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亞海 ]——(2008-5-14) / 已閱16552次
(二)信息主體的同意權和異議權
個人信息隱私權是個人對自身可識別信息的控制權,收集個人信息原則上必須要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但是在信息的采集上,必須堅持一個兩元的結構,這也是法律實現所必須要必須的因素。其中,行政機關、行政事務機構、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可供公眾查閱的公共記錄信息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所的信息收集無需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如《上海市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對行政機關、行政事務機構、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可供公眾查閱的公共記錄信息和已經公開的個人信用信息無需信息主體的同意就可以收集。[ 見該辦法第7條。]實際上,信息主體對該部分信息不是隱私權喪失,而是隱私權限制,也就是說只享有部分的隱私權。也即信息主體失去了他人收集該類信息的同意權,但當他人依據此類信息對信息主體作一判斷時,信息主體有權要求此人告知所收集信息的內容,并可就不正確或有疑問的信息提出異議,同時要求信息收集者對異議進行調查,對不正確內容進行更改。法律規定這種剝奪是對個人某些不良行為的懲罰,也是對征信功能保障的需要。但這種剝奪并不影響權利人對其他權利的行使,信息主體仍可要求使用者將此類信息應用于合法目的,并享有知情權,異議權。如果不能賦予信息主體對征信機構收集的個人信息進行檢查并提出異議的權利,個人的隱私權就無法得到保護。美國《公正信用報告法》第609條和611條規定了信息主體的知情權和異議權:征信機構必須給予信息主體對其本人信用檔案的知情權和接觸權;當消費者對自己的信用檔案提出異議時,征信機構負有重新調查的義務,對確認為錯誤的信息必須從消費者的信用檔案中刪除并負有將該事實通知各信用報告使用者的義務。《上海市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規定,被征信個人認為征信機構披露的個人信用信息不準確、不完整、不相關或者已經過時,可以向征信機構提出異議,要求予以更正。[ 該辦法第12條。]
(三)采集信息符合法定的范疇
1、法律、法規規定作為征信信息的相關內容
根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法定的征信信息主要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個人信貸交易信息以及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1)個人基本信息。
個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和居住地址等信息;個人基本信息的采集應該堅持這樣一個原則:成為個人征信信息的個人基本信息應該是在信用對抗有意義的信息才可以作為征信信息存在,對于保障個人征信信息不具有關聯性者,則不能進行進行采集,并且這種信息的采集要以合法的方式進行。公民享有姓名權、肖像權、住址、住宅電話等,對于征信相對人對抗風險具有積極的意義,所以可以成為征信信息的組成部分,身體肌膚形態、公民的個人活動、公民的性生活則是要排除的個人信息,當作征信相對人的隱私權給與保護。
(2)個人信貸交易信息
個人信貸交易信息是指商業銀行提供的自然人在個人貸款、貸記卡、準貸記卡、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貸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貸款信息,包括貸款發放銀行、貸款額、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實際還款記錄等,信用卡信息,包括發卡銀行、授信額度、還款記錄等。該部分信息根據征信信息的關聯性和客觀性標準,對保障征信功能的實現具有重要的意義,應該作為征信信息的組成部分。雖然是作為個人隱私權存在的,但是可以以法律的方式給與保障。
2、按照私權抗辯慣例或者約定能作為征信信息的內容
隨著數據庫建設的逐步完善,按照慣例或者約定,對征信信息風險對抗具有實質意義的信息,該信息并不是個人隱私的范疇,也沒有被任何法律所禁止。這樣的信息就成為約定形式存在的征信信息形態存在,如個人支付電話、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費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決、欠稅等公共信息。[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在該類信息的適用上,援用主體必須考慮到該信息產生單位的信譽,對于信息創始單位本身信譽有瑕疵的情形,就要被排除在約定征信信息的范疇之外,當然,該種約定需要信息采集者的有原則的裁量。
3、絕對不能作為作為征信信息的內容
根據同樣的判斷標準,身體肌膚形態的秘密,如如身高、體重、體態、疾病史,公民的個人活動,性生活、公民的通信、日記和其他私人文件、公民的社會關系、公民的檔案材料、公民過去的或現在純屬個人的情況,如多次失戀、被強奸等,公民的任何其他屬于私人內容的個人數據,不可非法搜集、傳輸、處理利用。征信信息的適用,只能援引隱私權范疇以外的信息,充分的尊敬信息對象人的隱私權保護,援用的個人信息作為征信信息抗辯實現,不能以損害相對人的意思利益,如果援用隱私權范疇的信息,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否則即使引用也不能成為實質征信信息功用的理由實現。
(四)征信信息采集程序合法
合法的程序必須有理性的參與者,交往的過程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保障交往的目的達成共識。在社會的相互作用關聯中獲得的資質或能力,“每一個有語言和行動能力的主體在自覺放棄對權力和暴力使用的前提下,自由、平等地參與話語的論證”。[ 章國鋒:“哈貝馬斯訪談錄”,載《外國文學評論》2000年第1期。]主體說的話要遵循客觀事實;對應社會世界的適當要求是正確性,即主體的言談必須符合諸如語法、邏輯等社會規范的要求;征信信息的使用者從征信機構獲得個人信息后,只被允許在取得目的的范圍內使用,不能將報告中的信息轉讓給他人或用于其他目的,對于自身再次抗辯適用的規制,從一個實用的角度,應該是作為允許的情況,其他任何超過取得目的的適用并且當信用報告使用者依據該報告拒絕為信息主體提供服務或拒絕交易時,應當將制作報告的征信機關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通知該報告主體。美國《公正信用報告法》第615條對此有規定。我國目前對信用報告使用者的地位、責任都未做規定,還沒有保護個人信息隱私權的專門法律。對征信機構的市場準入,信息提供者,使用者的權利義務,征信過程中侵害個人隱私權的救濟措施等都缺乏規定。這就使征信過程中個人隱私不能得到很好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面臨威脅。構建合法的征信信息采集程序是保障征信信息制度正義價值實現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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