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08-3-10) / 已閱15788次
種子標簽標注真實與規范的有關問題
武合講 武敏
(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 山東菏澤 274000)
農作物種子標簽標注質量不真實和標注信息不規范,是容易混淆的性質和責任都不同的兩個問題。實踐中,常因不能正確區分該兩個問題,造成種子企業承擔非法責任。為了幫助種子企業正確標注種子標簽,明示質量信息,明確質量責任,根據遇到的實際案例,依據《種子法》、《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標簽管理辦法》)和《農作物種子標簽通則》(以下簡稱《標簽通則》)等有關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的規定,就種子標簽標注質量不真實和標注信息不規范問題,談談個人意見。
1 種子標簽標注質量不真實和標注信息不規范的含義和法律責任。
1.1 種子標簽標注質量不真實。
種子標簽標注質量不真實的特征是“以假充真”,本質是以不具有某種農業栽培使用價值冒充或不真實承諾具有該種農業栽培使用價值的種子的行為。這種不真實無論是故意(冒充)還是過失(承諾不真實),最終的結果是一致的,都為假種子。《種子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假種子包括以下五種:一是以非種子冒充種子的;二是以此種種子冒充他種種子的;三是種子類別與標簽標注不符的;四是品種與標簽標注不符的;五是產地與標簽標注不符的。種子標簽標注質量不真實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種子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種子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2 種子標簽標注信息不規范。
標簽標注不規范的特征是標簽標注不符合《種子法》、《標簽管理辦法》和《標簽通則》等有關農作物種子標簽標注規范的規定,標注雖有瑕疵但不虛假。經營的種子標簽標注內容不符合《種子法》第三十五條和《標簽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以及《標簽通則》5規定的,屬于種子標簽標注不規范,標簽標注不規范包括下列五種:一是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的;二是種子標簽標注內容、制作要求不符合《種子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七十四條規定的;三是偽造、涂改種子標簽的;四是偽造、涂改種子標簽的試驗、檢驗數據的;五是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關于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的。種子標簽標注信息不規范的,應當依據《種子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2 標簽標注不規范和利用標簽進行質量欺詐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
種子是具有生活力的特殊產品。《種子法》和《產品質量法》都屬規范產品包括種子質量的法律。《產品質量法》是規范產品質量的普通法,《種子法》是規范種子質量的特別法。處理種子質量問題,優先適用《種子法》;《種子法》沒有規定的,適用《產品質量法》。依據《種子法》的規定,種子標簽標注信息不規范和標注質量不真實的性質和法律責任不同。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標識標注不規范和利用標識進行質量欺詐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質技監局政發(2001)43號)規定:“要嚴格區分標識標注不規范和利用標識進行質量欺詐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防止對標識標注不規范問題的處罰隨意性”。據此規定,不能隨意要求種子標簽標注不規范的種子經營者承擔標注質量不真實的法律責任。不能把“病殘的戰士”和“人民的敵人”一樣對待。
3 標注質量不真實和標注信息不規范的實例。
下面介紹幾起種子標簽標注質量不真實和標注信息不規范的典型案例。
3.1 產品名稱標注不規范,遭遇加倍賠償打假案。
農業部第136號公告的審定編號為國審棉20000002的棉花雜交種的品種名稱是中棉所39 (原名中抗雜4號)。北京某種子公司將其標注為“審定編號國審棉20000002中抗39F1”推廣經營。種子使用者于某某未因此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而以該公司將“中棉所39 (原名中抗雜4號)”標注為“中抗39F1”屬欺詐為由訴諸法院,要求該公司返還購種價款21000元和增加賠償購種價款一倍的損失21000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42000元。案件執結后,于某某的訴訟代理人又以楊某某的名義,再次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向同一法院起訴該公司,要求加倍賠償損失42000元。第二個案件現尚未審結。
這是我國種業界因種子標簽標注產品名稱不規范遭遇的首例系列打假案。
《標簽管理辦法》和《標簽通則》規定,產品名稱由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和品種名稱組成。農業部第136號公告的審定編號為國審棉20000002的作物種類是棉花,種子類別是雜交種,品種名稱是“中棉所39 (原名中抗雜4號)”。種子經營者在其產品上標注的品種審定編號和作物種類與審定公告相符,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符合種子標簽真實制度。品種名稱批準者農業部以第136號公告的品種名稱“中棉所39 (原名中抗雜4號)”,本身就是“一品多名”,即該品種有兩個法定名稱“中棉所39”和“中抗雜4號”。種子經營者將兩個名稱合并標注為“中抗39”,符合“約定俗成規則”。未經種子質量檢驗機構依法對“中抗39”是否“中棉所39”或“中抗雜4號”進行品種真實性檢驗(即同一性認定),沒有證據證明“中抗39”與“中棉所39”或“中抗雜4號”不具同一性,不能僅因為將“中棉所39 (原名中抗雜4號)”標注為“中抗39”就判定其屬于品種名稱與種子標簽標注內容不符的假種子。但是,種子經營者用“Fl”符號代替種子類別和種子世代(注意:在遺傳學、育種學等自然科學中,可以用“F”表示雜交種即種子類別,用“Fl”表示“雜種第一代”即種子世代。但在法學中,標注種子類別和種子世代必須符合《標簽通則》5.1.1.2的規定,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只能標注為“雜交種”,不能標注為“雜種第一代”或“Fl”),用“中”字代表“中棉所”、用“抗”字代表該品種具有“抗蟲性”,以“中抗39”代替“中棉所39 (原名中抗雜4號)”的做法,不符合種子法規有關種子標簽標注規范的規定,屬于標簽標注信息不規范,應依《種子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3.2 質量責任主體標注不規范,相關主體被連帶。
乙種子公司經營的棉花雜交種某某50的種子標簽上標注的質量責任主體是:該種子由甲科研單位培育和生產、乙種子公司總經銷。種子使用者因該種子質量問題造成損失,訴諸法院要求種子生產者甲科研單位和種子經營者乙種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標簽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和《標簽通則》5.1.3規定,種子標簽上應當標注的責任主體只有生產商、進口商和分裝單位。實踐中,種子生產者(注意:與生產商不同)、培育者、授權者、轉讓者常被標注在種子標簽上。其后果是,不僅侵犯了被標注主體的有關權利,而且一旦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被標注主體也常被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3 質量指標標注不規范,優種子變成劣種子。
按植物分類學和GB/T3543.2規定,辣椒Capsicum frutescens L.屬于茄果類。某研究所在其生產的辣椒種子標簽上標注的質量指標是GB16715.1-1996(即國家標準瓜菜作物種子瓜類),未按GB16715.3-1999瓜菜作物種子茄果類標注。因GB16715.1-1996規定的商品種子水分所能容許的最高值高于GB16715.3-1999, GB16715.1-1996規定的冬瓜商品種子的發芽率所能容許的最低值低于GB16715.3-1999規定的辣椒的發芽率,致使水分和發芽率兩項質量標注值達不到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所明確的相應規定值,該種子被判定為劣種子。
3.4 許可證明編號不規范,被判定為假種子。
3.4.1 標注種子生產許可證編號多余。《種子法》規定,主要農作物的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辣椒無論在河南省和山東省都不屬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不需領取生產許可證。某研究所在山東經營的辣椒種子標簽上標注的產地是山東、種子生產許可證編號是(豫)農種生許字(××××)第×號。因該種子生產許可證編號能證明種子產地與標簽標注內容不符,被判定為假種子。
3.4.2 標注種子生產許可證編號錯誤。吉林某種業公司經營的大豆品種“某某47”的種子標簽上標注了大豆品種“某某一號”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編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據此判定其屬《種子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銷售假種子的行為,對其處以沒收大豆種子2460kg、沒收違法所得12元、吊銷營業執照和罰款60元的最重的行政處罰。在“某某47”的種子標簽上標注“某某一號”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編號,僅能證明其標簽內容不符合《種子法》規定,屬于種子標簽標注不規范;不能證明其銷售的不是大豆品種“某某47”的種子,是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假種子。在委托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某某47”種子質量進行真實性檢驗并做出標注品種名稱為“某某47”的大豆種子實際是大豆品種“某某一號”的種子檢驗結論(即排除標注錯誤)之前,存在將種子標簽標注質量不真實與種子標簽標注信息不規范相混淆之嫌。工商機關僅依種子標簽標注的內容按假種子對該公司進行處罰,主要證據不足。
3.5 宜加注內容標注不規范,生產商被判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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