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思賢 ]——(2008-4-23) / 已閱16345次
城市亂停車問題分析及對策
李思賢 劉浩 鄭禮華
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城市商業日益繁榮,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城市小汽車擁有量快速增長,汽車消費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新的具有活力的重要因素。與此同時,由于城市硬件建設不完善,停車管理體制不健全等原因,城市“亂停車”的問題也隨著汽車消費市場的迅速發展而日益凸現。本文重點分析城市“亂停車”問題的原因,并在相關法律依據的基礎上提出一些初步的對策和建議。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及不良影響
1.機動車道上多違章停車。在天津市治理機動車亂停亂放行動中,有近五成違法停車者是因為混淆了“臨時停車”與“停放車輛”兩個概念而受罰。區分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主要看駕駛人是否離開車輛:如在路邊短暫停留,駕駛人不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則為臨時停車,路邊臨時停車時應緊靠道路右側;如停車后駕駛人離開車輛則為停放車輛,停放車輛必須在依法施劃的停車泊位上,否則為違章停車。機動車道上違章停車會大大降低道路的通行能力,影響其他車輛安全通行,更嚴重的可能會引起交通堵塞,造成交通秩序混亂。此外,一些占道停車使原本狹窄的車道變得更窄,使得行車或者兩車交匯時,容易出現碰撞或者刮擦現象,增加社會矛盾。
2.機動車與人“搶道”現象嚴重。在城市繁華商圈,機動車占用人行道停車的問題尤為嚴重,造成行人沒路可走,只能穿行于車林之間,嚴重影響了行人的交通安全。據調查,街道兩邊商家多“各自為政”,擅自設置停車位,以滿足顧客的停車要求。多數停車位并沒有經過相關部門審批而設立,而這些未經審批的“免費停車位”出現,在社會上也造成了“路邊、人行道停車合法”的錯誤概念,以致人行道上亂停車現象泛濫,阻礙人行道暢通。此外,由于人行道結構層單薄且地下管道和管線密集,在人行道設置停車位或者違章泊車,人為的增加路面承重,不僅破壞了人行道,嚴重的會導致人行道下的自來水管或煤氣管道壓裂,影響社會生活、威脅公共安全。
3.其他。城市車輛亂停亂放,諸如侵占綠地、占壓市政管線及消防通道等現象都很普遍。亂停亂放的車輛經常堵塞居民小區消防通道或者擋住消防栓等設施,導致消防車輛無法及時到達現場撲救火災,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另外,由于執法管理力度不夠,處罰措施實施不到位,亂停車不認罰現象較多,造成了亂停車-處罰不到-還是亂停的惡性循環。此外,城市亂停車會增加社會治安隱患,機動車隨意停放,無人看管,容易成為違法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標。
由此可見,車輛亂停亂放現象危害嚴重,不僅影響道路通行、交通安全,其而且對市容環境、公共安全、社會治安等多方面的消極影響都是不容忽視的。
二、原因分析
1.“城市停車難”。停車位缺口大,停車供需矛盾突出。近年汽車消費市場迅速發展,各種社會車輛和私家車增加速度加快,停車位的供給遠遠小于需求量,停車泊位的不足與小汽車擁有量的迅速增長形成極大反差。停車場(位)這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不足是導致亂停車現象的重要原因。另外,停車場管理混亂也是導致停車難、亂停車的原因。在停車場經營管理方面,除有授權特許經營的場站外,另有形形色色的停車場公司、物業公司紛紛涉足停車行業。有些公司只以營利為目的,采取不科學、不負責任的手段來經營或建設停車場;有的甚至劃幾條線,一張板凳,一個挎包,就堂而皇之地“停車收費”,這使停車市場更加混亂,讓部分駕駛員考慮經濟原因、減少費用而棄停車場亂停亂靠。而市民長期以來始終把停車場所視為公共設施,習慣免費或接近于免費停車的現象較為普遍存在,人們往往不原意為半小時的停車支付一元錢,“鋌而走險”亂停車。
2.“認識不夠、守法意識淡薄”。部分駕駛人文明意識不夠,守法意識不強是導致車輛被亂停亂放的直接原因。部分駕駛人亂停車是圖自己方便,開車外出辦事、購物時隨意亂停車,此舉是文明意識不夠的表現;另一部分駕駛人則為前文中所提到的混淆了“停放車輛”和“臨時停車”兩個概念,此屬認識不深;另外有些駕駛人雖有認識,卻“心存僥幸”亂停車,此屬守法意識不強。駕駛人的認識、意識不夠直接導致了車輛亂停亂放現象的發生。
3.管理體制沒有理順,城市占道停車多頭執法、管理混亂。在現有的停車管理體制中,交通、公安、市政、城管、環保、交警等部門都對停車場有管理職責,管理部門過多,缺乏統一協調的管理,也沒有統一的執法隊伍,缺乏長效管理機制,管理效率低。由于管理體制沒有理順,沒有一個權威部門對停車場進行管理,使得新停車場建設緩慢。另外,多頭執法釀成混亂狀態。有一個形象生動的例子:如果一輛車在城市道路上違章亂停車,剛好兩個輪子停在機動車道上,另外兩個輪子停在人行道上,那處罰起來就會產生難題。現有的管理體制下,機動車道歸交警管理,人行道歸城管執法局管理,此種情況下兩個部門都依據各自掌握的法律、法規,對這輛車各處罰一半,而相互推諉、扯皮等現象應運而生,直接影響到執法監管的力度。此外,疏于對亂停車執法的現象比較普遍,執法力度不夠,以致部分駕駛人心存僥幸而亂停車。
三、法律依據
在現有管理體制不健全、措施執行不到位的情況下,應明確管理亂停車現象的法律依據,以理順管理體制,進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建立起完善、長效的停車管理體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等相關規定,我國多數城市的管理已經進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時代,原本屬于公安交通、市政、市容環境等職能部門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統一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在停車管理方面,原本由公安交警部門負責的機動車非法占用人行道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權,劃歸城管執法局;而機動車道上違章停車仍然由公安交警部門管理。在實體法律規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等關于“停車”及其法律責任的規定明晰。因此城管執法部門與公安交警部門應溝通協作,并在現有的政策法規基礎上,根據各城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更加詳盡的管理辦法,依法依規構建和諧的城市停車管理體制。
四、對策與建議
1.完善立法及規章制度建設。在城市停車管理方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大致規定外,具體管理過程中并沒有更詳細的、專門性的規定作為依據。相比較之下,國外“交規嚴謹”值得借鑒:在法國巴黎,不同形狀和顏色的大小600多個路牌中,不乏有關于停車和泊車的標志。要停車,需要眼觀六路:付費停車場、車卡停車場、兩輪停車場、貨車停車場的標志各不相同,要看牌子分辨。法國交規中的停車準則只有兩條:別妨礙交通和別成為危險的障礙,但關于障礙停車和危險停車的條款列得相當細致,所以巴黎亂停車的現象并不普遍,這得益于其“交規嚴謹”。目前,治理國內城市停車亂象最根本的途徑是建立完善、嚴謹的規章制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關于對停車管理的規定比較粗放的情況下,各城市應該在現有的政策法規基礎上,研究制定相對完善的停車地方法規和更加具體、詳細的管理辦法,如《廈門市停車場建設和停車管理規定》的出臺將為廈門市治理亂停車現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加強宣傳教育,提高民眾意識。一是可以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站等各種媒體,大力宣傳亂停車現象帶來的社會危害,宣傳亂停車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使廣大駕駛員意識到亂停車時違法違規行為。同時,還要引起社會各界關注,糾正“路邊、人行道停車合法”的錯誤概念,共同抵制亂停車現象。二是要加強教育,提高全民素質,從小抓起,從學生抓起,培養全民養成良好的交通行為習慣。“從學生抓起”不僅指針對在校學生,應該更要注重對“駕駛學員”的教育,駕駛員取得機動車駕駛執照之前應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和“停車管理規定”又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以“資格準入”的方式來強化駕駛員的守法意識,從人的意識這一源頭治理“亂停車”問題。
3.強化管理、嚴格執法,加大處罰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更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針對亂停車現象,公安交警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應加強巡查頻率,及時制止各種亂停車行為,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對違規駕駛員進行處罰,使違規駕駛員充分意識到不能隨意亂停車。另外,針對“亂停車不認罰”現象,城管執法部門應加強和交警部門的聯系,對于違規駕駛員不重視城管執法開具的處罰單,對不按規定時間接受處理的車輛,應將其車輛違規信息抄報送傳輸到交警部門交通違法信息系統中,在年檢中加以限制。此外,對于亂停車屢教不改、嚴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堵塞消防通道等情況,應采取強制牽引措施,具體操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實施。
4.加強停車場位基礎設施建設,優化資源管理配置。針對城市停車泊位供給不足的情況,應在現有的公共設施基礎上開辟出新的停車場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并根據城市、道路的具體情況,增建停車場,增加停車泊位。然而基礎設施建設并不能一蹴而就,現階段應該積極整合現有的停車資源,“廣開源路”,并建立停車誘導系統,運用綜合的、科學的管理技術,優化停車資源配置。
總的來說,整治亂停車、規范停車秩序必須堅持堵疏結合,分階段實現目標。目前應實施以加大路面停車執法管理力度與整合現有停車資源為主,加強停車位基礎設施建設為輔的策略,從治標入手,以取得初步成效;中期則要實施加強宣傳教育和完善政策法規制度為主,優化停車資源配置為輔的策略,標本兼治,營造良好的停車氛圍;遠期則應實施以強化管理為主,不斷完善創新管理機制為輔的策略,建立長效的管理運作與行政執法相統一的機制。
(作者為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