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洪奇 ]——(2002-4-8) / 已閱13615次
謹慎評價醫療訴訟的“舉證責任倒置”
李洪奇律師 北京市中濟律師事務所醫學法律部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這是我國第一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把醫療領域的侵權行為納入推定過錯責任范疇。只要患者提出侵權事實和理由,醫療單位就必須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和侵權,否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這種負擔舉證責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學上稱作“舉證責任倒置”。
此規定聽起來似乎加重了醫療單位的舉證責任,降低了醫患糾紛的訴訟門檻,使患者更容易成功起訴醫院。然而,情況并非如此,醫療訴訟本質問題沒有因此而改變。
第一,無論哪一方當事人負責舉證,最終都有賴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或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新規定理論上將鑒定申請人由患者變成了醫療單位,改由醫院首先主張醫療事故鑒定或司法鑒定,對醫療訴訟的程序產生一定影響,但對訴訟實體幾乎沒有影響,而決定訴訟勝敗的根本因素在于訴訟實體部分,即有證明力的醫學和法律事實。
第二,“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患者完全無需舉證。患者仍需就醫療行為和損害結果的存在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患者要想起訴醫院,必須掌握符合立案的證據材料。
第三,新規定之前,醫院作為被告應訴時,一定會列舉各種各樣的抗辯理由進行答辯; 新規定之后,過去的抗辯理由很自然變成了現在的“舉證”事實,對醫療糾紛本質沒有太大影響。
第四,我國至今尚未建立起完整統一的醫學法律體系,調整醫患關系的多為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單位規定,其中某些條文相互沖突,導致司法審判難求法律依據,甚至造成法律盲區。另外,全國各地、各級法院的司法實踐不盡相同,執行新規定需要一定時間的探索和嘗試,不可能立竿見影。
最后,我國缺乏有效的醫療事故保險體制,醫療風險直接轉嫁到醫療單位,導致醫患糾紛日益激化,醫療訴訟也逐漸增多。如果不解決醫療體制中存在的其他問題,患者的維權行動依舊艱難,不容我們盲目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