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碧華 ]——(2008-7-6) / 已閱17057次
4、建立土地供應公示制度。除涉及軍事秘密外,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出讓、租賃或劃撥的土地以及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位置、用途、面積、土地使用條件、價格等在當地政務信息網上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簽訂國有土地使用合同;出讓結果也要向社會公開。
(六)規范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促進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1、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允許以轉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流轉,也可以設定抵押。嚴禁私自將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變為建設用地。嚴禁用于商品住宅開發。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租賃宅基地。不符合村鎮建設規劃的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不得以流轉方式,再行確定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改建、重建、擴建。
2、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應依法簽訂合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年限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3、集體建設用地在流轉中的收益歸集體土地所有者或轉讓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應專項用于農民集體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
總之,土地是民生之本,發展之基。但存方寸地,留與子孫耕。我們要全面落實土地整治措施,念好“土地經”,切實保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探索土地利用新路子,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
參考資料:
1、《節約集約用地是緩解土地供需矛盾的必然選擇》載于《廣州市城市規劃局》網站,www.upo.gov.cn2007-03-08//2008-0618.
2、茅于軾《要不要保護耕地》,載于《經濟觀察報》,2007年5月29日.
3、孫文盛主編:《誰給我們土地——節約集約用地100例(新編)》,2005年出版.
4、黃啟才:《土地資源管理法律知識講義》,福建省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活動辦公室編寫《宣講材料》,2008年6月.
5、攀志全:《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載于《光明日報》,200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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