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忠輝 ]——(2008-6-26) / 已閱13627次
對內資保險公司誠信問題的深層思考
王忠輝律師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
【內容摘要】誠實信用不僅是一個國家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的基礎,也是一切企業依法應當遵守的商業道德。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只有講求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以信為本,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贏得勝利。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公眾企業,誠實信用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從一起財產保險理賠案出發,指出內資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存在的不誠信問題,分析其對公司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并提出加強保險代理人素質培訓、完善公司誠信體系建設及相關業務操作流程等應對策略。
【關鍵詞】內資保險 理賠 誠信 問題 應對
“理賠難”一直是困擾每一位消費者購買保險的最大心理障礙,因此,“理賠難”也成為各保險公司進行市場競爭、提高市場份額的切入點。隨著保險市場的日趨活躍,消費者保險意識的日漸增強,各保險公司無不使出渾身解數,試圖破解“理賠難”難題,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然而,無論各保險公司作出如何美麗的承諾,當真正遭遇消費者理賠時,“理賠難”問題又會再度浮出水面。長期以往,消費者在投保之前不得不對各保險公司的誠信劃個問號,投保熱情受到了極大的抑制。伴隨著中國保險業入世保護期的終結,大量外資保險公司將涌入國內市場,難以想象,內資保險公司不徹底解決誠信問題將如何應對洶涌而至的外資保險公司。
【案例回放】
2007年8月,韓女士通過保險代理人王某某在國內某知名財產保險公司為自己的愛車購買了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險、乘客座位責任險、車身劃痕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車輛全套保險,合計花費保險費兩萬余元人民幣。想到自己的愛車有了保障,韓女士并未在意高昂的保費。2008年4月的一天,韓女士駕駛愛車不小心發生剮蹭,造成車身出現劃痕,韓女士隨即按照規定報了案,之后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韓女士到該保險公司定點維修單位進行了定損和維修,并支付了相關費用。但當韓女士持相關手續到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時,卻被理賠員告知系統顯示韓女士的保險費尚未到賬,無法理賠。韓女士當即提出其已將保險費交給保險代理人王某某,王某某也已將保險公司出具的保費發票及保險單交給韓女士的事實,但保險公司仍堅持以公司未收到保費為由拒絕向韓女士理賠。無奈,韓女士只好選擇訴訟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韓女士討回了自己應得的保險賠款,但該保險公司視客戶合約為兒戲的做法卻使韓女士深感失望,緊接著,韓女士與這家保險公司解除了車輛保險合同。
【法理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上面的案例來看,韓女士作為投保人,就其購買的車輛通過保險代理人王某某向保險公司投了保,向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向韓女士出具了保險單及保險費發票。至此,韓女士與保險公司依法建立了車輛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現韓女士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卻以保險費仍在保險代理人手中,公司未收到保費為由拒絕向韓女士理賠。且不說保險公司向韓女士開具保險單及保險費發票依法已可證實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已收取保險費這一事實,退一步講,即便保險公司由于內部管理問題實際并未收到保險費,但由于王某某為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完全是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代其辦理保險業務,韓女士向王某某支付保險費的行為依法也應當認為韓女士已向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故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依法負有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負面影響】
正如前面介紹的那樣,事件發生后,無奈的韓女士最終通過司法訴訟途徑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且與這家保險公司解除了車輛保險合同,改投他家。通過這一案例,我們可以看到,保險公司無理拒絕賠付的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更傷害了消費者的感情,損害了自身的商業信譽。然而,更為可怕的是,甚至走到這個地步,也許保險公司也并沒有意識到這一事件可能會給自己帶來的損失。是的,如果看到丟失的僅僅是一個消費者,那確實沒有多大損失可言;但如果長期以往不守誠信,不顧及消費者的感情,保險公司將可能會因此而失去無可估量的市場,這不得不說是這家保險公司的損失。
眾所周知,中國保險業的入世保護期已于2006年底終結,中國的保險市場已基本處于完全開放的狀態。在此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外資保險進入國內市場,原有的外資保險也廣泛開設機構,與內資保險公司搶奪市場。“分改子”后的外資保險公司大大降低擴張成本,進一步加速了本地化進程,中外保險公司之間的“圈地大戰”已經開始上演。不可否認,保險市場對外開放對內資保險公司在公司治理、經營理念、風險防范和品牌意識以及產品開發能力等方面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對提高中國保險業整體水平、加快保險業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另一方面,面對中國這塊巨大的市場,在中國政府金融業長期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環境下,一些外資金融集團早已通過分別準入的形式,同時涉足銀行、保險和證券業,并在發展中逐步整合金融資源,形成集團化經營的合力優勢,這將對內資金融機構形成很大的競爭壓力。在這種群雄并立的時代,競爭力的關鍵就是看誰的誠信度高。因此,誠信可以說已經成為保險公司的安身立命之本。內資保險公司再不懸崖勒馬,及時改善自己的工作作風,重塑良好的市場誠信度,拿什么與強大的外資抗衡?
【應對良策】
誠信問題是困擾保險業的一道難題,也是社會誠信問題在保險業的綜合體現。近年來,雖然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都在加強誠信建設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講誠信的問題仍然相當程度地存在。“理賠難”就是這些問題當中非常突出的一個問題,保險事故發生后,部分保險公司不按合同約定,找出種種理由惜賠、拖賠,甚至無理拒賠,“承保容易理賠難”現象嚴重。在大量外資保險公司進軍國內保險市場的今天,內資保險公司只有盡快改變以往不良陋習,未雨綢繆,積極應對,才能最終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作為國人,筆者建議,現階段內資保險公司應有憂患意識,并著手做好以下幾方面的應對工作。
一、進一步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素質培訓,樹立全心全意為投保人服務的思想。
任何一個公司都由無數個員工組成,員工的素質直接決定或影響著公司的整體素質,也直接決定著這家公司的社會形象。與一般公司不同,由于當前各保險公司大都利用保險代理人拓展業務,因此,保險公司的社會形象又與其保險代理人的素質密切相關。實踐中,保險代理人的素質良莠不齊且流動性很大,保險公司大都拿業績來對其進行考核,很少將精力投放在將這些代理人的素質培訓上,造成保險代理人在拓展業務時為了實現業績,經常誤導甚至欺騙投保人,工作一段時間后又因各種原因離開了保險業。當投保人發生保險事故進行理賠時,卻發現與保險代理人當初的承諾大相徑庭,由此與保險公司發生爭執,產生糾紛。
鑒于保險代理人存在的上述問題,保險公司不應再繼續置若罔聞,單純以業績作為考核指標,而應積極調整思路,從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延伸的高度出發,強化保險代理人的素質培訓,規范保險代理人的言行,將保險代理人在拓展業務中的忠誠和誠信列為考核的指標,一旦發現保險代理人在拓展業務中存在對公司不忠誠、對客戶不誠信的行為,堅決將這類保險代理人清除出代理人隊伍,并在業內建立黑名單。
二、進一步加強公司的誠信體系建設,重塑公司的誠信形象。
誠實守信是最基本的商業道德,只有按照此種商業道德行為,才能保證交易活動能夠高效快捷地進行,從而形成正當穩定的商業信用乃至建立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和秩序。在保險合同關系中,由于保險關系的特殊性,對當事人誠信的要求嚴格于一般民事活動,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也就是說,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法律對其誠信的要求要遠遠大于其他一般企業,因此,保險公司理應是最講誠信的公司。
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十六屆三中全會進一步強調,要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2007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又下發了《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進一步闡明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是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作為內資保險公司,應當順勢而為,進一步做好誠信體系建設,增強市場美譽度,提高自身與外資保險公司相競爭的能力。具體來說,內資保險公司首先應加強員工思想道德教育,引導員工樹立正確的誠信觀念;其次,內資保險公司應以制度為保證,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誠信評價機制,對每位員工實行動態考核,懲處失信的員工,褒獎誠信的員工,形成誠信建設的長效機制。最后,內資保險公司管理層應以大局為重,從戰略高度出發處理與客戶的關系,積極推動公司與客戶的互動式交流,真正樹立起“客戶利益至上”服務理念。
三、進一步完善相關業務操作流程,有效防范風險發生。
業務操作流程是對某一業務整個工作過程的說明和講解,不僅包括每一環節的基本操作、注意事項,而且包括在流程進行中出現狀況后的請示、匯報、處理等事宜。由于業務操作流程是提高工作效率和防范企業風險的有效手段,因此,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都針對不同的業務設計了相適應的操作流程,但操作流程設計的好壞卻相差較大,導致現實生活中因流程設計問題引發的法律風險不在少數。
保險公司作為開展保險服務的專業化公司,其自身也設計了相對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和風險防范機制。對于案例中這家保險公司設計的業務操作流程,筆者不想更多地妄加評價,僅針對案例中顯現的問題及相應的法律風險作以下提示,希望能引起存在類似問題的保險公司的注意。
(一)保費未到賬而開具保險單、發票的法律風險
從案例來看,投保人將應當交納的保險費交給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在未將保險費交給保險公司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就為投保人開具了保險單、發票。大家都知道,保險單依法為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法定憑證,發票則是證明保險公司已收取保險費的法定憑證,投保人取得這兩件憑證也就意味著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達成了保險公司承保保險單項下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且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收取了保險費。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除法定拒絕支付賠償金的情形外,保險公司依法應當按照約定支付賠償金。然而,事實是由于保險代理人的過失,保險公司實際并未收到保險費卻仍須支付保險金,自然覺得冤枉,即使事后也可向保險代理人追索。尤其當出現保險代理人惡意代理投保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將不得不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因此,筆者建議保險公司完善操作流程,嚴格在收到保費后才開具保險單、發票,防范風險的發生。
(二)理賠機制不健全的法律風險
保險服務包括展業、承保、防災、理賠、資金運用等等方面,其中最為關鍵的是理賠。因為消費者購買保險的根本目的在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能夠得到及時的理賠,以穩定其生產經營和生活的正常進行。所以,理賠工作做得如何,是衡量保險公司服務質量的根本所在,也是體現保險公司誠信度、提高美譽度、在競爭中生存并發展的根本所在。從上面的案例來看,當投保人按照正常程序持保險單、發票到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理賠人員卻以未收到保費無法理賠為由拒絕了投保人的理賠要求,導致投保人不得不通過訴訟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保險公司不僅輸了官司,也落下不誠信的名聲。筆者認為,這起事件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與保險公司的理賠機制不健全有關,假如保險理賠人員在面對這起有別于一般理賠案件的特殊的理賠事件時,不是消極拖延,而是能夠盡職盡責,全心全意為公司利益考慮,在作出正式答復前及時向公司法務部門或者律師反映此事,通曉法律且最大程度維護公司利益的法務部或者律師通過法律上的預判,必然會作出給予理賠的決定,保險公司也就避免了這場本無需發生的訴訟。有鑒于此,筆者建議,對于理賠案件,保險公司除制訂正常情況下的理賠程序外,還應當同時制訂非正常狀態下理賠的特別程序,對于非正常狀態下的理賠,在保險理賠人員拿捏不準時,應在向客戶作出正式答復前征求公司法務部門或者律師的專家意見,專家意見認為應予賠償的,在報請相關負責人批準后依法及時給予理賠,專家意見認為不應賠償的,再作出不予理賠的決定也為時未晚。
四、進一步提高競爭意識和競爭能力,積極應對保險業對外開放帶來的沖擊。
我國保險公司長期以來基本上是依賴市場壟斷與官方行政定價,對老百姓來說,根本沒有太多實惠,更談不上以客戶為中心的全面的個性化服務。再加上內資保險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保險產品結構雷同、業務單一、創新不足、粗放經營等問題,致使內資保險公司普遍缺乏市場競爭力。隨著中國保險業的進一步開放,外資保險公司的大量涌入,由此帶來的競爭必然會對國內保險業產生一定的沖擊。雖說外資保險公司還受到設立資格、經營范圍以及地域方面的嚴格限制,但從長期來看,這種限制會逐步放寬,外資保險公司與內資保險公司之間的激烈競爭在所難免。然而,慶幸的是,經過近20年的反復討論、修改,2007年8月30日《反壟斷法(草案)》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并將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反壟斷法》的出臺,進一步增強了內資保險公司對市場競爭規則的認知能力,增強了保險消費者對競爭文化的認同,有力地推動了中國保險市場環境中競爭文化的培育和形成。更主要的是,《反壟斷法》對外資并購的審查做出了規定,有利于中國的經濟安全和保險企業更好地參與全球競爭。
事實證明,在競爭日益國際化的保險市場上,我國保險業要想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培育一批具有雄厚實力和國際知名度的民族保險業的大公司、大集團。因此,為了能夠在未來的競爭中獲得勝利,內資保險公司必須轉變經營觀念,樹立效益成本的經營思想,從現在做起,苦練內功,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開發新的險種,發展新的市場,通過高質、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務競爭,擴大和穩定客戶關系,占有更多的市場份額。同時,在這場競爭中,內資保險公司還應積極學習和借鑒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技術、資金運用、人才培養等多方面的先進經驗,不斷增強自身實力,打贏這場硬仗,保證我國保險業穩定健康快速發展。
【結束語】
目前,中國保險業已經進入了深度開放期,中國保險業對外開放按照“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和諧發展”的原則穩步推進,保險法制不斷完善,體制不斷深化,內資保險公司正應以更加積極的姿態來迎接保險業發展的新時期。相信不遠的未來,內資保險公司通過不斷提高自身素質,轉變經營觀念,完善誠信體系,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完全能夠達到與外資保險公司進行平等競爭的水平。因此,筆者認為,外資保險公司的大量涌入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內資保險公司面隊激烈的競爭而渾然不覺,仍然我行我素,拒不糾正失信行為,那將是中國保險業最大的悲哀。
作者: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 王忠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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