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時華 ]——(2008-4-3) / 已閱7679次
和諧共贏才是司法與媒體的唯一出路
作者: 唐時華
備受關注的許霆案一審重審結果宣布,廣州中院以盜竊罪判處許霆有期徒刑五年,罰金兩萬,追討其取出的173826元。許霆當庭表示不上訴。判決結果出來后,許霆父親許彩亮表示十分不滿意,他認為許霆并沒有犯罪,應該無罪釋放。(2008年3月31日中國網)
許霆重審結果的公布,對于這一結果,有的人憤憤不平,說法律屈從于輿論的壓力,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有人認為這是正義的勝利,是媒體起到了關鍵的推動效果;有人認為這是媒體和司法的不銜接之處,兩者并非受益。如此等等,充斥于各家媒體。那么,作為媒體和司法,要怎么樣才能和諧共贏,這是值得我們的法律人和媒體從業人員冷靜思考的問題。
司法和媒體,共同為社會公平正義而存在,然而司法與媒體并非時時和諧。最典型的案件莫過于近期的許霆案件。司法機關的判決,導致了新聞媒體的較大置疑,同時,部分法律學者的參與,更是起到了加劇媒體置疑效果的作用。那么,在當前的社會氛圍中,媒體和司法應當持一種什么樣的態度彼此面對,共同致力于一種和諧共贏制度的構建,才能真正最大限度發揮兩者原本的功能?為此,筆者結合實際,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寬容:司法機關對媒體監督的應有態度
我國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對待媒體監督應當保持一種寬容的態度,這種寬容不僅是一種個人態度,而且應當是一種制度設計。首先,司法機關作為司法裁判機關,掌控了國家的司法大權,與新聞媒體相比,其優勢地位是相當明顯的。同時,由于裁判權的擁有,一旦允許司法人員針對媒體的基于善意的不實批評或評論擁有隨意起訴權的話,那么媒體的不利地位顯而易見。因為即使在司法實踐中可以要求當事司法機關回避,但是由于法律行業本身的聯系和職業情感的共鳴,都可能使媒體面臨很大的訴訟風險。其次,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新聞報道不可能與客觀事實完全一致(這與司法機關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價值判斷原理類似),如果允許這樣的訴訟產生,那就會使監督成為一種代價的行為,新聞記者這一職業成為一個高風險行業,那么媒體監督司法、反對司法腐敗熱情就會受到嚴重挫傷,國家和社會對媒體監督司法的期望就會落空。再次,為遏制司法腐敗,保證新聞監督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賦予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以充分的報道權利,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監督的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起訴權利。在具體實踐中,只要把握好新聞媒體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實,惡意損害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名譽,就應當大膽對媒體監督給予支持。在2007年發生的《法人》雜志記者因新聞報道而被刑事拘傳的事實,之所以引起全國上下的廣泛關注,就是因為記者的正常采訪權利被限制,甚至被政法機關動用不適當的刑事手段,導致了社會輿論的嘩然。
二、知情權:新聞媒體對司法工作的應有權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情權的積極行使,對促進司法公開的角度來講,是十分有益的。公開就意味著暗箱操作的幾率減少,公眾對司法活動的知悉度增加,也就使個別企圖腐敗的司法人員不得不有所顧忌從而使促進司法公正。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提出的“陽光審判”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國家在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情權的同時,也就從反方面規定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活動的公開性(確需保密的除外)。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活動公開的范圍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知情權的內容。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以及新聞媒體對司法工作監督的實際需要。當前,新聞記者對司法活動的知情權還受到很大的限制,對審判機關來講,新聞記者只可以采訪報道的只是合議庭或獨任庭對案件的審理活動。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不少法院限制新聞記者即使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參加案件的旁聽,這就使媒體的監督就無法實現,成為名符其實的“睜眼瞎”。也才出現很多媒體不得不依靠采訪當事人來獲得新聞線索,而作為案件一方的當事人,我們要其保持一個客觀和平和的心態來敘述案件審理的過程是不現實的,容易導致媒體態度的“一邊倒”,也就更容易損害媒體自身和司法機關的形象,使公眾對媒體報道的真實性和司法機關的公正性產生懷疑,造成我們都不愿看到的兩敗俱傷。其實,要解決上述兩個問題,就必須實行真正的審判公開,將媒體的監督落到實處,賦予公民和媒體的最大限度的知情權,這樣既能體現司法的真正獨立,又能達到新聞媒體達到媒體有效地發揮其監督功能,使新聞與司法這兩柄利器真正體現其效能。
三、公正審判和司法職業化::媒體監督的重點
司法腐敗之所以為公眾所詬病,根本原因就是其損害了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肌膚,而當前妨害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就是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非職業化。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因素的存在,導致在地方掌握司法機關的財政權,個別人利用這一權利非法干預司法活動,導致司法機關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時常常舉步維艱。以權壓法,以權代法的形象隨之出現。非職業化現象的存在也存在極大危害,曾經轟動一時的法盲、文盲加流氓的“三盲院長”姚曉紅的出現就是一個典型。雖然新的《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了擔任法官、檢察官的任職前必須提供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但是對“兩院”的領導任職的所需要的法律專業仍然規定得較為含糊,導致有的地方將非法律專業的人員調進司法機關擔任領導,造成個別法院領導不按司法規律辦事的情況出現。總之,以上因素導致的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已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嚴,直接影響社會公正,同時也嚴重地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阻礙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采取包括新聞輿論監督在內的各種行之有效的手段確保司法公正已成為當務之急。為此,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監督的重點應當在促進公正審判和法官職業化方面發展,樹立“監督就是支持”的理念,才能從根本上清除司法腐敗的土壤,走出就事論事的淺薄誤區,真正保障在黨領導下的依法治國,保障公正審判和司法公正。
四、必要性與適當性:媒體監督應當把握的尺度
我們在看到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監督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時,也不可忽略應把握的尺度,否則,就會侵犯司法的獨立性進而影響司法公正。如前所述,獨立和公正,都是司法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司法應當獨立,法律人應當甘于寂寞,是我們應當樹立的司法理念。因為司法公正既是一種結果,更是一個過程,在具體的司法過程中,任何不恰當的司法干預都將對司法者產生錯誤的影響,從而導致部分司法者對自己內心的信念產生懷疑,部分意志薄弱者放棄自己的正確立場,從而導致司法不公。因此既應堅持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同時又應維護司法活動的獨立性。為此,媒體對司法的監督應當把握三個尺度:一是嚴格保持中立立場,只作客觀報道,不對案件的處理提前下結論,不發表任何評論或意見,即使是新聞寫作中的“春秋筆法”等方式,也應當盡量避免;二是維護裁判文書的尊嚴,在沒有其他的判決取代現有的生效判決之前,即使裁判確有不公,也應當通過正當途徑予以解決,要尊重司法裁決的即判力和法律文書的嚴肅性,這也是媒體的從業準則之一。三是不得對司法機關的形象進行歪曲和丑化,不得對司法人員的人格進行評價。
作者單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