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8-7-2) / 已閱6689次
保衛“解百納”,不可能的勝利
2008年5月26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就持續了六年之久的“解百納”之爭做出了最后的裁定,核準張裕公司申請的“解百納”注冊。看起來張裕終于拿到了“解百納”商標,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長達六年之久的“解百納”商標之爭就此就有了定論。這個商標的獲準注冊引起了葡萄酒業界的驚覺,張裕很可能受到其他酒業公司輪番攻擊,張裕公司可能因此陷入無休止的保衛戰爭,而張裕公司幾乎不可能取勝。
通用產品之爭
“解百納”的來歷據稱是在1931年,當時兼任張裕經理徐望之先生組織一批公司和銀行人員研究為公司葡萄酒定名,他們決定秉承張裕創始人張弼士倡導的“中西融合”理念,取“攜海納百川”之意,將這種高檔葡萄酒命名為“解百納干紅”。從那以后,解百納干紅就一直是張裕的核心子品牌,多年來早已和張裕的文化融為一體。另一種說法認為,解百納一詞是由法文“Cabernet”翻譯而來,解百納并非張裕所獨有。不管“解百納”是什么來歷,難以否認的是大部分葡萄酒業企業認為解百納為產品的通用名稱,而且目前市場上至少有三十多種“解百納”葡萄酒。
什么是通用名稱,法律并沒有明確的概念,沒有任何一個產品名稱天生就是通用名稱,正如每個人的名字都會有學名,有人可能因為各種原因還會有綽號,有的綽號比學名還常用,于是這綽號成了對某人的“通用名稱”,某個產品有了行業內約定俗成的名稱,這個名稱就是通用名稱。通用名稱的判斷并沒有明晰的法律標準,通用名稱的確定主要緣于社會的約定俗成,是否是通用名稱在行業內的人士是非常清楚的。盡管商標評審委員會沒有采納“解百納”為通用名稱的說法,但是如果業內大多數企業都認為“解百納”為通用名稱,并以此作為訴訟理由的話,總會有法院會采納通用名稱的意見。
無休止的保衛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只是一種行政上的認定,并不能最終確定張裕就可以放心使用,該行政認定還要經得起法院司法的審查。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使用通用名稱作為注冊商標,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有效的注冊商標被司法否定在我國是有先例的,北京××酒業公司1994年注冊了“甑餾”商標,該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將北京牛欄山酒廠等企業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認為“甑餾”為商品的通用名稱,認定牛欄山酒廠等企業的使用行為屬于正常使用,不屬于商標侵權而駁回了××酒業的起訴,一個注冊使用十幾年的商標最終也沒有逃脫被否定的命運。
從目前來看,“解百納”成為注冊商標已經引起整個行業的震撼。長城、王朝、威龍等絕對不會坐以待斃,“解百納”注冊為商標觸動的是整個葡萄酒業的神經,動了行業內大部分企業的“奶酪”,他們一定會借助法律途徑,將這場戰爭繼續下去。如此張裕很可能陷入無休止的訴訟中,任何一個訴訟的失敗都可能導致“解百納”的無效,面對遍布市場的幾十個“解百納”,張裕也是難以清理門戶,任何一次維權行動都需要對“解百納”商標的有效性進行審查,都有被認定無效的可能。即使張裕場場獲勝,在無休止的戰斗中“解百納”這三個本來含金量很高的字眼大打折扣,甚至徹底喪失其市場價值,因此在 “解百納”保衛戰中,張裕沒有完勝的可能。
張裕意圖何在?
張裕此行目的何在?《知識產權報》2006年9月22日同時有兩篇報道,《亞草攪亂草編行業秩序》、《維權犯眾怒,共鱗被清理》,一周后又有一篇報道《寧波蔬菜企業爭奪“萬年青”》講的都是將通用名稱注冊為商標后引發的糾紛。將行業通用名稱注冊為商標其目的很簡單,就是想打破行業的慣常規則獨自占用該名詞,意圖壟斷公共資源,霸占市場,這是一種不正當競爭新手段,為法律所禁止。這種操作手法通常發生在小企業,張裕作為國內葡萄酒業三巨頭之一,沒有必要使出如此不入流的競爭手段。因為很多事例都證明申請注冊行業內有爭議的商標最終會影響到申請人的形象和聲譽,得不償失。
“解百納”很多年前確實是張裕的注冊商標,也許張裕是為了重拾過去的輝煌與榮耀,但是無法否定的是由于各種歷史的原因,“解百納”本身也被張裕忽略了,如果在商標法恢復時就注冊就不會有今天的紛爭。現在“解百納”已經被行業用成了通用名稱,目前市場存在的幾十種“解百納”就是實證。無論張裕的出發點是什么,都讓我們看到張裕對商標制度缺乏基本的理解,更不懂得如何運營商標,將自己置身于不義的尷尬境地,陷身于不易取勝的訴爭泥潭。
和諧的解決思路
“解百納”商標之爭幾乎將全國的葡萄酒企業都牽涉進來,如果事態不能平息下來,只能是沖突升級,無休止的訴爭爭來爭去,很可能會殃及池魚,如果將精力投入到訴爭中,對整個行業產生不利影響,不利于我國葡萄酒業的健康發展,使我們葡萄酒行業錯失美好的發展時機。筆者提出的解決方式是從中國葡萄酒的大局出發,各方應以“海納百川”的胸懷,摒棄“解百納”商標之爭,各方坐下來達成“和平協議”,將“解百納”做成一個高檔的葡萄酒產品品種,各方聯合起來共同制定該產品的標準,共同維護該產品形象,規范、做大我國葡萄酒產業。
作者:王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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