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飛 ]——(2008-4-10) / 已閱40617次
本人于2008-3-13在貴站發表的《蓋尤斯法學思想解讀》一文,現在又進行了文字上的部分修改并發表!
蓋尤斯法學思想解讀(修訂稿)
作者:宋飛
內容提要:本文首先簡要介紹蓋尤斯的生平和著作,接著從蓋尤斯的前輩們談起,對比蓋尤斯身處的時代背景和《法學階梯》的創作思路,然后,我將結合《法學階梯》的創作思路和蓋尤斯思想重點介紹蓋尤斯研究中需要澄清的十大問題,最后我將談談蓋尤斯在寫作方面的貢獻和存在的不足,以求對蓋尤斯這位法學大師來一個透徹的靈魂剖析。
關鍵字:蓋尤斯 法學階梯
目錄
一、 導論
二、 蓋尤斯的前輩們
三、《法學階梯》的寫作脈絡及法學思想
(一)第一卷 總論及人法
(二)第二卷 物、物權、遺囑繼承
(三)第三卷 法定繼承、債
(四)第四卷 訴訟法
四、蓋尤斯研究中需要澄清的十大問題
五、蓋尤斯在寫作方面的貢獻和存在的不足
一、導論
蓋尤斯現象,如同達芬奇密碼一樣,歷來為民法史學家所津津樂道。
蓋尤斯最有名的東西,我覺得算是他的《法學階梯》一書。此書的發現,頗具有傳奇色彩。1816年為德國歷史學家尼布爾在意大利旅游時在北部城市維羅那城的開普特教堂的圖書中發現此書,系公元5世紀的手抄本(中譯本封面上有該抄本的殘頁照片),用羊皮紙寫成,抄本共126頁,僅缺3張,但上面又謄寫著后來的神學家圣哲羅姆的書札和評論,因而字跡很難辨認。柏林科學院獲得此信息后,立即派遣高森和貝克兩位學者趕赴弗羅那,與已在那里的刑訴大師貝夫曼.赫爾維格博士一起解讀,并讓德國著名歷史法學家薩維尼進行鑒定,最后確認該手稿確系蓋尤斯的《法學階梯》,遂于1820年出版了校訂本(由高森校訂)。該書的手抄本面世后,人們在埃及和西歐各地又陸續發現了它的其它一些片斷,這些片斷訂正并補充了弗羅那抄本的錯誤和缺頁,從而使我們對該書的了解更為全面。該書面世后,迅速被分別譯為英、俄、日等國語言,在西方引起很大反響。
目前,世界上有許多國家的學者已對蓋尤斯的法學思想作出系統而且深入的研究,在我國,這項工作還很零散而不完整。達成共識的僅是他的生平介紹和其著作的簡介:
蓋尤斯是羅馬帝國前期著名法學家,所謂的“羅馬五大法學家”中的出生最早的一位。古羅馬人的姓名由3個名字組成,蓋尤斯是其首姓。他出生和活躍的時代分別是羅馬皇帝哈德良(公元117-138年)和安敦尼.庇烏(公元138-161年)(即中國史書上的大秦王安敦)在位的時候。作為一個法學教師,蓋尤斯可以說是現在世界上有專業論著傳世的第一位職業法學家。在學術上,蓋尤斯自稱屬于薩賓派。他是一位多產的法學家,他的著作共有13種,如《十二銅表法注釋》、《行省敕令評論》32篇,《市政裁判官告示評論》、《法律論》15篇,委托論、案例論、規則論、嫁資論以及抵押論各1篇等著作。其代表作無疑是四卷本《法學階梯》(Institutes),該書不僅是當時法律學校的教材,成為查士丁尼編纂同名法典《法學階梯》(羅馬《國法大全》其中一部)時的范本,同時也是唯一的一部完整地傳至后世的古代羅馬法學家的文獻,此外它還是西方法學史上第一部嚴格意義上的法學專著。在它以前,古希臘學者柏拉圖的《法律篇》、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古羅馬共和國學者西賽羅的《論法律》,都未能將法律與政治、哲學、神學等話題嚴格區分。蓋尤斯的論著則是以純粹法學的視野來研究法律現象。其能完整地傳至后世,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歸功于該書的普及程度。該書大約成于公元161年前后,是一部初級法學教材,長期用作羅馬法科學生的課本。有關私法的內容幾乎都已涉及,很適宜作法律學校和市民自學法律用的教材。因而該書當時流傳很廣。與《法學階梯》配套,蓋尤斯還編寫了一本《日常法律事件》,該書曾被后世學者稱為“黃金書”,是進一步闡述《法學階梯》的著作。可惜,這本解釋書現在已失傳了。公元426年,東羅馬皇帝狄奧多西二世和西羅馬皇帝瓦倫廷二世頒布《學說印證法》,蓋尤斯與帕比尼安、烏爾比安、保羅、莫德斯丁被一起列為羅馬五大法學家,蓋尤斯的地位僅次于烏爾比安和帕比尼安。公元六世紀時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的《學說匯纂》中有535條選自蓋尤斯的《法學階梯》。現今西方奉行的“一個人的住宅即其壁壘”的原則,就是出自蓋尤斯。“
介紹完我國法學界目前的共識之后,筆者試圖開創一個先例,對蓋尤斯這位法學大師作一個透徹的靈魂剖析。筆者在闡述自己的理解時,主要以《法學階梯》為參考藍本。筆者的創作計劃是這樣的:首先,談談蓋尤斯的前輩們,接著討論一下蓋尤斯身處的時代背景和他的創作源泉,然后,我將重點介紹《法學階梯》中的一些重要思想,最后我將談談蓋尤斯在寫作方面的貢獻和存在的不足。雖然筆者知道,自己既不是什么羅馬法權威,也不是什么法學專家,但筆者堅信,我的論文結束的時候正是大多數中國著者的論文開始的時候!
二、 蓋尤斯的前輩們
如果不把蓋尤斯放在和他的前賢和同時代的人的關系之上考慮,那么,就沒有一個偉大的思想家能被恰當地評價。在此,為了集中一點加以敘述,筆者截取的時間段是撇開古希臘時代,從羅馬共和國后期(《十二銅表法》頒布以后)開始來探討這個問題。
羅馬共和國后期出現數十位法學家,其中最有名的有七位:
C.弗拉維烏斯,羅馬共和國中后期執政官A.克勞迪.崔庫斯的秘書,公元前307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相繼把訴訟方面的程序和進行訴訟的日期表公布于眾,稱《弗拉維努姆法》,開始打破祭司團壟斷法律知識的局面,受到貴族和平民的普遍歡迎。
提貝留.科倫卡紐斯,平民出身,公元前254年擔任大祭司(祭司團的首領)。此職過去一直由貴族壟斷,他是擔任該職的第一個平民。他進一步在公開場合傳授法律知識,并解答人們提出的各種法律問題。這樣,法律由秘密時期進入了公開時期。
賽斯特.阿埃利烏斯.伯圖斯,曾任羅馬共和國后期執政官,公元前254年以世俗官吏的身份,對法律進行解釋、論述,并著書立說,進一步使法學最終成為一門世俗的學問而擺脫了神學體系,促進法律成為一個獨立的領域。
P.魯提里.魯弗斯,公元前118年羅馬的大法官,公元前105年的執政官。曾創制“魯提里取得時效”、“ 魯提里訴訟”,在法律執行中引進財產拍賣制度。蓋尤斯在《法學階梯》中曾對其大加贊賞。
庫尹特.穆齊.斯卡沃拉,公元前95年的執政官,法學家布布利.穆齊.斯卡沃拉的兒子。著有18卷《市民法論》。他是第一個將希臘的邏輯分析方法和羅馬傳統的簡單歸納方法結合起來的學者。根據彭波尼介紹,庫尹特.穆齊.斯卡沃拉第一個組創了市民法,他把分類論述、歸納演繹以及系統的方法適用于市民法。他的作品也是后來查士丁尼《學說匯纂》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曾代理著名的科波尼烏斯遺產繼承案,但卻被辯論中被對方代理人L.李錫尼烏斯擊敗。公元前82年被謀殺。
塞爾維.蘇爾皮其,公元前51年的執政官,公元前43年去世。曾創制“塞爾維訴”,首次將公平原則應用于兩個契約訴的競合。許多法學觀點被后來的查士丁尼皇帝采納。
馬庫斯•圖留斯•西塞羅,公元前106年1月3號—前43年12月7號.古羅馬共和國后期著名政治家、雄辯家、法學家和哲學家。出身于古羅馬阿爾皮諾的奴隸主騎士家庭,以善于雄辯而成為羅馬政治舞臺的顯要人物。從事過律師工作,后進入政界。開始時期傾向平民派,以后成為貴族派。公元前63年當選為執政官,在后三頭政治聯盟成立后被三頭之一的政敵馬克•安東尼派人殺害于弗米亞。 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代表作是《國家篇》和《法律篇》。認為國家是人民的事務,是人們在正義的原則和求得共同福利的合作下所結成的集體;君主、貴族和民主三種政體都是單一政體,理想的政體應是“混合政體”,即以當時羅馬元老院為首的奴隸主貴族共和國。早在羅馬帝國初期法學家興起以前,他就系統地論證了自然法和實在法之間的關系,認為自然法代表理性、正義和神的意志,是普遍適用、永恒不變的,它在國家產生以前早已存在;實在法必須符合自然法,否則根本不配稱為法律。
進入羅馬帝國前期,又有數百名法學家,而且出現職業化和學派化趨勢.從屋大維于公元前27年當政起到哈德良皇帝于公元138年去世止的約一個半世紀中,羅馬法學家形成了世界上最早的兩大法學派別,雙方在提貝留皇帝在位時正式形成不同的學派——普羅庫魯斯學派和薩賓學派,各樹一幟,展開爭鳴。在蓋尤斯之前共產生5名著名職業法學家:
A.拉貝奧(公元前50——公元20年),普洛克魯斯學派的創始人,出身平民,傾向共和政體,當過大法官,曾拒絕屋大維推薦他為執政官。在法學上,他富有創新精神。傳說留給后人的法學著作有400多卷。該學派的后繼者彭波尼曾贊譽他是法學界的革新者。
S.普洛克魯斯,活躍時期為1世紀中葉,是普洛克魯斯學派的真正領袖,公元33年繼A.拉貝奧的弟子內爾瓦(與S.普洛克魯斯是同學,公元33年自殺)任普洛克魯斯學派主持人。著有《法律文書集》,其著作中有37篇為后來查士丁尼《學說匯纂》所轉載,被引用的有134處。
C.A.卡必多,薩賓派的鼻祖,公元5年擔任執政管,22年去世。擁護帝制,唯皇帝之命令是從,故生前深得屋大維的寵信,曾升任執政官,是第一個獲得公開解答全榮譽的人。但他在法學方面常因循舊說,比較保守。與A.拉貝奧兩人各設講壇,招收門徒,著書立說。著有《法學雜記錄》等。
馬蘇里.薩賓(公元64年去世),薩賓派的代表,著有三卷《市民法論》和《解答集》,確立了關于市民法的體系。薩賓的《市民法論》,后來為許多羅馬法學家所注釋,如帕比尼安的《市民法論注釋》35卷,烏爾比安的《市民法論注釋》51卷,保羅的《市民法論注釋》16卷等。薩賓還帶了眾多的弟子。薩賓一生沒有任官,僅僅是一個法學解答者、教師和著作家。但通過上述作品,薩賓在當時學術界獲得了極大的聲譽。
賽斯特.彭波尼(約公元160年去世),與蓋尤斯同時代,但去世較早,屬普洛克魯斯學派,也是一個多產的法學家。在他眾多的作品中,匯集了到他時代為止的所有羅馬古典法學的成果,并通過在作品中附上案件和判決的方式,予以充分闡述。彭波尼的代表作是關于薩賓學說的35卷注釋書、關于斯卡沃拉學說的39卷注釋書、關于告示的79卷注釋書以及《教本》、《元老院決議錄》、《書簡集》和關于他老師著作的注釋書等。其中,《教本》是關于羅馬法制史的斷片性質作品,也是當時唯一的一本自王政時代至彭波尼生活時期的法制史著作。由于彭波尼在法學研究上的偉大成就,他的許多學說(共有578個段落)被后來查士丁尼《學說匯纂》所吸收。
從羅馬共和國以及羅馬帝國前期的上述概況分析,公元2世紀以前,羅馬的法學家最初僅限于對先前制定的法律加以整理和可能的整理,而不增加任何他們自己的東西;在隨后的發展階段,法學家們在法律旁增加了訴訟以及對它們的解釋,這種解釋很可能是注釋性的;此后法學家們把對法律的評論納入到一個以其學識為基礎的總體系之中,用分類論述、歸納演繹以及系統的方法研究法律,從而奠定了民法的基礎;后來的作品則都遵循“系統的和創制性的”方法,即在論述中有時表現為對告示內容的考察,有時表現為對法律、元老院決議或君主諭令內容的考察,有時表現為對先前法學家的意見、為反映某一問題豐富多彩的側面而編設的例子或者要求法學家發表見解的具體案例的討論,這種方法總是由一種深刻的內在系統性加以指導,總是盡可能地使用歸納法和演繹法,并輔之以建立在普編接受的原則基礎之上的其他論述方法。同這些羅馬法學家所采用的方法不同,蓋尤斯的作品中占知道地位的是教學方面的要求,這使得創制性成分降低,對已固定的法的敘述性成分增加;在那里受到注重的是系統的方法,這也鮮明地表現在使人易于理解和記憶的敘述次序上。他為在系統論書中形成內在的體系做出偉大的努力。當時其它法學家作品的次序表現為一種同締結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和訴訟舞臺上的原告的活動緊密聯系的考察,蓋尤斯比他們超前一步,他很早就進行對權利內容的考察。在他的體系中,人、物、訴訟(即從人的觀點關注的權利)、人對物的享有以及對權利和法律關系的享有(還考察這些權利和關系的內容、取得和喪失)這樣一些議題被置于首位,充分體現了以人為中心并且使權利為人服務的法律觀念。可以說,蓋尤斯的體系是以現實中平等的、主權的和有產的家父及其相互關系為模式創造的,這種家父賦予民法以特色;這些家父代表者理想中的人及其在法中的中心地位。這種法學思潮與當時流行的新斯多葛主義哲學中倡導的“人人皆兄弟、彼此應友好”無疑是遙相呼應的。
三、《法學階梯》的寫作脈絡及法學思想
我們現在來看蓋尤斯《法學階梯》的寫作脈路,其間附帶對其法學思想作一評注(注:筆者對其中的有些羅馬法術語,對照周枏前輩和黃風教授對拉丁文的翻譯,擇優錄取,沒有一一說明)。該書約成于公元161年前后,載有古羅馬皇帝安敦尼.庇烏時的法制情況。其內容包括市民法和長官法,分四卷三編,即人法、物法與訴訟法。四卷的劃分(以下段落以黃風的中譯本為準,下同)如下:
(一)第一卷 總論及人法
1.總論(見第1——8段)
總共4頁 1 [2] [3] [4]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