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云鶴 ]——(2008-3-20) / 已閱10773次
盡快制定《上海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很有必要
—— 三談上海信息化立法
上海市信息法律協會 俞云鶴
2008年3月9日,參加全國人代會的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劉云耕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學習全國人大工作的好經驗,對繼續做好上海市人大工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回滬之后,市人大要抓緊做好上海未來五年立法規劃的制訂工作,并廣泛聽取民意。
筆者作為上海普通百姓,衷心擁護市人大制訂上海未來五年立法規劃的決策,并愿本著建言獻策的目的,建議將《上海市信息化促進條例》納入市人大立法規劃,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該條例的立法調研和審議進程,力爭盡快頒布實施。
盡快制定《上海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很有必要。
一是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形勢的需要。從黨的十五大提出“大力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 ,到十六大提出“信息化帶動工業化、工業化促進信息化” ,再到十七大提出“全面認識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深入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 、“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信息化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不斷加強。最近,全國人代會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實施“大部制”改革措施,其中就包括合并國務院信息辦、信息產業部、國防科工委和發展改革委部分機構,新組建“工業和信息化部” 。“信息化”成為國務院部門的正式名稱,是建國以來第一次,體現了適應我國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形勢的宗旨。面對這樣的新形勢,上海作為工業化、信息化高度發展的大都市,應當盡快采取有力措施,以適應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的新形勢新任務需要。這些措施中,加強信息化立法是十分重要的措施之一,具體而言,目前應當加快制定《上海市信息化促進條例》。
二是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需要。黨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任務。上海信息化立法,應當從這一高度來衡量。如筆者《一談信息化立法》所述,上海信息化立法是有成績的,但也確實是存在不足的,最明顯的就是沒有一部統領全局的信息化地方性法規。因此,盡管上海信息化建設規模在全國數一數二,但對于信息化建設及其市場的管理卻大多依靠國家政策和規章,在不少領域可以說是依法無據的。比如,作為主管全市信息化建設的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其地位和職能乃至各項具體工作,沒有明確的法律支撐依據。如果這在以往還勉強過得去,現在“大部制”改革,國家已新組建“工業和信息化部” ,那么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應當如何相應改革,是需要市人大、市政府立即需要考慮的事情了。按照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就應當通過地方性立法來解決涉及全市信息化全局的種種問題。《上海市信息化促進條例》的出臺,雖已處于北京、天津、山東等兄弟省市之后,但是如能抓住大部制改革的機遇,結合上海實際,應當能夠制定出一部更有創新性、更有前瞻性、更具操作性的信息化促進條例來的。
三是保障上海世博會順利舉行的需要。上海世博會的主題是“城市,讓生活更美好”,信息化是世博會的一個主要亮點。這里包括在世博會展現上海乃至全國信息化建設的成果和進展,也包括世博會本身的信息化設施的運行和保障,也包括保障世博會期間信息化活動和信息服務業的正常開展等,所有這一切都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保障。可以肯定,面對世博會這樣大規模這樣長時間的特大型國際活動,如果沒有一部信息化綜合性地方法規,是很難對世博會信息化活動進行有效規范、引導和保障的。因此,有必要盡快制定《上海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將世博會信息化事項的相關規范納入該條例。
四是建設上海“四個中心”的需要。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可以說,本來就是上海建設“四個中心”的題中之義,就是建設“四個中心”的重要內容和主要途徑。目前,國家信息化法或者信息化促進法何時出臺還無法預期,因此地方信息化立法需要解放思想,做很多開創性的工作。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 2006年5月發布的《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 從政策層面上明確了信息化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加快推進信息化法制建設的具體任務。《上海市信息化促進條例》的主要內容,應當貫徹《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同時借鑒北京、天津、山東、湖南等地已經頒行的信息化促進條例。各地信息化促進條例各有不同亮點,但基本都具有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特點,都較好地促進了各地的信息化建設。條例的架構,一般包括信息化主管部門職責、信息化規劃、信息產業發展、信息工程建設、信息化推廣、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可以肯定,《上海市信息化促進條例》會有力的促進上海的信息化與工業化的融合,應當盡快納入上海市人大立法規劃,盡快制定和頒行。
(2008.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