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少江 ]——(2008-4-23) / 已閱16574次
淺談責令改正的法律屬性及適用
文/陳少江
在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中,責令改正這一行政管理手段已被相當一部分法律法規(guī)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在管理公共事務或履行職責中行使。作為一種常用的重要行政管理手段,責令改正具有靈活性、可操作性強等特點,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準確界定責令改正的法律屬性,確保合法適用責令改正對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對責令改正的法律屬性及其適用展開探討,認為“責令改正”是一種行政命令。
一、責令改正的定義
學術界對責令改正的法律屬性一直存在分歧,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適用也存在著差異有的認為責令改正是行政處罰,包括“新罰種”說、“申誡罰”說等;有的認為責令改正是行政強制措施。筆者認為,責令改正既不是行政處罰,也不是行政強制措施,責令改正是一種對特定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行政命令。這里強調“特定”主要是在于區(qū)別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命令(抽象行政行為)。
責令改正,是指行政主體依法作出要求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的行政行為。
責令改正的特征有:(1)作出責令改正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2)責令改正的對象是違法行為人,即違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3)責令改正的作出以行政相對人違法為前提。(4)責令改正是行政主體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依職權作出。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上規(guī)定的強制性義務、破壞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的一種行政懲戒措施。行政處罰與責令改正的區(qū)別主要有:(1)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懲罰性是行政處罰的基本特征。責令改正的目的在于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不具有懲罰性。(2)行政處罰的作出除特殊情況外需要遵循立案、調查、取證、決定、告知等嚴格的法定程序,而作出責令改正程序相對較為簡單。另外,從行政處罰的立法上看,首先《行政處罰法》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未納入“責令改正”這一罰種;其次《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從而可以推定“責令改正”不是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維護行政管理秩序,預防、制止社會危害事件或者違法行為的發(fā)生,依照法律規(guī)定,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行為及財產進行臨時處置的限權性強制行為。責令改正與行政強制措施都是具有約束力的行政行為,但是二者有明顯區(qū)別:(1)強制性不同。行政強制措施直接表現(xiàn)為采取強制手段迫使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責令改正是以行政命令的要求當事人糾正或停止違法行為,不具直接強制性。(2)部份行政強制措施不以違法行為為前提,作出責令改正必須以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為前提。
二、責令改正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
(一)責令改正與警告。雖然責令改正與警告都有警示的功能,但兩者也是有區(qū)別的。“警告”屬于行政處罰中的申誡罰,是《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必須遵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可為”原則,即無法律明文規(guī)定不可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責令改正可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設定作出,在法律法規(guī)未明確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的規(guī)定時,也可依職權作出。
(二)責令改正與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改正是要求行政相對人停止或糾正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yè)是限制或制止行政相對人停止生產經(jīng)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yè)直接處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本質上,責令停產停業(yè)是行政處罰,與責令改正有著本質上的區(qū)別。
三、責令改正的適用
(一)作出責令改正的條件
1、行為人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
2、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對某一違法行為給予責令改正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雖未明確規(guī)定,但依法屬于行政機關職權管轄的范圍。
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也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二)實踐中適用責令改正應注意的問題
1、作出責令改正的期限問題。現(xiàn)行質量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一般未對責令改正的期限作出規(guī)定,實際工作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責令改正期限有作出規(guī)定的,應按規(guī)定來確定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未明確改正期限的,應根據(jù)違法行為的性質確定責令改正的期限,可以當場改正的,應當當場改正。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改正期限。
2、作出責令改正的形式問題。理論上,責令改正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形式作出,但是口頭形式不利用證據(jù)的固定保存,容易引起爭議,因此建議責令改正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特別是對部份將責令改正作為行政處罰的前置性行政行為的,更應以書面形式作出,避免后續(xù)的行政處罰因無程序證據(jù)而處于被動。
3、作出責令改正的程序問題。責令改正雖沒有像實施行政處罰一樣設置了嚴格的程序,但是作出責令改正也應當遵循一般的行政監(jiān)督管理程序,即表明身份、進行檢查、指出問題、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下達通知書、簽字確認等等。
4、《責令改正通知書》表述的問題。《責令改正通知書》中表述的內容應是責令當事人停止或糾正違法行為的意思表示,及未在限定期限內改正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避免將責令改正表述為行政處罰、要求當事人行使其享有的權利或者其他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