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謙 ]——(2008-7-4) / 已閱10555次
加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工作
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李謙 黑龍江省孫吳縣法院
主持雙方當事人調解,是審理民事案件中的日常性工作。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各自實現自己的想法和目的,即體現了法律的威嚴,也實現了當事人各自的目的,又化解了矛盾,達到雙重效果。其實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加強訴訟調解也是解決矛盾化解糾紛的有效途徑,認真細致做好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工作,讓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權利,實現自己的要求。調解成功了,雙方當事人自然就服判息訴了,能有效地減少上訪、纏訪,減輕法院壓力,最大限度地做到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較好的維護社會穩(wěn)定。為此加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力度是勢在必行之舉。
一、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有能調解的可行性。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以傷害罪和交通肇事罪最為普遍,亦具有典型性,這類案件的處理結果同時體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兩個層面。法律效果實現了法律公平、公正,社會效果實現了當事人的請求愿望。兩者有機統(tǒng)一,才能達到最佳效果。社會效果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被害方大多希望即時得到被告方相對較多的賠償費用,而對被告人量刑的輕重不很關注;被告方則有希望在盡可能滿足被害方請求的前提下獲得輕判結果的心理狀態(tài)。為此被害人與被告人有共同的聯(lián)系點,經濟賠償,被害人希望能即時、多得經濟賠償,被告人則想通過經濟賠償這種經濟懲罰的手段,實現輕判之目的。為此法院主持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工作是可行的,是受被害人和被告人共同歡迎的,也給了雙方當事人自己處分自己主張的權利,切實維護了當事人所享有的法律權利和實體權利。
二、加強調解前的準備工作,為具體調解打好前戰(zhàn)。
對附帶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前,首先必須摸準此類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狀況,雙方當事人的矛盾是易激化的,還是易講和的;是群體性案件,還是有上訪苗頭的案件。摸準案件的基本情況后,針對具體的案件決定采用速調還是慢調;是面對面的調,還是背對背的調;是當事人自己調,還是請社會上有關部門共同配合調。找到不安定因素,再進一步要了解被告人家庭財產狀況,賠償能力狀況,或者其親屬是否愿意代為賠償,被告人與其親屬之間的關系如何,其直系親屬的財產狀況,被告人本人是否同意承擔賠償責任,除了親屬之外,是否還有朋友或同事愿意幫忙償還或承擔擔保責任的。然后再了解被害人要求賠償的數額,了解哪些數額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數額,做到主持調解前審判人員心中有數,這樣才能有的放矢的主持調解,使附帶民事賠償調解內容合理、合法。對被告人確無賠償能力,其親屬朋友、同事等又不愿代為賠償的,告之被害人被告人無力賠償的實際情況,做好被害人的解釋工作,同時被告人可以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在被告人賠償能力時,可以申請法院執(zhí)行。
三、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工作要做到庭審前、庭審中、庭審后“三個環(huán)節(jié)”全程調解。
我國刑訴法只規(guī)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庭審中,法院有主持調解的程序。其實庭前調解和庭審后調解均是法律允許的,也是行之有效的。庭前調解應重點放在做好原、被告雙方的親屬、同事、朋友、單位領導工作上。一是原、被告均是當事人,可能還在氣頭上,處在當事者迷的狀態(tài),調解時,氣氛有可能會產生負面效果。二是雙方親屬或同事、朋友、單位領導之間說話可以隨便一些,有的相互之間還有親屬、同學或別的很近的關系,這樣便可以拋開不良氣氛調解,可以融恰的談。再者雙方親屬、朋友、單位領導等,本來就是主事的人,是說了算的人,或者愿意代為賠償的人,雙方當事人都愿聽他們的意見,這樣就容易調解了。庭前調解可以通過社會上的多方面力量化解矛盾糾紛。
庭審中或庭審后調解,重點應放在根據庭審中查明的事實,依法依理勸導雙方當事人有互諒互讓的精神,盡量先化解他們心里的障礙,要充分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因為經過法庭調查、辯論,原、被告雙方有可能產生新的敵對情緒。審判人員要耐心、細致做其思想工作,使雙方都有和解的誠意時,才有可能達成和解協(xié)議,有效的化解矛盾糾紛,經過法庭調查、辯論階段,審判人員對賠償項目、數額、標準,已非常明確,應告知雙方當事人哪些項目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哪些是不合理,使雙方當事人在明確合理賠償數額的基礎上自行達成調解協(xié)議。在庭審中或庭審后調解也可以讓雙方當事人的親屬代表等共同參加。
四、要充分發(fā)揮審判人員在調解中主導作用。
審判人員在主持調解工作中十分重要,藝術性很高,根據雙方的心理、氣氛、賠償要求,賠償能力等方面,既要注重依法又要講究策略,既要教育疏導,又要加強防范,既要做被告人的工作,又要做其家屬的工作,使其自愿積極地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對暫無全部賠償能力的,也可以做先行部分賠償的調解工作。同時,要做原告的工作,比如賠償數額的合理性,根據被告人的賠償能力,如何確定賠償時間等,還有從法律的角度,給雙方當事人以法律知識的講解,讓當事人信任法院和法官,引導雙方在合法、合理、自愿的角度進行民事賠償部分的調解。在加大調解力度的同時,要做好判決與調解的關系,如果所有的調解工作都做了,各種厲害關系都講明了,但有的當事人還堅持不調。法院也不能久調不決,應當判決的也必須即時下判。不要被加強調解而束縛了判決。不要誤認為只有調解才是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tǒng)一的唯一途徑。總之,在加強調解的同時,也不應忽視了判決。要處理好調中有判,判中有調的關系。
五、審判人員要高度重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調解工作的重要性。
法院判決一起案件,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對民事部分賠償額無誤,但下判后,原告人可能因為得不到被告人的賠償而促使其上訪,進一步激化原、被告之間的矛盾,甚至上升為激化原、被告兩家人的矛盾。我們說這樣的判決只達到法律公正效果,沒有達到當事人滿意的社會效果,公正的判決又引發(fā)了新的矛盾糾紛,為此,審判人員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要高度重視調解工作,不能機械執(zhí)法,孤立辦案,必須做到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與化解矛盾糾紛并重,認真細致做好刑事附帶民事的調解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訴,既不放縱犯罪,又使被害人及時得到應有合理的經濟補償,努力化解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矛盾對立情緒,促使雙方服判息訴,實現辦案的法律公正效果與當事人滿意的社會效果有機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