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紅軍 ]——(2008-3-15) / 已閱16452次
試析種姓制度對當今印度社會的影響
劉紅軍
(安徽大學法學院 安徽 合肥 230039)
【摘要】:種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會等級制度,也是古代印度發的核心內容。深刻影響著印度社會從古到今的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早在一百多年前,馬克思就曾說過“:種姓制度是印度進步和強盛道路上的基本障礙。”本文僅就其對當今印度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影響做出淺析。
【關鍵詞】:種姓制度 印度社會 影響
一、印度種姓制度概述
早期種姓制在梵文中稱為"瓦爾那"(Varna),意為“顏色”。早在雅利安人征服印度的過程中,瓦爾那制即開始萌芽。最初只有兩個瓦爾那,即雅利安(白色人種)和“達薩”(即被征服的達羅毗荼人,黑色人種)。可見,種姓制度的產生是兩個膚色不同的種族對立的結果。[1]大約在公元前11世紀,印度社會階層被劃為4個等級——婆羅門(僧侶貴族)、剎帝利(軍事和行政貴族)、吠舍(商人)和首陀羅(被征服的奴隸);至此種姓制度初步形成。
婆羅門(Brahman)是祭司貴族。它主要掌握神權,占卜禍福,壟斷文化和報道農時季節,在社會中地位是最高的。剎帝利(Kshatriya)是雅利安人的軍事貴族,包括國王以下的各級官吏,掌握國家的除神權之外的一切權力。 波羅門和剎帝利這兩個高級種姓,占有了古代印度社會中的大部分財富,依靠剝削為生,是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吠舍是古代印度社會中的普通勞動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階層,包括農民、手工業者和商人,他們必須向國家繳納賦稅。上述三個種姓都是由雅利安瓦爾那分離出來的,而達薩瓦爾那則演變為首陀羅。[2] 首陀羅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人,實際上處于奴隸的地位。 在首陀羅之下,印度一直還存在著一個沒有種姓的群體———賤民,由于其地位遠在前4種種姓之下,因此又被俗稱為“第五種姓”。按照婆羅門教教義,賤民被稱為達利特人,意為“不可接觸之人”,其他種姓不僅不能與他們交往,連喝水都不能共用一口井。
印度的各個種姓職業世襲,互不通婚,以保持嚴格的界限。這樣,賤民的后代永遠都是賤民,從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經注定了低人一等的地位,想想都是很可怕很殘酷的。不同種姓的男女私奔后所生的子女也被看成是賤民,最受鄙視。為了維護種姓制度,婆羅門僧侶宣揚,把人分為四個種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經地義的。奴隸主階級還制定了許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正如其中所言;“世界上的任何東西都是婆羅門的財產;由于地位優越和出身高貴,婆羅門的確有資格享有一切”[3] “婆羅門可以毫不猶豫的去拿首陀羅的東西;因為他不存在任何財產;因為他的錢財本來就是應該被主人拿的”。[4] 不僅這樣而且每個種姓都有自己的機構,處理有關種姓內部的事務,并監督本種姓的人嚴格遵守摩奴法典及傳統習慣。倘有觸犯者,輕則由婆羅門祭司給予處罰,重則被開除出種姓之外,這意味著只能居住村外,不可與婆羅門接觸,只能從事被認為是最低賤的職業,如抬死尸、清除糞便、打掃房間等。
二、種姓制度對當今印度社會的消極影響
早在獨立前,國大黨元老莫提拉爾 .尼赫魯就說過:“只要制度仍然存在,印度就不能在世界文明國家中占據應有的地位。”盡管印度獨立已將近六十年,種姓制度在印度社會中的作用和影響仍是強大的,仍在阻礙印度現代化的步伐,這是印度社會的不幸。
一、種姓制度影響印度政治民主化的進程。傳統的種姓因素在今日的印度仍起舉足輕重的作用。臨近大選時,由于印度絕大多數人口是農民,農村的選票對每個政黨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而農民在投票時往往取決于他們的種姓意識,往往投向代表自己種姓利益的候選人。因此每個黨在大選前必須仔細研究各地區的種姓勢力,選擇在當地占優勢種姓中有威信的人當候選人。這樣做的結果,一方面導致被推為候選的人不一定是黨內精英;另一方面,這些人一旦進入政界,今后的所作所為必然多方考慮支持他當選的種姓社團的利益,從而使印度政治帶上濃厚的種姓色彩。
二、種姓制度影響經濟的發展。前面提到,種姓制度把經濟分成不同的社會集團,彼此接觸受到影響,有些人“種姓主義”思想嚴重,他們大都考慮本種姓的利益。想問題,辦事情從本種姓的利益出發,只對本種姓忠誠,缺乏民族同胞間的互助精神,這對整個經濟的發展是不利的。加之,每個人的職業生來決定,代代相傳,不易更改,不管一個人對某種職業有無興趣或特長,工作是否合適,都得被迫去做。這樣一來,有些人用不著努力則會得到好的職業,從事好的工作,享受優厚的待遇。這樣產生或助長了一些人的懶惰思想,缺乏奮斗精神;而另一些人,即低級種姓的人,只能受苦,逆來順受,認為命里注定,不可改變。這樣限制和束縛了他們的創造精神和積極性的發揮。
三、文教衛生事業對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前途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但種姓制度的影響也深深滲透其中。印度各地不僅有各種種姓文化協會,還有許多種姓大學,甚至有的大學中各系分別由不同的種姓把持。而種姓制度實行的種姓內婚制使印度青年擇偶范圍十分狹小,導致農村中近親結婚十分盛行,產生出大批畸形兒,極大影響了印度人口的素質。童婚的流行,影響了兒童的正常發育,因此不少人過早夭折,這也是印度人平均壽命較短和兒童寡婦較多的原因之一。
【注釋】:《摩奴法典》;目前國內有兩個中譯本,一為《摩奴法典》,馬香雪轉譯自迭朗善法譯本,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一為《摩奴法論》,蔣忠新直接譯自梵文注本,中國社會科學出本社1986年版,為了更好理解,在文中筆者沿用舊譯“摩奴法典”,但為了引文更為準確,筆者選擇了更為準確的直接譯自梵文的《摩奴法論》。
【參考文獻】
1. 曾爾恕.外國法制史[M]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P26 .
2. 林榕年.外國法制史[M]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P38.
3. 蔣忠新.摩奴法論[M]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第1卷,第100頌.
4. 蔣忠新.摩奴法論[M]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第8卷,第417頌 .
5. 王云霞:《印度社會的法律改革》,載《公安大學學報》200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