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建國 ]——(2008-5-18) / 已閱29659次
“5•12”地震引發的若干法律問題解決之道
致公黨成都市委法工委副主任
四川琴臺律師事務所主任
牛建國
“5•12”地震已進入搶險的攻關階段,隨著生還希望的消失必定進入善后階段,而在善后的過程則可能產生一系列法律問題,筆者現分述之并提出解決之道。
一、 關于地震引起的訴訟時效、期限
觀點:因地震致當事人的訴訟、仲裁等程序無法進行的,按時效中止處理,待障礙消除后可以恢復進行。
理由:由于本次地震發生于星期一,根據法律規定,凡是地震前周末至地震日到期的案件均作為法律規定的截止期限。地震發生后很多單位采取了封閉、清場等防震減災措施,郵局等也未能及時上班收發郵件,很多案件的上訴、起訴、答辯等材料客觀上不能取得,如果呆板執行時限的規定則直接導致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我國在《突發事件應對法》中明確規定因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
二、 關于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據《環球時報》轉路透社消息,在四川大地震中遭受損失的財產其中只有極少部分投有保險,而根據中國的財產保險規則,地震屬于保險公司免賠范圍。
觀點:如果受災人與保險公司簽訂有保險合同,則保險合同免賠條款應無效,保險公司應當按約定的保險金額理賠。但重復訂立的財產保險合同只賠一次,人身保險可以重復理賠,沒有上限限制。
理由:首先,我國《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含有這些內容的格式合同無效。其次,在武侯法院的先前類似案件判決中,已有直接認定保險合同免賠條款無效的先例,理由是“這些免賠條款顯然不能對抗人的生命和財產”。
三、 關于按揭與銀行貸款
觀點:房屋滅失原則上不能免除受災人的債務,但受災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即使被銀行告上法庭法院也只有終結執行一條路可走。
理由:用受災房屋擔保銀行的債務屬于從合同,主合同則是與銀行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因地震導致擔保物滅失后,如果房屋通過保險理賠或者補償等取得賠償金的,則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銀行仍有優先受償權。但如果房屋滅失后并未因此取得任何財產的,只是擔保合同客觀不能履行,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受災人作為債務人仍應當履行債務。但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裁定終結執行。實務中,終結執行的裁定書往往是銀行核銷債務的法定依據之一。
四、 關于員工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所謂工傷是指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工傷應當享受工傷待遇。因工作原因殘廢或者死亡的,往往能取得巨額工傷待遇,其標準甚至遠超出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
觀點:地震中傷殘或者死亡的職工大部分可享受工傷待遇。
理由: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次地震時間是大部分單位的上班時間,絕大部分職工均處于工作場所內,受到地震的傷害應為意外傷害,理應享受工傷待遇。此外,為了保證工傷待遇的落實,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如果不認為是工傷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即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不是工傷則推定為工傷。
五、 關于捐款捐物的處理
觀點:如果受捐單位不按捐款人意愿使用款物,則捐款人有權索回。
理由:這次地震全國種地踴躍捐款捐物,捐款人與慈善總會、紅十字會等受捐單位形成了事實上的捐款關系,其主內容至少包括:1、專門用于抗震救災,不得挪作他用;2、只用于受災地區;3、原則上能救人的盡量救人,不得放棄救人而用于重建;4、在善后階段,所捐款物必須用于災后重建。
據報導,有關意單位表示,這次所得捐款可能留40%用作以后的救災基金。我們認為,這有違反捐款人意愿的嫌疑。我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六、 關于在建工程與未交付不動產
觀點:在建工程的承建人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建設過程中工程驗收合格并交付前發生的工程質量責任由承建單位負責。購房人所購不動產在交付前應當由開發商承擔工程質量責任,工程不合格的,購房人可以拒收并由開發商承擔相關責任。
理由:根據我國建筑法、房地產法、建筑工程質量條例等法律規定,工程須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事實上,工程發包方(往往是建設單位)與承建方進行工程決算也是以工程驗收合格作為前提的,在工程驗收合格并交付建設單位前,承建單位當然應對工程質量負責。
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按時交付合同約定的不動產是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房地產管理規定中甚至要求開發商對工程質量承擔不少于兩年的保修責任。《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交付作為標的物風險轉移的依據,交付前標的物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
這里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說明,就是已經辦理了產權證但未實際交房的如何確定房屋滅失的風險?我們認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等交付除當事人專門約定外,須以轉移占有作為交付的條件,就是說已經辦理產權證但未實際向購房人轉移占有的房屋其滅失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七、 關于被羈押人員傷亡待遇
觀點:如果罪犯是在勞動中傷亡的,則應參照工傷待遇處理。法律沒有規定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行政拘留人員、被司法拘留人員傷亡如何處理。但不排除國家可從人道主義出發給與一定的補償。
理由:這次地震地區有很多看守所、監獄等也遭毀滅性破壞,造成了包括羈押人員在內的大量人員傷亡。
我國《監獄法》規定,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這里需要說明是參考勞動保險處理而不是按照勞動保險程序處理,傷亡的罪犯只是享受勞動保險即工傷保險待遇,至于處理程序因事實上此次地震實屬罕見,也無先例可循。筆者建議可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至于未決犯(含被拘留人員)意外死亡的,法律只規定了羈押機關的通知義務,如何賠償或者給與什么待遇并無規定。因國家有保障未決犯(含被拘留人員)人身安全的責任,且傷亡也非任何人過錯所致,從公平角度出發,國家可以給與一定數額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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