審判職業行為中表現出執法不嚴,執法不公等現象[ 史煥章主編:《司法倫理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8頁。]。
(3)廉潔
法官要使自己有剛直不阿的氣度,其廉潔自律,無私奉獻也是不可少的必備因素。中國有句諺語:吃人家的東西嘴軟,拿人家的東西手短。如果法官在案件的審理中,沒有謀取私利,縱使遇到權勢的干涉,他也可以理直氣壯,并公正裁判。
作者,梁棟杰,男,漢族,陜西省吳起縣人民法院審判員,二級法官,法學碩士研究生。
通訊地址:陜西省吳起縣人民法院
郵編:717600
電話 15991128510
電子信箱:ldj0815@163.com
主 要 參 考 文 獻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