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侍丹青 ]——(2008-7-8) / 已閱13714次
非上市公司實施ESOP計劃的法律問題淺析
侍丹青
ESOP起源于美國,全稱Emplyee Stock Option Plan,即員工期權計劃。有關ESOP的基本概念此處不贅,需要指出的是,期權計劃的特點之一是股權并不隨合同的簽署立即轉移,而是于約定期限期滿時轉移(即行權)。這也是期權計劃的核心價值所在:于行權日以當初約定價格購買已升值股權(股票)的預期,可以極大地刺激和提升員工的工作熱情和動力,正因為如此,ESOP計劃成為了歐美各國普遍采用的公司治理方式。
ESOP計劃出現在我國并不算晚,但是相應的立法文件卻姍姍來遲。目前,針對上市公司實施ESOP計劃,我國已經具備了比較完善的操作程序和監管體制,而對于非上市公司,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實施ESOP計劃,則不得不稱之為“灰色地帶”。
• 證監會2006年《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證監會此文是我國對ESOP計劃操作規范和監督管理的第一次詳盡規定,是指導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一部重要文件。確切地說,該文件不是從ESOP角度,而是從一個更大的角度,即股權激勵的角度對此進行規范,并且將股權激勵進一步細分為兩類,即“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而后者與所謂的ESOP計劃不存在實質性的差別。
該文件的重大意義在于,其從以下各個核心方面對“股票期權”計劃的實施進行了相當細致的規定,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1、期權激勵對象:原本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和其他員工,并且不包括獨立董事,但是2008年3月17日證監會發布的《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將監事從股權激勵對象中摘除;
2、標的股票來源:文件規定了兩個途徑,即增發股票(包括配股)、回購公司股票,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3、股權激勵限制:即用于激勵計劃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激勵對象獲得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于擔保或償還債務;股票期權的有效期為10年;
4、股票定價:即在計劃公布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和計劃公布前30個交易日平均收盤價之間,取其較高者作為定價的下限,并且該定價還需要通過證監會的無異議函。
從以上各要點可以看出,在證監會的文件規范下,上市公司有了一套成熟的ESOP計劃指導和監管體系,這也是在我國實施ESOP計劃唯一不進入灰色地帶的領域。
但是,此文件僅僅規定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問題,而對非上市公司當然不能直接適用,并且證監會也不是非上市公司的監管部門。那么非上市公司實施ESOP的法律規范何在?
• 2005年《公司法》第143條
有看法說《公司法》143條是我國對非上市公司(但仍然僅僅針對股份有限公司)實施ESOP的認可和規范,筆者對此持保留意見,并作一簡要分析。
眾所周知,該143條是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的例外規定,其中第三項,即“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被認為是對ESOP的立法支持。筆者認為,該143條與ESOP立法支持之間尚存在一定的差距:
1、該143條僅僅規定了可以“將股份轉讓給本公司職工”,但是并沒有規定允許以“期權”的方式轉讓該股份。而目前我國商法領域尚處在“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的階段,在沒有任何其他規范性文件出臺的情況下,僅僅依靠此143條就推定可以實施“期權”,未免脫離了我國的國情;
2、該143條規定將該股份轉讓給職工是以“獎勵”的形式,而“獎勵”一詞與ESOP中極其重要的環節——“定價”之間,未免存在著讓人無法把握的區別;
3、該143條第三款規定,在此種情形下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而ESOP的核心價值在于“期權”,即在一定時間內,通常是5年左右,維持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提升公司的股權(股票)價值。而此143條緊接著第三款就要求“一年內轉讓給職工”,直接扼殺了ESOP的“期權”價值,ESOP計劃的實施又從何談起呢?
可以看出,直接依據《公司法》143條作為非上市公司實施ESOP的法理依據,稍顯蒼白,充其量只能說明,《公司法》為實施股權激勵提供了股權來源的一個途徑而已。
• “內部職工股”問題
在中國研究員工持股計劃, “內部職工股”是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根據1993年當時的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發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規定》,“內部職工股”是指“本規定限定范圍內的人員作為投資者持有公司發行的股份”。該限定人員包括公司募集股份時花名冊上的正式員工、公司派往聯營企業和子公司外派人員、董事監事、公司全資附屬企業在冊職工、公司及其全資附屬企業的離退休職工。
該“內部職工股”特點包括:必須印制股權證,不得印制股票,并且該股權證不得由內部職工持有,必須由公司委托的證券公司集中托管。
但是僅僅一年之后,同樣是國家體改委,又發布了第33號文,規定禁止發行內部職工股。也就是說,內部職工股是在該特定的一年時間里產生出來的特定歷史產物,目前不存在可以利用的空間。
當然,1993年至1994年之間已經發行內部職工股的公司上市后,給證監會又帶來了許多煩惱,迫使后者于2003年通過了第11號備忘錄,規定“內部職工股”的處理方法有兩種,第一為當時合法發行的內部職工股,在企業上市滿3年起可以自由流通;第二為非法發行的,以及1994年叫停發行內部職工股之后繼續發行的內部職工股,為非流通股,企業上市后該股不得流通。此為題外話。
• 外商投資企業實施ESOP的法律障礙
外商投資企業實施ESOP,又是另外一個值得研究的特例。在此問題上,2002年外經貿委(即現在的商務部)頒布的第575號文《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暫不允許境內中國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這個規定目前仍然有效,而其最為直接的作用,就是導致外商投資企業根本不可能實施ESOP計劃。
在實踐中,不僅不允許中國自然人與外國投資者合營設立企業,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也不允許出現中國自然人股東。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如果要將股權協議轉讓給中國自然人,是無法得到審批機關批準的;而外商投資企業制定股權激勵計劃,以激勵雇員尤其是高層管理人員,受到股權獎勵的雇員通常都是中國自然人,這就使得ESOP計劃的實施走入了死胡同。由于法律的上述規定,前述情況都不能順利實施,這不能不說是立法上的遺憾。 [注]
• 我國非上市公司實施ESOP的現狀綜述
正如金融業等諸多前沿行業一樣,我國非上市公司對ESOP的實踐,也遠遠地走在了立法的前面。早在2005年新《公司法》出臺之前,有關實施ESOP計劃的報道就連篇累牘了,當然股權來源不是公司回購,而是原股東轉讓等其他途徑;新《公司法》出臺之后,因為143條的緣故,ESOP被爆炒了好長一段時間,嘗試實施ESOP的境內企業更是數不勝數,不僅股份有限公司,甚至眾多有限責任公司也通過“虛擬股票”等變通方式進行嘗試。
不得不說的是,我國非上市公司目前沒有實施ESOP的法律支持,現實中普遍存在的所謂ESOP,其實質無非是獎金的一種形式,而不能說是真正意義上的ESOP,因為真正的ESOP行權需要進行股權的變更或者股票的買賣,而不僅僅是擁有虛擬股份(股票)和享受分紅。
[注] 參見葉軍、鮑治著《外資并購境內企業的法律分析》P249,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2版。
作者:侍丹青,復旦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美國盛德國際律師事務所上海代表處實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