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昌銀 ]——(2008-3-5) / 已閱25712次
《烏魯木齊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違法行政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銀川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行政執法主體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做好下列工作:查處行政違法案件時,發現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參考書籍:
1.《行政法學》,崔卓蘭主編,吉林大學出版社 1998年12月第1版。
2.《行政法學》,陳愷玲編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
3.《行政法論》,楊平編著,甘肅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
4.《行政法學》(第二版),張世信、周帆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9月出版。
5.《行政法基本問題研究》,孫振雷、張超、孫衛華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出版。
6.《中國依法行政的理論與實踐》,傅思明著,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
7.《違法行政及其法律責任研究》,姚銳敏、易鳳蘭著,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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