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瑩 ]——(2008-8-22) / 已閱8418次
盜竊案件罰金的適用與執行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吳瑩
修訂后的刑法擴大罰金和沒收財產刑適用范圍,這為我國適用此類刑罰提供了法律保證,克服以往只注重自由刑,而輕視財產刑的錯誤認識,依法正確適用財產刑。那么如何執行罰金刑呢?
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來依法正確執行罰金刑。
一、罰金的交納以及主刑的判決。
新刑法第53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人有可以執行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有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根據這一規定,罰金的執行分五種情況。
(一)限期一次繳納。這主要適用于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較多,但繳納并不困難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內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
(二)限定時間分期繳納,這主要適用于罰金數額較多,犯罪分子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在時間上有一定伸縮余地,在金錢的支付上也可以化整為零,使經濟情況較差的犯罪分子也能按期繳納罰金。
(三)強制繳納,這主要適用于判決繳納罰金的指定期限已到,犯罪分子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的情況,人民法院應強制繳納。如查封財產、扣押存款、扣發工資或其他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
(四)隨時追繳,這主要適用于那些將財產隱藏、轉移、使被判處的罰金不能全部繳納的情況,對此,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財產,都應當隨時追繳。
(五)減少或者免除繳納,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繳納確實有困難,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繳納罰金。
二、在判決自由刑的同時應當考慮罰金交納情況,對積極交納罰金有悔罪表現而酌情從輕處罰;反之,有能力而拒不交納罰金等情形的應從重判決。
(一)犯罪分子或者其親屬主動一次性交齊罰金數額的,在判決時,可視有悔罪表現,在法定刑內從輕處罰,從輕幅度在一年至二年,但不能低于刑罰的下限。
(二)犯罪分子或者其親屬交納50%罰金,經查實,確屬無力再交納罰金的,可從輕處罰六個月至一年。
(三)對于犯罪分子或其親屬故意隱藏損毀轉移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或拒不執行罰金的,應在量刑時予以從重判處。
(四)對于單處罰金的犯罪分子,必須交納盜竊金額2倍。
三、罰金的執行
新刑法對罰金刑適用范圍已經明確,作為審判機關必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但在審判實踐中,還存在不注重罰金刑的適用與執行。其原因,一是觀念舊,不想適用;二是怕擔風險,不敢適用;三是怕空判,判了罰金難以執行;四是怕主刑酌情從輕,產生“用錢賣罪”的錯誤思想;五是內功不足,不會適用。
全面、準確、及時地適用罰金刑是審判機關面臨的一項新課題,用好、用活,用準罰金刑是機關的一項硬性要求。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運作。
(一)思想認識要到位。要組織法官認真學習刑法相關知識,從維護全國法制統一和尊嚴的高度出發,各司其職,各盡其能,共同為適用好罰金刑下功夫,抓實效,同時提高法官審判水平和審判技巧。
(二)協同運作。能否適用好罰金刑,關鍵之一是公、檢、法三機關能否有機統一協同運作,公安、檢察二機關在偵查、起訴階段不僅要重視追繳贓款贓物,還應對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進行調查,在掌握底數的情況下,應不失時機地根據犯罪嫌疑人可能適用罰金刑采取果斷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執地措施,隨案移送法院處理,為罰金刑的履行打下基礎,防止進入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轉移、隱藏可執行財產。在案件移送法院審判階段,要深入犯罪分子的家庭所在地開展細致的調查,查清經濟來源和財產狀況,凡是有可供履行的財產要強化執行措施。為罰金刑的實際履行打下基礎。
(三)嚴肅執法要到位。刑法就如何適用罰金刑規定兩個基本原則,一是罪刑法定原則;二是罪刑相適應原則。雖對盜竊罪罰金沒有具體規定,但在審判實踐中一定要適用罰金,否則即屬違法。
罰金刑生效后需要執行,可由刑事審判庭直接移送執行局按執行程序和要求處理,對其中確無履行能力的可中止執行,待有履行能力時,可隨時恢復執行。
(四)監督、激勵要到位,對罰金刑的運作情況,人大應加大監督,通過視察、審議等途徑監督適用罰金刑是否到位;對于積極配合和執行好的單位要給予表彰,反之要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財政、審議部門要對罰金的數額到位情況進行財務監督檢查,按照撥款與上繳兩條線分開原則,及時足額上繳罰金,財政部門對辦案所缺要及時加以補充,并解決在適用罰金刑中裝備和設備,另外,對適用罰金刑較好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適當獎勵促進罰金刑的適用更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