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雙京 ]——(2002-4-19) / 已閱15045次
反恐怖戰爭合法性質疑
王雙京
9.11事件,美國將責任推給拉登,要求阿富汗塔利班政權將拉登等交給美國處理,阿富汗塔利班拒絕將拉登等人交給美國,美國隨即對阿富汗進行了軍事打擊。美國的理論是:9.11事件是戰爭行為,阿富汗不將拉登等人交給美國就是參與了戰爭,國家有權對戰爭國進行打擊。
我認為美國的戰爭理論不能成立。首先,9.11事件不是戰爭行為。第二,即使是戰爭行為,阿富汗政府也沒有參與戰爭。國際法上認為戰爭行為是國家和國家的武裝沖突。國際法上的戰爭行為大多數是國家行為,這一點與我們通常對戰爭的認識是有一些不同的。國家行為通常由國家代表的行為表現,例如:外交人員、國家軍隊、政府等的行為,其他個人行為不能認為是國家的行為。9.11事件中恐怖分子劫持了美國的民航班機,但是這些恐怖分子的身份沒有國家承認或者有證據顯示是某個國家指使。故9.11事件的性質不是國家行為,而僅僅是恐怖分子的個人行為。9.11認為是對美國的戰爭是缺乏國際法支持的。既然不是戰爭那么美國對于阿富汗的打擊更是沒有法律依據。現代社會對于國家的戰爭權行使限制在國家受到侵略的自衛戰爭,其他一切戰爭行為都是非法的。國家與國家的關系應當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來解決,不應使用武力。美國打擊阿富汗的行為是以一個沒有理由的理由,作為借口對一個國家的侵略行為
阿富汗塔利班政權拒絕交出涉嫌恐怖行為的拉登等人,是有國際法依據的。美國要求將拉登等人交給美國的請求,應當適用引渡等法律規定。引渡制度是建立在國家主權平等的前提下的,通常只有雙方在有引渡協議的情況下,保護國才根據條約義務,必須引渡當事人。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保護國沒有義務將當事人引渡給追捕國。阿富汗與美國沒有任何引渡協議,故阿富汗沒有義務必須引渡拉登等人給美國,阿富汗引渡拉登或者保護他完全是一個國家主權的行為,無可厚非。美國在國際法上沒有權力對一個國家的主權行為采取任何武裝行動。
即使我們退一步說,阿富汗同意引渡拉登等給美國,根據國際慣例美國也應當提供拉登等人涉嫌恐怖行為的相關證據,如果不提供相關證據阿富汗依舊不應當引渡拉登等人給美國。可是現在美國對阿富汗的戰爭進行到了最后階段,指控拉登參與恐怖行動的證據也僅僅是幾盤從阿富汗繳獲的沒有直接說明拉登參與9.11事件的錄像,可見美國在要求引渡拉登當時,并沒有提供任何可以證明拉登參與9.11事件的材料給阿富汗塔利班政權。阿富汗不引渡拉登給美國是沒有任何不當之處的。
美國作為世界第一大國恣意妄為,他現在的行為正在破壞著整個世界的秩序,已經變成了地地道道的國際秩序的破壞者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 法律系 王雙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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