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長健 ]——(2008-6-24) / 已閱12802次
利益驅動視角下的新農村建設問題研究
(李長健 李昭暢 黃岳文)
轉自:《政法論叢》2007年第1期
摘 要:利益問題農村社會進步和發展的核心問題。我國農村社會的利益非和諧現象凸現,從根本上說是制度、市場、文化等多重安排使得利益驅動機制被扭曲的結果。在法學理論上導入利益基本原理,對制度、市場、文化等多維度進行考量,以糾正利益驅動作用,進而建構雙重利益模式、利益聚合表達與個體利益維護互動等良性利益驅動機制,探索構建和諧社會的新思路。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精英流失缺位;雙重利益模式;利益聚合表達;利益和諧
新農村的建設是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進行的,和諧是新農村建設的題中之義,而利益和諧是和諧社會的最基本要求。當前,農村社會在制度、市場、文化等維度的利益非和諧現象凸現,嚴重制約著新農村建設的進行,這種現象從根本上說是現行的制度安排扭曲了利益驅動作用的結果。因此,在制度的框架下運用利益驅動實現利益和諧無疑是治本之策。在新農村建設中,法律能夠有效地規制公平競爭、縮小貧富差距、保護弱勢群體、實現社會利益的和諧分配,形成良性利益驅動機制,最終實現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發展。為此,在法學框架下導入利益與利益驅動原理,建構良性利益驅動機制,對于解決新農村建設中農村的利益和諧問題意義重大。
一、利益驅動機制原理的導入
利益是“人們通過社會關系表現出來的不同的需要”。[1]人們對利益的追求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在動力。人們的一切行動都根源于利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說到底就是利益關系。從哲學上講,利益是利益主體對客體價值的肯定,它反映客體所滿足主體的某種需要。馬克思主義利益理論認為,任何一個社會首先必須滿足人們的物質生活需用,滿足人們的物質要求,即滿足人們的物質利益要求。利益是社會發展的基礎、前提和動力因素。利益是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范疇。生產力是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而需要和利益是社會生產不斷向前發展的內在動因。任何社會變革歸根到底都必須重新調整人們的利益關系,以促進和推動社會生產的發展,以滿足人們的物質文化的利益需要。從本質上來講,利益是社會主體的需要在一定條件下的具體轉化形式,它表現了社會主體對客體的一種主動關系,構成人們行為的內在動力。[2]由此可見,利益對于人類社會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人類歷史的發展過程中,人們追求的一切都與利益相關,人類活動的根本目是追求利益。
利益是關系到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本問題,由此形成在追求利益這一基本動因驅動下的人類進行社會活動的利益驅動機制。因為社會發展是一個由無數的社會個體以及利益群體不斷博弈的過程。高速發展總是要伴隨著新的利益分化與組合,舊的博弈均衡會不斷被打破,新的均衡會逐步建立。整個過程呈現出一個由均衡到非均衡再到均衡的動態的博弈進化過程。對一個社會而言,規則的改進就是制度的創新和利益協調機制的建立,因此制度創新和利益協調機制的建立是實現和諧社會的現實途徑。[3]有學者指出,我國逐步形成的利益關系,特別是重大利益關系已經構成社會進一步發展的條件,與此同時,也構成了社會矛盾、社會沖突、社會危機的基礎。原有的利益關系均衡被打破,利益群體的形態由隱變顯,利益沖突由暗變明,利益差距和矛盾更加明朗,利益群體的利益觀逐漸變強,利益沖突亦日益突出。[4]筆者認為利益驅動是社會主體在一定制度條件下追求自我利益,并以利益為動力從事相關社會、經濟活動,改造社會經濟活動的對象,創造物質財富的驅動過程。在新農村建設的背景下,在利益驅動的過程中,如何實現利益的和諧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關鍵點。
利益驅動作用需要借助于法律等規范性制度中介得以實現。因為制度作為社會的規范系統,對調整利益秩序、協調利益沖突、減少利益分配的不確定性等方面都將起到重要的作用。正如美國法學家龐德指出的,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務就在于“盡其可能保護所有社會利益,并維持這些利益之間的、與保護所有利益相一致的某種平衡或協調。”[5]由此可見,利益驅動作用的實現就是在有效制度的框架下,社會成員能最大限度的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人們在制度對逐利行為的鼓勵——利益的驅動下,并在制度所建立的行為規制體系下,達到個人利益之間、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協調發展,減少社會各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矛盾,最終促進社會的發展。而在現階段的我國,正是在利益的驅動下,社會利益主體在利益關系上發生了重大調整,在現有的制度安排下,利益驅動機制被扭曲、極化了。導致社會利益主體之間的距離拉大,出現不平等非均衡發展的現象,再加上利益結構分化的弱質性、不平衡性以及利益整合機制的缺乏,利益表達機制的軟弱,造成不同的社會利益群體之間呈現出矛盾和沖突的態勢,這種利益矛盾不僅表現在不同的社會利益群體之間,即使在同一利益群體內部也存在著利益的矛盾和沖突,進而導致大量的非和諧因素的出現。
利益和諧是人類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礎,是社會能夠整合且能全面發展的關鍵。筆者認為,利益和諧是指在制度的安排下,利益的產生、分配、表達及保障等環節和諧有序,使各利益主體的需求得到有效供給。人類社會就是在利益和諧——利益非和諧——利益和諧中發展和進步的。因此,要在利益調整中找到新的利益平衡點,在利益驅動作用下,進行合作博弈,達到利益和諧。這就需要我們通過制度創新,構建良性利益驅動機制。具體到新農村建設中,就是必須協調好各個利益主體的關系,減少或避免新農村建設過程中的矛盾沖突,加快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利益驅動機制,讓一切有利于新農村建設的資源都充分發揮作用。
二、我國農村非和諧因素考量
經過了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農村發生了顯著的變化,農業得到了高速的發展,農民社會地位也有了很大提高。但我們更應該看到,在我國社會不斷向現代化邁進的過程中,農村社會的各種利益沖突日益凸現,農民社會地位邊緣化,已經成為我國現代化建設進程中最大的“社會弱勢群體”(social-vulnerable groups),農村社會的利益不和諧現象越來越突出。
(一)農民利益的制度剝奪
城鄉二元結構是一個多向度的社會經濟現象。在經濟層面,表現為城鎮與鄉村在所有制及其在交換、分配、就業、稅賦等方面存在的政策差異;在社會層面,則表現為城鎮與鄉村居民在教育、醫療、勞動、社會保障、養老、福利等方面適用不同的政策。[6]具體來說,我國城鄉二元分治的不合理利益傾向突出表現為我國農民相對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社會、經濟、法律等方面享有不對等的待遇和權益。這種城鄉不平等的現狀具體表現為: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剝奪了農民遷徙和居住的自由;農民承受著不該由他們承擔的重負;長期存在的“剪刀差”損害了農民的利益;社會保障制度只面向城市居民,而農民則被長期排斥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在城市建設用地問題上存在著嚴重的城市剝奪農村的現象。
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具有其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經濟根源和具體制度的根源。在建國初期,這種二元治理模式是符合當時國家的利益取向——趕超型的現代化經濟發展,是在當時工業優先發展的利益驅動下一種較為合理的制度安排。世界各國經驗表明,工業化初期都要在一定程度上犧牲農業、剝奪農業,用農業剩余來支持實現工業化。根據當時的具體國情,我國選擇了以重工業優先發展的工業化發展戰略,這就需要在初期動員一切財力、物力作為重工業啟動資金,農業自然首當其沖。然而,在我國持續發生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制度變遷過程中,這種城鄉二元體制依然得以沉淀、延續,乃至進一步滋生,必然使得資金、農產品等農業生產要素和農村資源,源源不斷地流向工業和城市。這種短期性的現代化發展戰略的實施,只能維持工業化暫時的快速發展。從長遠來看,它不但不能支持工業和城市,反而制約了工業、城市、農村以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快速發展,使得國民經濟比例嚴重失調,自然資源遭到極大浪費和破壞,農業資金積累不足,農業技術進步緩慢,農業勞動生產率低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滯后,農民的利益遭到嚴重損害,從而造成了農村社會種種利益不和諧的現象。[7]因此,新農村建設中要實現農村的利益和諧,必須要通過制度創新,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逐步建構有利于促進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制度體系。
(二)農業利潤的市場流失
市場是資源配置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通過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能使資源流向效率較高的部門,從而實現“帕累托最優”。農村要發展,農村的市場化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就是一個農村市場化的過程。而目前,我國農村市場尚不成熟,農村地區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市場體制不完善的問題,如農村交通不發達,市場數量少,基礎設施落后,層次低,農產品賣難的問題突出;市場制度不健全,壟斷經營,強買強賣現象嚴重;政府對市場的不規則干預過多,使市場機制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工農產品的價格“剪刀差”依然存在,農民在市場交易中處于不平等的地位;農村要素市場發育緩慢,生產要素市場的欠發達,土地市場、勞動力市場、金融市場、科技市場遠未形成,以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尚未完全確立,還不能有效配置農村資源。[8]此外,我國農民一般采取獨立、分散的小規模經營模式,農戶之間缺乏橫向聯系,經濟組織化程度較低,面對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時往往缺乏保護自身利益的能力。再者,由于受傳統農業思維和計劃經濟模式的影響,分散農戶的商品交換、交易方式落后,商品競爭意識和市場風險意識總體上不強,在與組織化、專業化程度較高、競爭意識強的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博弈中往往處于劣勢,利益受剝奪、利益流失的現象嚴重,農民增收困難,農業的發展緩慢。
另外,由于農業的弱質性以及農業的部門利潤較之其他生產部門低,市場的介入將會使農村優質資源在利益的驅動下源源不斷地流向城市的其他高利潤部門,從而進一步制約著農業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進步。
(三)農村發展的文化阻卻
文化是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因素之一,它是一個復合性、綜合性的概念。文化是人之生活的樣式,文化只有存在于適應的社會中,社會文化中的價值因素通過一定的方式傳輸給社會成員、促進人們的思想觀念、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的演進和改變,從而激發人們身上所蘊含的潛能,以致在現實中煥發生機勃勃的生命力。新農村建設需要形成一種崇尚科學文化,以先進文化為正驅動力的動力體系。文化的一個突出的動力作用就是孕育社會精英,從而間接推動社會的進步。社會精英是指有一定的文化底蘊,掌握先進的科學技能,思想進步,能推動生產力水平大幅提升的社會主義勞動者。
新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具有內發的性質,而這種內發發展的原發性力量就是農民,農民的代表就是農村社會精英。在新農村建設中,農村精英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他們在農村民主化進程中所發揮的積極影響和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對利益分配的積極推動等方面。而我國長期以來的城鄉二元結構使得國家對于農村的教育、科技等文化領域的投入十分有限,造成了農村文化發展的制度性屏障。現有市場機制對農村的經濟剝奪也間接地制約著農村文化的發展。可以說,在中國現行的制度框架下,由于制度和市場的雙重剝奪導致了農村文化發展的嚴重滯后。文化土壤的缺失,不僅使農村精英的產生受到了本源性的障礙,也造成了農民思維意識的封閉,大大降低了農村社會本身塑造精英的可能性,進而導致農民的發展權不斷喪失。另外,在市場的利益導向作用下,作為理性的社會人——農民對改變自己命運的個人價值取向發生了扭曲,他們對于現行體制的適應性行為變成了“民工潮”現象。由此導致大量的農村精英流入城市,加大了農村建設的難度。因此,從根本上說農村精英缺位是在現有制度安排下利益驅動作用的負面影響。
眾所周知,一個民族和國家的復興,沒有大多數人的積極主動參與是不可能成功的。而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全國70%左右的人口集中在農村,我們的新農村建設沒有農民的參與是不可能實現的。所以,要在要賦予農民應有的文化權益,實現其文化利益,改變現階段的精英缺位問題。
三、建構良性的利益驅動機制
通過對上述農村利益非和諧因素的解讀,筆者認為,新農村建設中的利益和諧問題,是一個龐大的社會性、系統性工程,僅從某一個方面進行對策性研究,是不足以解決問題的。社會各階層之間關系的調整,實際上是利益關系的調整,而建立和諧的利益關系,對新農村建設中的各利益主體,將會起到積極的引導、協調和保障作用。我們應發揮以普遍化和標準化為特征的制度優勢,特別是法律在保護農民利益時所產生的利益驅動作用,從而最終實現和諧的利益關系。因此,必須著眼于農村社會的實際,多維度進行探討,在法律的框架下從雙重利益驅動、聚合利益驅動及個體利益驅動等層面進行多元利益驅動的架構,深入研究利益驅動對新農村建設的影響和作用,促進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
(一)政府維度:雙重利益模式
根據米格戴爾提出的“國家的社會嵌入與互動論”分析范式,國家嵌入于社會當中,并與社會發生互動,而且兩者處于一種相互轉換過程之中。根據這一理論,代表國家的各級政府其行為在社會公共利益的驅動下會采取某種選擇,而這種選擇以政府的相關政策或行為的形式表現出來時,對于其他的利益主體的能動作用是巨大的。這種雙重驅動正是在利益驅動機制中應加以恰當利用的驅動形式。
首先,在社會公共利益驅動政府行為層面。社會公共利益反映的是社會與其環境中對其生存和發展具有一定意義的各種事物和現象之間的關系。一定社會的需要一旦具體化為社會公共利益,就會成為政府活動的基點與歸宿,以實現其公共利益的安排。其中法律在這一層面的本質特征最為鮮明,這是法的獨特價值之所在。政府在現代的經濟活動中是一種主導型主體,是一種領導性,管理性力量。在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中,為了達到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政府被賦予了宏觀調控權和其他的經濟職權,而恰當的行使這些職權,是政府對于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追求,由此形成社會公共利益對于政府的驅動作用。第二,在政府的相關政策與行為驅動其他利益主體的層面,我們認為利益驅動機制作用的發揮,應以政府的保障為條件。政府在參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其決策施動對象等因素對于其他的利益主體具有巨大的驅動作用,甚至可以對社會的發展方向產生重要影響。在新農村建設中,我們可以看到,因為“利己心必須會使人去選擇優越的有利的事業。在農業受到保護時,就沒有一種職業能和農業一樣可以保證獲得確實的利得。因此,農業可以由那些把必要的財富來投資的人而獲得復興。”[9]
在新農村建設中,我們的政策著力點應在充分考慮農村農民現狀的基礎上,進行恰當的利益引導,從利益的產生和分配方面建立政府宏觀層面的利益驅動機制。政府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進行合理的利益引導:首先,堅持非均衡發展的原則,實現政策的差別,因為現在的城鄉差別已經不是發展速度問題,在新農村建設中實現利益的實際均衡必須給予農村發展建設的加速度;第二,沖破制度堅冰,改革戶籍制度,將戶籍制度中所附加的不合理因素及價值傾向從該項制度中剝離,還農民以“國民待遇”,給予農民最基本的平等權與發展權;第三,完善農村投入制度,特別是加大對于教育與科技的投入力度,培育農村精英,實現對于農村的實質意義上的政策傾斜,并逐步形成制度化投入機制;第四,實現基層政府的綜合性職能轉變,明確對于新農村建設中的經濟協調者、生產服務者、市場培育者等方面的定位。
(二)組織維度:利益聚合表達
馬克思、恩格斯從唯物史觀角度出發,精辟地闡述了人類一切社會活動的根本動因是對利益的追求;處于社會利益結構體系中的個人只有成為利益集團成員才能維持其社會、經濟地位和保證其根本利益。David Truman認為,利益集團是指一種在其成員所持的共同態度的基礎上,對社會上其他集團提出某種要求的集團。[10]當前我國城鄉利益集團的力量對比十分懸殊,農民處于弱勢地位已成了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由于農業生產在經濟上具有弱質性,因而更加需要合作博弈,以聯合起來的集體力量共同抵抗各種利益侵害。否則農民在中國社會利益博弈中,其所表達的利益始終不能形成對決策的有效參與和影響,不能通過組織化形式和集體的力量來爭取自己的正當利益。正是在這種聚合利益的驅動下促生了農民的組織化利益表達的機構的誕生——農村中間層組織。有學者指出,組建中國的農業利益集團,通過在法律的框架內就“三農”問題進行利益表達與矛盾疏導,不僅可以逐步恢復農業的造血再生功能,而且可以避免基層矛盾的極端式觸發,在政府、社會各利益集團和農民之間構筑起緩沖與調和的通道,有著巨大的政治與經濟意義。[11]而法律對于社會中間層有著特別的關懷。社會中間層主體是指獨立于國家經濟管理主體與市場活動主題,為政府干預市場,市場影響政府及市場主體之間相互聯系起中介作用的主體。[12]基于對于社會中間層促生,就需要新農村建設的背景下,在利益的協調與表達層面建構中觀的利益驅動機制——農村社會中間層。我們認為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對農村社會中間層加以完善。
首先,彌補社會中間層法律主體缺位問題,進一步明確農村社會中間層的法律地位,形成有效的農民利益表達機制。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中間層主體的法律地位模糊,沒有完全獨立的法律地位,在很多事務上受行政機關很大的制約。而在新農村建設中,農村社會中間層的主體作用將進一步發揮,將成為新農村建設利益分配過程中的協調主體,所以要大力發展農村社會中間層主體,賦予其明確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政府也要把具體的利益協調機能賦予社會中間層主體,使他們擁有相應權限,保障其在新農村建設中對于農民的經濟利益、政治利益及文化利益組織化爭取;其次,完善農村社會中間層組織體系,加強農村專業性經濟合作組織建設。農村社會中間層組織是新農村建設的主體之一,要實現其在新農村建設中的利益協調作用,必須建立完整的組織體系,即建立各種農村專業性經濟合作組織對對新農村建設中的各種利益參與協調與分配,各種組織相互獨立,相互配合,實現新農村建設過程中的利益和諧。最后,要建立農村社會中間層的利益聯動,農村社會中間層本質是在農民的聚合利益驅動下建立的,是利用農民集體力量來對新農村建設中的利益進行協調,即以農村社會中間層具體運作為平臺,實現對農民利益的表達與協調。
(三)農民維度:個體利益維護
農民是中國各利益群體中的現實主義者,根據西方經濟學的理論,農民也是具有有限理性的經濟人,農民與其他社會個體一樣要追求自身利益。對自身利益,特別是經濟利益的追求,形成了在新農村建設中的原發性力量——個體利益驅動。作為新農村建設的主力軍,農民能夠發揮出巨大的內發性力量,而內發性力量是新農村建設的根本動力,左右著新農村建設的成敗。因此對于農民的利益的導向與保護至關重要。我們認為,沒有農民利益的保護,就會影響社會的安定,影響國家的穩定、繁榮和發展。農民利益是以經濟利益為中心的,經濟利益是農民最基礎的利益。現階段,以經濟利益為中心的農民利益的矛盾與沖突問題日益突出。各社會主體作為“經濟人”展開對社會利益的爭奪,這就需要對利益爭奪中處于弱勢的農民及其利益進行特殊保護。利益驅動的最主要方式是通過制度來實現,因此在以制度實現對農民利益的導向與保護具有當然性。法律對農民利益的導向與保護體現在對農民市場交易過程中利益實現的關注,我們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利益的實現與保障層面架構微觀意義上的利益驅動機制。
首先,農民作為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得到應有確認。我國至今仍在實行的戶籍制度是城鄉有別的。由于在我國當前的社會經濟體制下,戶籍制度實際上制造和鞏固城鄉居民之間的實質不平等的制度源頭。而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農民作為原發性力量的社會角色及其待遇應得到法律的明確承認,這就要求在法律的特別是經濟法的層面推動市場主體地位的平等,進而實現在文化利益上的平等,實現人才回流,精英歸位。其次,切實保障農民在市場交易和分配中公平待遇。在經濟法中,需要通過合同制度、價格制度和競爭制度等相關法律制度的有機組合,并在此組合中實現對農民利益的保障。再次,確保農民參與市場運作的權利實化。農民的合法權益的實現是客觀上推動政府決策和農村社會中間層發展的終極力量。最后,農民行為得到恰當引導。正如前文所述,農民也要追求自身利益,在利益驅動下,要求我們用利益來引導農民的行為,政府利用稅收、信貸、金融、投資等方面給予優惠,運用經濟政策來引導它們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中國大百科全書•哲學卷》[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2.
[2]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李士忠.公平博弈、利益協調與和諧社會[J],經濟論壇,2006(7).
[4]李長健.論農民權益的經濟法保護——以利益與利益機制為視角[J],中國法學,2005(3).
[5]龐 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義務[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
[6]李昌麒 孟慶瑜.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若干法律思考[EB/OL],http://www.lichangqi.net/wz/wz.asp?id=449.
[7][8]沈春玲.中國農民利益問題研究[D],分類號:323.8,編號:10468.
[9]魁奈經濟著作選集[M],北京:商務印書館,1979.
[10]David B. Truman ,The Governmental Process[M] . New York : Knopf ,1951.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