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星奎 ]——(2008-8-30) / 已閱14478次
在埃及扣押船舶
吳星奎
埃及法院的涉外管轄權:根據埃及民商法典,不論原告和被告的國籍如何,埃及法院對于在埃及執行的緊急保全程序具有管轄權,即使埃及法院對于所涉及的實體糾紛沒有管轄權。
準據法
在埃及的扣船可能適用兩種個不同法律制度:
1. 經埃及批準的1952年布魯塞爾公約,即《統一有關扣押海運船舶的規定的國際公約》。
2. 埃及海事商事法,第8/1990號,第59-66章。
申請扣船的當事人只要證明其請求屬于上述公約第一條規定的“海事請求”范圍即可,公約的范圍和第8/1990號埃及海事商事法第60條的規定的范圍類似。
程序和文件
扣船申請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提交證據證明債權到期且未獲得清償及此種債權系上述海事請求權。除這些證據外,下列文件也是必需的:
a. 經公證認證的授權委托書,認證須在最近的埃及領館進行。
b. 所有證明債權的相關文件,每一文件須附隨由經宣誓的翻譯作出的阿拉伯語譯文。
c. 如果扣押不是針對當事船舶,而是針對當時船舶的姐妹船,則需提交證據證明擬扣押船舶系當事船舶的姐妹船。
d. 支付相關法院費用。
此后,包含相關證據的扣船申請須提交給法官,法官會批準或者拒絕,但是無論批準或者拒絕法官都不會給出此種決定的理由。
通常而言,批準扣船申請與否的裁定最多在3天內即可作出。如果扣船申請得到批準,則在批準的同時扣船令的效力立即會執行到被扣船舶上,盡管執行法官還需簽發扣船記錄及通知被扣船舶的船長船舶已經處于扣押保全之中。
通常,在埃及港口,執行法官也會將扣船令送達給港口當局、港口警方及海事檢驗部門各一份,借此告訴這些部門法院批準了扣船,這些部門應當保證船舶處于扣押狀態。
反擔保
在埃及法律下,無論原告是埃及居民或者外國人,申請扣船均不需要提供反擔保。
扣押姐妹船
原告可以申請扣押姐妹船,前提是在債權發生時,該姐妹船為同一債務人擁有。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原告通常會被法院要求證明當事船舶和姐妹船為同一實體所擁有。如果船舶是光租的,原告有權申請扣押光租人經營的當事光租船舶或光租人所有的其他船舶。當然,在申請扣船時原告須提交此種證據。
釋放程序
以下措施可以采取以在埃及港口取得船舶扣押的解除。
首先,向法院財務部門提供合適擔保。在提供沒有時間限制的無條件的銀行保函的情況下,被扣人可以向有權的法官(一審法院的院長)申請解除扣押。擔保函必須由埃及當地的一流的銀行出具,擔保金額為被扣船舶的價值。法官在審閱申請和擔保函后會做出決定。如果擔保函滿足必要的條件,法官會簽發裁定將擔保金額存放于法院財務部門(擔保后續事宜取決于針對海事請求做出的決定,此種決定包括法院的判決書和雙方友好達成的和解協議),然后釋放對所涉船舶的扣押。在簽發此種解扣文書時,被扣人會取得有關解除扣押的相關執行人文書,遞交給執行法官辦理扣船所必需的手續。執行法官會赴海事檢驗部門,簽發解扣記錄。后者會通知其他部門解除船舶扣押及保證船舶順利開航。這里必須解釋的是埃及法院并不接受保賠協會的擔保函以解扣船舶。
其次,無需提交合適擔保以解除船舶扣押。如果船舶扣押無疑是錯誤的,不論是由于程序還是實體的原因(如相關債務已經清償),被扣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一個緊急案件,請求法院確認船舶扣押無效。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做出的判決是立即可以執行的,不需擔保金也不需要上訴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如果扣船人針對此判決提起上訴)。在通常情況下,審理此種案件需要30至45天。
扣船人針對解除船舶扣押所提供的擔保的不足所提起的上訴
如果扣船人認為被扣人根據法院命令為解除船舶扣押所提供的擔保含有其不能接受的情形,無論是從數量或條款方面來說并不足夠,則其可以針對法院簽發的解扣令的執行提起異議。相應地,如果異議訴訟被提起,則解扣令不得被執行。但是,為此目的,異議訴訟應當在法院實際解除船舶扣押之前提起。在異議訴訟提起后,執行法官會及時安排一個庭審。訴訟完畢后,法官會做出判決,要么中止解扣令的執行(如果船舶尚在扣押之中),要么駁回異議訴訟,繼續執行解扣令,在這種情況下船舶可以開航。
錯誤扣船的責任
作為通常的規則,權利人有權請求法院對其扣押行為進行審查。如果顯示船舶扣押是錯誤的,如債務已經被清償,法院可以判決扣船人賠償損失給被扣船舶的船東、租船人、經營人,賠償的損失包括利潤損失。當然,這些損失應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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